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危險化學品嚴禁向個人銷售4月15日至11月15日施行
東方早報記者欒曉娜
4月15日至11月15日,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將禁止向個人銷售。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自4月15日至11月15日施行。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通告》全文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www.shanghailaw.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布。
據介紹,為了維護上海世博會期間本市社會公共安全,《通告》分別對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四類危險物品採取了不同的管控措施。
其中,關於民用爆炸物品,《通告》明確,公安機關可以暫停爆破作業的許可審批,或者通知停止已許可的爆破作業;在本市範圍內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
嚴格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時間、路線、車輛、駕駛員運輸,運輸危險程度較高的民爆器材,應當委託市保安押運公司押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應當按照核定的儲
存量儲存,儲存單位應當每月定期上報儲存和進出庫登記情況;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備案。
關於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通告》明確禁止向個人銷售(少量高錳酸鉀除外),並規定了暫停審批、實名購買和銷售登記備案等制度。
關於劇毒化學品,《通告》明確實行限量生產,並暫停對新增劇毒化學品經營的許可;個人購買滅鼠藥、含劇毒成分的農藥物品,實行實名購買和銷售登記備
案制度;運輸劇毒化學品進入本市的車輛以及在本市範圍內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外省市車輛,應當委託保安押運公司押運;暫停接受外省市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委託。
關於放射性同位素,《通告》明確,原則上暫停γ探傷機等含源放射裝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移動使用,暫停放射性廢源(廢物)送貯活動,暫停外省市企業來
滬進行γ探傷作業;對放射性同位素生產、銷售情況以及放射性藥品生產情況實行備案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頻繁以及使用數量較大的單位,每月應當進行盤存;
對運輸Ⅰ、Ⅱ、Ⅲ類放射源的車輛實行押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