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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採集 一案結果出爐了

作者:oneweek  於 2013-6-5 09:4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流水日記|已有2評論



6月3日, 美國最高法院對 「馬里蘭州 VS KING」一案做完了辯論, 做出了裁決, 警方在逮捕 有可能犯有重罪 的嫌犯時, 可以提取 其DNA樣品。 最高法院9名法官 以5:4作出這個裁決。 


案情大概如此 After his 2009 arrest on first- and second-degree assault charges, respondent King was processed through a Wicomico County, Maryland, facility, where booking personnel used a cheek swab to take a DNA sample pursuant to the Maryland DNA Collection Act (Act). The swab was matched to an unsolved 2003 rape, and King was charged with that crime. He moved to suppress the DNA match, arguing that the Act violated the Fourth Amendment, but the Circuit Court Judge found the law constitutional. King was convicted of rape. The Maryland Court of Appeals set aside the conviction, finding unconstitutional the portions of the Act authorizing DNA collection from felony 
arrestees. 
金某 2009年 因為被控一級 和二級攻擊罪 而被WICOMICO縣警方收押, 被押期間警方根據 馬里蘭州 DNA收集法案 用棉球棒 從他的口腔中 採集了樣品。 結果發現他的樣品 跟2003年某強姦案件案犯的 DNA吻合, 他因而被以強姦罪起訴, 金某動議 要廢除DNA的證據, 理由是 DNA收集法案 侵犯了他的 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權利, 巡迴法院的法官 判決 該法符合憲法。 金某被判終身監禁。 但是馬里蘭上訴法院 把他的判決放在一邊, 認定 收集嫌犯的 DNA的州法 部分違憲。

最高法院的裁決, 5人支持 4人反對。 支持方的觀點 是 提取疑犯DNA, 與取指模或拍照,並無本質分別。  反對方的觀點是 根據 第四修正案, 如果沒有根據 相信某人有罪 或 他擁有犯罪的證據, 那麼收集他犯罪的證據是絕對禁止的。 [《憲法第四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享有「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



支持的觀點和反對的觀點都有一大堆。 正反例子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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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baid.us/kNQJ 2013-6-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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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trunkzhao 2013-6-5 10:13
***/kNQJ: 天底下沒有一個老闆,會送你榮華富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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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只會給你一個位置,不會給你一個未來
你的薪水將是由你來決定 ...
你比五毛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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