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前,我兼總公司老總,我的前任給我留下了一筆巨債,1000噸進口鍍鋅卷板,因為鏽蝕,質量嚴重不合格,幾乎全部報廢。為此公司虧損600萬,而進口公司又拿走了20萬律師費卻不幫我索賠,我作為繼任企業法人不得不將進口公司告上法院。
開庭時,女庭長和進口公司老闆(他承包了)說說笑笑地進了法庭。庭上,法官一示意,進口公司老闆就拿出代理協議書說:我們是代理進口,產品出了問題,我們只能負責代理索賠,但是全部打官司的費用你們要承擔,你們只支付了20萬的費用,根本不夠請香港律師的。所以現在告我們是沒有道理的。庭長揶揄地問我:P總,這官司你還打嗎?不打,算和解,你們還得拿錢請香港律師索賠。繼續打,你輸了,因為進口公司是代理進口商品,不負責商品質量。我連忙拿出前任留下的兩個文件:一個是進口代理協議書;一個是進口公司以每噸加價200元人民幣將進口卷板賣給我公司的合同書。我問:進口公司既收代理費又加價賣給我們,這到底是什麼關係?請法庭裁決。庭長一愣,宣布暫時休庭。其間,我趕忙又給省高法院長(女庭長的父親)打了電話,強調了局黨委堅持要上報省領導的意見,請他務必主持公道。
再開庭,庭長開始時和對方老總還是一致認為,我和進口公司就是代理關係。我堅持:既然是代理進口,就只能收代理費,為什麼還加價?加價了,就是買賣關係,所以堅決請求法庭鑒定買賣合同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庭長在聽我的陳述時,接了一個電話,(我估計是她父親的)開始和對方老闆小聲商議。最後宣布:雙方商業關係不明確,進口公司退回20萬給原告,並協助原告索賠。退庭。
出了法院,進口公司老闆邀女庭長吃飯去了。我仍有些憤憤不平,律師安慰我說:老總,你知道咱們管打官司叫什麼嗎?叫:打關係。
我沒說話但已感同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