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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越反越多

作者:TCM  於 2010-9-15 09:4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2評論

儘管中國老百姓對貪污腐敗行為的憤恨早已經罄竹難書,但是除了「貪官越反越多」的尷尬現狀,法律對絕大多數伏罪貪官的命運安排也令人心糾結。

  「鑒於鄭少東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2010年8月24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受賄一案作出如此一審判決。

  法院雖然認定鄭少東在2001年至2007年10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公安部部長助理兼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 件查處、職務晉陞、就業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2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但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處其「死緩」,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執行死刑」。

  「貪污腐敗是一個全球性難題,可以說已經找不到一方凈土。『死緩』其實是一種『中國特色』,其來源於建國初期國家領導人毛澤東『避免殺人太多』的建 議。」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趙長青說,「儘管兩種情況在中國的刑法概念里都屬於死刑,但是目前貪官被判處『死緩』的情況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

  對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設立死刑罪名,本是出於社會和政治穩定需要而對民眾情緒的刑法性安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表 示,對於貪污數額巨大,遠遠超出《刑法》規定的死刑判決金額的高官,死緩判決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現象,讓許多人不解甚至不滿。

  貪官死緩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於兵貪污、受賄和徇私枉法」、「廣東省公安廳原廳長、省政法委原書記、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天津市 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皮黔生受賄、濫用職權」、「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原巡視員郭京毅受 賄」、「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貴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僅2010年以來,這些曾經身居各種高位、權傾 一方的官員紛紛被宣判,儘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歸,都是被判處死緩。

  不僅僅是以上級別、地位很高的官員獲此「待遇」,一些級別較低的犯罪官員也如此:僅以近期安徽省的情況為例,「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受 賄、貪污、徇私枉法、強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安受賄、陷害他人」、「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判決情況 都是死緩。

  觀察這些大小貪官的死緩原因,絕大多數也與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的情形大同小異,主要是認罪態度,主動交代,贓款追繳等方面。其中,於兵的情況還與雲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長、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的情況異曲同工:後者潛逃新加坡,前者潛逃南非被勸回。

  「持續對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免於判處立即執行死刑,這些情況將有利於中國政府在今後外交活動中的協商和談判。」趙長青說,「胡星和於兵等外逃又歸案的貪 官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事實上已經表明了中國政府的態度,其目的是希望告訴西方國家即使把中國的貪官引渡回國,也不會輕易處決他們。當然這裡面有政治 因素的考慮,不能完全以法律規定來評判。」

  換言之死緩似乎已經成為貪官們的一種「常見待遇」。儘管《刑法》第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是很多腐敗大案, 涉案金額從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很少被認定 「情節嚴重」,結果都是死緩,其餘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貪官更是數不勝數。

  趙長青表示,近幾年來被直接處決的貪官並不多見,影響比較大的幾乎只有2007年7月被執行死刑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事實上國內司 法界的人都清楚,其被處決的原因並不在於貪了多少錢,而是因為其違法為8家製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進行審批,後者導致了大量醫療傷亡事故。

  「儘管目前國家的法律對官員的瀆職、貪腐行為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在具體量刑過程中很少對他們立即執行死刑,除非其還有經濟之外的嚴重問題,或者說還 引發了另外的巨大損失。」劉仁文說,「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江必新在2006年就提出對走私、盜竊、貪污罪、受賄罪等絕大部分貪利犯罪逐步進 行死刑廢除,控制死刑適用,重構刑罰體系,事實上類似的觀點在法學界早已經層出不窮。之所以高層一直沒有明確的態度,的確是因為這些問題的成因和狀態都比 較複雜,很難簡單應對。」

  現實中,當每一名貪官落馬的消息傳出,早期人們都是對結局有著許多猜測,但是後來都漸漸失去了關注的熱情,因為除了偶爾有個別貪官被直接處決,絕大部 分都是以死緩的結局出現,有些甚至更輕。劉仁文認為,這樣的情況已經引起了社會的許多不滿,不少民眾表示貪官們肆無忌憚的原因就在於案發後被懲處太輕,而 且死緩已經成為貪官們繼續生存的可靠希望。

  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佔11%,無期徒刑者占 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佔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佔15%。另外從監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 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的占絕大多數。

  「死緩等於度假」、「不死就ok了,坐幾年牢就脫身了」、「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這是許多人對於貪官們被判處死緩后最具代表性的反應。劉仁文也證實:「死緩犯一般情況最多關18年就會被釋放,個別人甚至時間更短。」

  「緩死」還是「免死」

  按照《刑法》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死緩」並非「免死」,只是「緩死」,即如果罪犯在緩期兩年期間的表現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執行死刑。事實上,被判死緩兩年後又被執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僅出現在個別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還沒有貪官的案例出現。

  「死緩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種,如果以後取消了死刑,死緩也就不存在了。」劉仁文說, 「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總把判處死緩的原因朝司法腐敗方面去遐想,其實有點牽強附會,這個原因更多是源於中國的死刑政策正在改變。」

  其實不僅僅是對貪官的判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死緩,其他罪名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慎用死刑是個大的歷史發展趨勢。

  從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複核權,開始大力推行「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疑者不殺,殺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本年度的死緩判決已首次超過死刑判決。

  2010年8月全國人大審議了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取消走私、詐騙、盜竊古物以及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1979年以來首 次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減少死刑罪名,之前有68種死刑罪名。趙長青介紹,從1998年到2007年近20年間,每萬人的刑事案發率從75餘人增加到360 餘人,理論上犯罪率增加了4倍,但是其中傳統的兇殺、強姦等犯罪和重罪增加很少,而主要是經濟領域的犯罪和輕罪增加很多。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 家,一般都不會對經濟犯罪執行死刑。

  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此次刑法修正並沒有提及官員腐敗等方面的內容,這無疑與全社會對腐敗現象越來越關注的情形大相徑庭。「並不是司法工作者和學者 們都看不到、想不到,而是覺得官員腐敗的情況面積太廣、程度太深,想要動作起來波及面太大。」劉仁文說,「而且按照目前國際、國內的法律形勢,如果這方面 要改革,也只會向『少殺不殺』的方向走,絕對不可能『多殺濫殺』,這顯然與一些民眾的願望是相悖的,所以暫時不去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可以想象。」

  重慶市的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貪官之所以能夠為所欲為,主要還是因為其擁有著不受監督和約束的權力,如果從政治上、法律上剝奪了他們的權力,再剝奪了他們的非法財產,沒權也沒錢之後,他們基本上就掀不起什麼風浪了。」

  他表示,香港和澳門廢除了死刑,社會治安之好有口皆碑,但香港和澳門制度之完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主張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於制度建設,而不在於刑罰 的嚴厲。法學理論界呼籲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但在現實制度漏洞百出,建設進程緩慢的環境里,普羅大眾也需要充分理由,在相關制度的建設過程中,迅速限 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並不具有現實性。」

  「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據統計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趙長青說,「對此,社會層面反對的聲音 甚微,因為從理念上,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是一種文明,是一種進步,社會都能接受。但面對貪官橫行的現實,社會心態為之一變,對取消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 賂罪的死刑罪名則爭論很激烈,反對的聲音依舊很高。」

  他認為,有人認為用死刑反腐敗是一種制度性偷懶,這話說到了要害。當前腐敗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確是由於轉型時期體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靈造成的問題必須用制度的完善去解決,死刑管不住腐敗,河南省和貴州省幾任交通廳長「前腐後繼」就是典型例子。

  目前,中國被判死緩刑的罪犯通過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減刑、假釋和釋放。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改造表現好,不少地方死緩刑罪犯一般在15年後便可以出獄,無期徒刑13年後便可以出獄,有期徒刑服滿刑期一半以上時間便可出獄。

  「這就使得死緩執行的結果實際等同於有期徒刑,其嚴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趙長青說,「加之《刑法》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含義沒有明確的規定,易 被人為操縱,判處死緩往往不被普通民眾認為是死刑,而是寬大處理的結果。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大貪官被判處死緩,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很難獲得普通民眾認同。」對 貪污受賄的處罰,他認為極不合理,低金額刑罰很重,高金額則很輕。

  終生監禁?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 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可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由此許多人以為「既然無期徒刑不得再減刑,那 么是不是意味著中國為真正的終身監禁開了一個口子」。

  「早就有人明確提出應該更多地採取終身監禁的方法。由於傳統的思想和復仇文化,許多人甚至還為沒有更嚴厲的報復措施而惋惜。」一名監獄警察說,「事實 上,處死與終生監禁罪犯,手段雖然不同,但是目標和結果一樣,即都限制和停止了罪犯的行為,使其不能再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傷害。」

  「從懲罰的意義來看,對終身監禁給貪官造成的實際痛苦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趙長青表示,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家部門從技術上是很容易操作的,但是最後 終身監禁的所有工作壓力都將集中在監獄方面,「最直接的問題是形成大量罪犯長期積壓在監獄里,還將產生醫療、養老等很多具體的管理難題,政府屆時肯定會陷 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此次《刑法》修正也一樣,如果新的《刑法修正案》實施,《刑法》的罪名將從1997年的100多個增加到460多個。現在每年至少有 100萬人被法院宣判為罪犯關進監獄,常年累積后的服刑人員數字非常驚人,致使全國所有的監獄都在超負荷運行。取消某些死刑和增加某些罪名,提高有期徒刑 的最高期限對監獄的影響還不算太大,而無期、死緩期限的加長,卻將對監獄現行刑罰的執行模式造成很大的衝擊。

  劉仁文則認為:「這個問題不能如此簡單理解,罪犯雖然不得再減刑,但實際執行較長刑期后,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可以假釋,目前《草案》規定減為無期徒刑 后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5年。不過這當中如何防止司法腐敗也是一個需要面對的新問題,國家需要在程序監控制度、司法鑒定製度等方面多下 功夫。」

  他表示,按照國際通行的觀點,是不允許判處罪犯「沒有期限的刑期」的,即不能讓罪犯感覺到前途沒有任何希望,這將給監獄看管帶來困難,包括美國那樣的 發達國家也如此,「雖然美國一些州也有一種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但是也比不執行死刑的意義要大。同時美國一些地區在進行著監獄的分類:精神病監獄、老年人 監獄等,畢竟一律把罪犯放掉也不合適」。

  從1951年毛澤東關於死緩的設想來看,死刑是「罪大惡極+民憤甚深」,死緩是「罪該處死+民憤不大」。貪官是非暴力犯罪,在國際社會都提倡「少殺不 殺」的大背景下,是不是「罪該處死」可以通過修改《刑法》來確定;但在對這類犯罪民憤甚深的背景下,僅僅通過修改《刑法》是難於「平民憤」的。不能「平民 憤」,僅僅從立法技術上修改《刑法》,反而會帶來更多問題。

  「有研究表明,一個人如果被連續關押達到18年,其基本就沒有了回歸正常社會的能力,那麼監獄存在的意義就減小了。」劉仁文說,「在中國實施終身監禁 要慎重,因為投入成本太大,無論人力、物力、財力都是一項巨大的考驗,而以中國目前的現實情況無法達到。但是,把現有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20年至25年則 是有可能實現的。」

  他認為,以往是執行死刑多,後來判死緩的增多,尤其近幾年來判死緩的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的。就現實情況而言,死緩可以成為最終廢除死刑的一種過渡性措施,這與聯合國倡導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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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yulinw 2010-9-15 10:04
早知道也回去貪一貪了~~
回復 yulinw 2010-9-15 10:11
早知道不如回去貪一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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