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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邊 我看 「佔中」運動的失誤-----兼談行為、動機、權利

作者:light12  於 2014-10-16 20:0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河邊 我看 「佔中」運動的失誤-----兼談行為、動機、權利     時間: 15 10 2014 14:56  
作者:河邊驢鳴鎮 發貼, 來自 http://www.***

我看 「佔中」運動的失誤-----兼談行為、動機、權利

香港發生的學生「佔中」運動停歇了幾天後又重起,因為學生不滿當局毀棄對話承諾。竊以為儘管當局不應當出此拒絕對話之下策,但是即便如此,學生重啟「佔中」仍然是錯誤的做法,因為學生的做法雖然是為爭取普選的權利,但是卻違背了普選後面的民主原則。

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就是各種行為的總合。同在一個社會裡,個人間的行為總有衝突,簡單的例子就是一條小路大家走時必有擁擠碰撞的問題。解決之道在文明社會就是靠人為的秩序,定下各種規則讓所有人循規蹈矩,其中包括給與少數人一些特權,主要是進行管理。不過少數人的特權多了,多數人的機會就少了,因為路的寬度有限,所以特權要監督點,以免管理人濫權。如果沒有規矩,眾人必定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一片混亂,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潛規則」,眾人默默地因循那些大家心照不宣的規矩你推我擠。除非一個人對於這條小路有絕對的控制權,他才可以任意橫行,也就是他享有絕對的自由,其他人都沒有此路上行走的自由,都要看這個人的意願行事。這樣的事在古代有,在現代偶然還有,例如北朝鮮的山大王就是例子。所以無論如何,現代人的行為都只有有限的空間,都要照顧給他人留下空間。這種限制來之律法的約束,即法治下的「個人權利」。

行為的發生,乃是出於動機的驅使。動機是腦子裡生出的想法,或主意,通常表現為行為所要達致的目標(因為人總有走反道和偏道的時候,所以動機和目標並不總是相符合)。想法是腦子裡的玩意,個人不說,別人不知道;個人說了,別人不能確認是否是真話。所以人們更願意選擇從個人行為的目標(即結果)而不是個人的動機陳述來判定動機。例如張三被李四殺死了(即李四行為的結果),我們就說李四的行為是「李四要殺死張三」的動機所驅使,當然這樣做顯然是沒有顧及前面說的動機並不總是和行為的結果相符合這一事實。

所以,當李四果然有殺死張三的動機,但是開槍時因為心慌,子彈打到了天花板上,李四被捕后辨稱自己開槍的動機只是「想嚇唬一下張三」,這時就不容易弄清李四的真實動機。又如果李四的確有隻是嚇唬張三的動機,如果根據李四開槍沒有殺死張三而斷定李四的行為是「未遂謀殺」,那就冤枉了他。或者李四確想嚇唬張三但卻因為失手殺死了張三而負上「故意殺人」而不是「過失殺人」罪,李四獲罪過重,法律也就有失公正。因此,動機是思想、動機並不是總是和目標相一致這兩件事實合在一塊就給人留下了關於動機判斷的一大難題。

思想雖然是行為的驅動力,但最終對於世界發生影響的是個人行為,未有付諸行為的思想並不能影響世界。所以對於上述難題的解決辦法是現代法律對於思想網開一面,不予限制,叫做「思想自由」。這話從實用主義的角度看頗有道理,總不能因為李四想過要殺張三就把李四判罪吧。不過「思想自由」的真正理由還是思想乃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條件,限制思想如同抽掉人之為人的基石,會把人驅回叢林成為動物,如《動物莊園》所描寫的那樣。思想自由並不是不對思想的「惡」進行懲罰,教育的目的本身就是力圖限制「惡」的思想自由。

說了一圈,再回到「港人佔中」的話題。「佔中」是具體的行為,其動機是佔中的學生宣稱的「爭取普選的權力」。根據思想自由的原則,港人對於「普選權力」的思想當然是無法治罪的(即不能做違法判斷)。退一步說,即使有港人想重回「英人治港」或「完全大陸化」,作為一種思想也是不能論罪的。所以不論佔中的動機如何,在法律層面都是無罪的,可以論及罪否的是「佔中」的行為。說到「佔中」這一行為,根據法律,它無疑是違法行為。說它違法並不等同於說港人在法治的框架里沒有通過行為爭取普選權利的權利,而是特指「佔中」這一行為違法。如果在同樣的「爭取普選權利」動機下,採用的行為是給政府官員寫信,或是在電視上向民眾宣講,那就不是違法。換句話說,動機後面的行為可能有多種選項,會有合法和非法之分。

那麼,如果公民採取合法行為爭取自己的權利得不到政府的反應又該如何?我得承認我還真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我不相信「權利恩賜」理論,也不相信「造反有理」,我覺得人類權利的擴展的歷史就是一個充滿悲劇的紀錄。對於上面的問題的解決在多數情況下都是悲劇的結局,但也有少數理性的結局,都是來之「官民」互動的結果。

政府是否有鎮壓「佔中」的權力?根據法治原則當然有,因為自由的權利是針對全體公民而言,不只是部分公民的自由權利,法治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保護所有公民的自由權利,政府執法的權力必須肯定。不過,法治原則中間還有重要的一條是保護少數。所以即使是多數港人不同意「佔中」,也不等於政府可以隨意使用鎮壓的權力。

「佔中」的違法問題的根結在於它損害了其他人的自由權利----有效使用被占之地的權利,因而是一個關係到「佔中」方、反「佔中」方、政府方三方互動的問題。政府的本來職責是通過執法來維護所有公民的權利,而不是成為與公民對立的一面;行使自己自由權利的公民必須顧及其他公民的權利。所以才需要各方不斷地談判和妥協,沒有談判和妥協的政治早已不符合現代政治的精神。解決「佔中」問題的唯一的答案就是所有人都要學習運用人類理性和情感的結合,學會談判和妥協,避免流血,畢竟時代不一樣了。

香港畢竟是一個有較成熟的法治的地方,公民享有自由權利的歷史已經相當長久,但卻缺乏通過自己的民主權利保障自由權利的經驗。香港的政府雖然不是普選的政府,但並不是毫無民意基礎政府,更不是暴力奪權的政府。港人享有的自由權利可以支持人民通過合法途徑爭取普選權利。由年輕學生(其中不乏未成年者)領頭並作為主力軍作這樣的努力,不是享有諸多自由權利的港人應有的表現----如果普選權利是多數港人的訴求的話。曆數中國歷史上有過的各種學生運動,真正對於中國的自由和民主的推進有實質貢獻可以數出哪一個?內在的原因在我看來還是年輕的學生其實大多並不懂得自由民主的本質,加之學生所負的責任少,缺乏從權利-責任的立場出發來考慮問題的經驗,容易為激情左右而忘記了動機和行為的區分,這是成年人應當理解但是卻不能加以鼓勵的。學生應當儘早結束街頭運動,將自己的熱情通過學習轉化為持久的爭取更多自由權利的合法行為,恐怕這才是應取的道路。

至於對於「佔中」行為的動機的猜測,不管把「佔中」的動機說成是外國的操縱或內部的陰謀,從法治的角度看都與執法無關。華文媒體上出現的漫天猜測不僅反映了人們喜歡根據個人的情緒來決定自己的判斷,還說明了華人世界法治精神尚遠未成熟。

盼望香港政府能夠充分體認自己的責任,「佔中」和反「佔中」都能體認和顧及對方的權利,通過談判和妥協來獲得問題的解決。學生儘早結束「佔中」這一違法行為應當從法治的立場出發加以理解,而不應當是任何「鬥爭策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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