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恩本身絕對具有永久性,理由如下:
(1)神救我們,既是按祂自己的旨意(提后一9),而神的旨意是永不改變的(來六17),因此我們的得救決不至於失落(約六39)。
(2)我們得救,不是我們揀選神,乃是神揀選了我們(約十五16),而神的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十一29),因此我們的得救永遠穩固。
(3)我們得救,不是因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約壹四10),而甚麼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羅八35~39),因此祂要救我們到底。
(4)我們得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祂的恩典(提后一9),而神的恩典是豐富的(弗一9),能應付我們一切的情況和需要。
(5)我們得救,乃是為要顯明神的義(羅三26),而公義乃是神寶座的根基(詩八十九14),因此祂不能棄絕我們,而陷祂自己於不義。
(6)我們得救,是神與我們立了新約(來八8~13),而神的約是不能改變的(詩八十九34),所以我們的得救也是不能改變的。
(7)我們得救,是神的大能所拯救的(羅一16),而神的能力是至大的,誰也不能從神的手裡把我們奪去(約十29)。
(8)我們得救,是得著神永遠的生命,所以我們永不滅亡(約十28)。
(9)我們得救,是出乎神的,在祂並沒有改變(雅一17)。
(10)基督的完全,是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來五9)。
(11)誰也不能從基督的手裡把我們奪去(約十28)。
(12)主應許說,到祂這裡來的人,祂總不丟棄(約六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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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黃迦勒《希伯來書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