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梅案的判決撲朔迷離,荒唐的推理目不暇接。但是本人認為最搞笑的一個判例是: 田納西上訴法院多數法官引用數學定義,幾個因子相乘產生一個積,來判決賀家父母有意(或故意)不探視孩子。
在岳東曉博士遞交給田州最高法院的參考意見書里,有這麼一小段: 田納西法律,四個月(有意)不探視孩子就是放棄(實際上賀家被阻撓四個月見不到孩子)。如何判定"有意",岳博士認為賀家父母不知道這條法律,沒有被告知有4個月期限,不知情這一事實應該是個原因/因素/因子,英語都是FACTOR(因),可以證明他們不是有意的。言外之意,如果知道有4個月期限,還不去探視,那就是有意不探視。
針對這個原因,FACTOR,多數法官開始咬文嚼字,玩起春秋筆法。法官對照韋伯斯特大學英文詞典,FACTOR有四個意思:
1)銷售代理人;
2)前因後果里的前因;
3)生物學的基因;
4)數學里的因子,幾個因子相乘產生一個積。
普通人一般會認為最適合解釋案件的選擇應該是第二條,前因後果里的前因。賀家不知道法律規定4個月為期限,他們在受到恐嚇刁難之後就不敢去看孩子了,而是立即跑到少兒法庭要求拎回孩子,但是貝克家律師故意要求法庭延期拖過四個月。法官當然明白,如果選擇第二條,等於幫賀家說話。
法官選擇了第4條,數學定義。既然幾個因子相乘產生一個積,那就是說眾多因素在一起共同導致一個結果,而賀家沒有被告知父母權只是眾多因素里的一個。言外之意是這一個因素不足以導致他們不是有意不見孩子這個結果。A 「factor」 is defined as 「[o]ne of two or more quantities that when multiplied together yield a given product.」 Webster』s II New College Dictionary 401 (2001). A factor is, therefore, but one element to be considered, perhaps among many, in reaching a conclusion. Thus, whether or not a private party with custody of the child notified the biological parents of the potential grounds for terminating their parental rights is but one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Majority opinion, emphasis added)
岳博士在附註第52條里指出,即使按照數學定義,法官的論點也不成立。因為賀家沒有被告知父母權,這一因子為零,零乘任何數得零。既然不知道,也就不是有意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