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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貪官外逃是「生命保險」

作者:謝盛友  於 2011-8-4 05:2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謝盛友:貪官外逃是「生命保險」



賴昌星案子的一些法律基礎

中國人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是什麼?一般人的理解是,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具有普遍約束力;......

當一個國家的強制力無法保證「法」的實施,怎麼辦?比如罪犯外逃,那麼只能國與國之間簽約(備忘錄)引渡。引渡將逃犯的審判權合法地讓渡給另一個州、國家或政府(Legal surrender of a fugitive to the jurisdiction of another state, country, or government for trial.)。

2011年7月22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表示,中國政府關於賴昌星回國依法接受審判的立場十分明確。馬朝旭說,賴昌星是中國司法機關通緝的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案發後潛逃加拿大多年,我們對加拿大法院的決定表示歡迎。

2010年中國和加拿大經談判簽訂的「關於打擊犯罪的合作諒解備忘錄」,兩國已將其中的關於贓款分配協議納進啟動軌道。所謂贓款分配協議(agreement on the sharing of the proceeds of crime),就是雙方對未來在加拿大境內查到的中國逃犯,無論是貪官還是經濟犯罪分子所得的金錢,繳還中國的比例而達成的協議,可有二八開,三七開,五五開之分。

2003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簽署生效。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項針對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全球性公約。公約確立了通過促進國際合作,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宗旨,為各國開展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公約規定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將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洗錢、腐敗和妨礙司法等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公約要求所有願意遵守該公約的國家在法律上採取協調措施,以打擊有組織犯罪集團與腐敗行為、打擊洗錢等非法活動、簡化引渡程序、擴大引渡範圍。公約還要求有關國家採取措施,保護那些在法庭上提供對犯罪團伙不利的證據的證人,並向需要幫助的國家提供財政等方面的援助。

2000年12月,聯合國宣布成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設委員會,負責起草一份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件。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包括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王光亞在內,11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各國還談判達成了《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ProtocolAgainst the Illicit Manufacture of and Trafficking in Firearms, Their Parts and Components and Ammunitions)(簡稱:《槍支議定書》(Firearms Protocol))。其目的在於通過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等小武器的活動,加強國際社會在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的合作。2002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簽署了《槍支議定書》。

「遠華」走私大案主犯賴昌星,潛逃加拿大12年,終於在7月23日被加拿大政府遣返中國,在北京一下機即被中國有關方面逮捕。

1999年8月,賴昌星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普通遊客的身份與妻子和三個孩子抵達加拿大溫哥華機場。初逃至加拿大的賴昌星,有加拿大華文媒體對他的生活這樣描述:賴昌星儘管亡命天涯,仍在溫哥華西57街斥巨資130多萬加元(近800萬元人民幣)購入一幢連花園面積達上千平方米的豪宅。 據說賴昌星多次出入溫哥華唐人街和西區百老匯街的賭場豪賭,每次贏錢,必定獎賞賭場員工,盡顯豪客本色。

國內有些人可能認為,這是中國方面堅持不懈的努力,迫使懷有政治偏見的西方人終於低下了高傲的頭。不過,實事求是地講,12年來,加拿大的相關法律並沒有什麼變動,倒是中國的法律經歷了一個趨向完備的過程。實事求是地講,賴昌星的遣返,應是國內法制完備化的勝利。

賴昌星畢竟是國內出去的,他的出境程序,中國方面有解釋的全權。內地說他的香港通行證不是合法頒發,香港方面因此吊銷了賴昌星的居民身份。香港回歸前是英聯邦成員,加拿大也是,聯邦成員的居民可以免簽證相互走動。賴昌星憑著這一優惠進入加拿大。如果他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假」的,那麼他去加拿大就是「非法入境」,加拿大政府可以將他遣返中國。

以上是7月23日賴昌星終於被遣返的法律基礎。

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專業委員會委員的馬國華認為,賴昌星一旦遭判無期徒刑,兩年後就會轉為有期徒刑,最高20年。


德國軍火商施賴伯判八年

與賴昌星一樣施賴伯也是外逃到加拿大,被引渡回國。不同的是,施賴伯具有加拿大國籍。施賴伯(Karlheinz Schreiber),1934年3月25日出生於德國Petersdorf。2010年5月在德國被判8年有期徒刑。

施賴伯被引渡,完全是德國調查部門堅持的結果,這是德國國家檢察院完成的一項曠日持久的工作。關於施賴伯案子的追訴年限,當時德國法學界也爭論很大,在這個問題上,不同派別的法學家對於追訴年限有不同的理解。奧格斯堡檢察院院長賴恩哈特•內梅茲在本案開庭之後依然堅持將行賄罪名也列入起訴書中,儘管法院認為已經過了追訴年限。

施賴伯案子,法庭程序所關注的重點並非某筆生意的政治責任問題,而該案的核心是偷稅漏稅問題。施賴伯接受了資金,本應為此繳納稅款,但卻並沒有這樣做。這是法庭關注的重點。

施賴伯是基民盟政治獻金醜聞的關鍵人物。他的罪名是,通過銀行的偽裝賬戶,將軍工企業提供的數百萬籌金分給了德國的一些政界人士和工業界人士。但是,在德國,施賴伯只是因為偷稅漏稅等罪名被送上法庭。
 
施賴伯是德裔加拿大人,早年曾在西德的情報部門工作過,後來經商,主要從事國際軍火生意。做這種生意,使他與德國和加拿大的政界人物都有密切往來。在德國和加拿大,施賴伯都為政黨的籌款出過大力,但後來他的名字卻與政治醜聞緊密相連。在德國,1999年鬧出「基督教民主聯盟政治獻金醜聞」成為前總理科爾的一個污點,而施賴伯是這起醜聞的一個主角。

在加拿大,則有「空中客車事件」。施賴伯在德國受到多項指控,包括詐騙、行賄、逃稅等。由於他已經獲得加拿大護照,並堅決留在加拿大,因此德、加兩國政府為他的引渡大費周折。德國方面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引渡要求。2004年,加拿大司法部長Irwin Cotler命令他向德國政府歸案,但施賴伯為了能留在加拿大而不斷上訴。加拿大最高法院和安省上訴法庭先後做出判決,同意引渡。


中國貪官外逃仍然是「生命保險」

中國與德國國情不同,施賴伯只被判8年有期徒刑,賴昌星如果沒有逃離中國,早就被槍斃了。最近,中國就處死了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和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

根據我個人的法律知識判斷,中國絕對不會判賴昌星死刑,不管是為了派系鬥爭還是司法的國際接軌,北京都會「安排」賴昌星繼續「活著」。

貪污,如果出逃北美,即使抓回來,至少能保命。逃到國外后,弄不好還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

賴昌星案有它的特殊性。特殊之一,賴昌星是沒有文化的人,他不會講英語。如果賴昌星有本事將自己對國內情況的了解與加拿大律師的法律知識結合起來,他很可能在法庭上再次逃過去。因為沒文化,他只能靠錢雇律師。當錢用完后,律師不肯再為他花時間—庭訊時律師都懶得出庭,居然在德國通過視頻辯護,而且沒有提出任何新論據,只是老調重彈—賴昌星就完了。

特殊之二,賴昌星的妻子也是沒文化的,因不習慣國外生活,早幾年已經帶著孩子回國。如果中國貪官跑去美國,老美比較寬容,辦事要有結論至少十年八年,等要遣送回國,子孫可能己成了美籍華人,打官司又有另外理由。如果老婆孩子成了加拿大或美國的公民,打官司時就有家庭團聚的人道考慮,不遭遣返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我的總結:廉政治國是強盛的根本

中國共產黨建黨90年,治國60多年,如今,世情、國情、黨情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是,全世界所有國家有一條不會改變,那就是:廉政,是治國強盛的根本。

據有關資料顯示,十多年來中國有148名高官因腐敗落馬。據權威人士估算:中國每年有上萬億被貪,還有上萬億被吃喝嫖賭。有關資料顯示,每年國家流失最少1萬億地(資源)租,流入到利益集團或個人口袋。不少省均有數百人貪官攜巨額贓款外逃。據南方某報透露:一個地級的副市長在澳門賭博一次就能輸掉4000萬;國企營業額的百分之二被貪官揮霍。貪官不僅存在於黨、政、工、青、婦、團、人大、政協、公檢法、國企,而且早已嚴重的滲透到部隊、學校,甚至省級紀委書記也成為階下囚,範圍之廣層次之高令人髮指。貪污受賄數千萬甚至一二個億,腐敗案值觸目驚心。

馬英九日前在「治國周記」中表示, 「廉政署」開始正式運作,這是台灣第一個專責肅貪、防貪、反貪的公務機關,它與其它犯罪調查機關最大的不同就是,「廉政署」不辦任何其它的刑事案件,只辦公務員的貪瀆案件,「廉政署」的成立可以說是民眾多年來的期待。

全世界給整治腐敗開的藥方無非就是:高薪養廉、新聞監督和司法獨立。

連蘇聯老大哥俄羅斯也通過了旨在高薪養廉措施的《反腐敗綱要》,提醒公務員不能逾越那條紅線,不需要因為待遇不足而去靠貪瀆來賺外快,讓他們養成清廉自持的習慣,以至於做到「不願貪」。但是,最根本的是,必須有新聞監督,使得他們 「不敢貪」。第三,司法獨立,法令周延、沒有漏洞,讓想要貪瀆的官員沒有機會,而且透過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對於觸犯貪污罪的公務員提起公訴,可以判刑,嚇阻公務員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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