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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博客 韓寒失策的訴訟(ZT)

作者:它鄉異客  於 2012-2-6 22:2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轉載|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26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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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寒失策的訴訟

       我在微博上寫篇短文,說當年梁實秋被魯迅罵作「喪家的資本家的乏走狗」,也未見梁實秋起訴。文人之間的筆墨官司,應當筆墨打,提起訴訟是不智之舉。有人憤怒地指我為法盲。請韓粉們息怒。我的這種思想,並非專為韓寒炮製。早在2003年,就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梁實秋是條狗嗎」一文。文說:「掐住媒體的喉嚨就是掐住自己的喉嚨。魯迅沒有倒在梁實秋的筆下,我們不希望他倒在判官的筆下。」這一論斷,至今不悔。
       韓寒認為他人侵犯名譽,當然有權起訴。但有權利,並非一定要行使。是否訴訟涉及策略選擇。孫子說,不戰而勝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如果不進行訴訟,韓寒只要讓大眾而不是方舟子相信,文章是自己寫得,即為已足。如果涉訟,則必須論證方舟子的言論,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這個就難了。
       我一向以為,文人筆墨之爭,有如騎士決鬥,應當以筆當戈,直接將對手斬落下馬,方為英武。藉助官府之手,勝之不武。韓寒起訴,在我看來是一種示弱,貌似江郎才盡、無力自保,需要找人助拳。如同孫悟空,打不過妖怪就去請大神。此外,贏得名譽並非一定要藉助司法。名譽是社會的判斷,相信只有法官能夠還你清白,是變相地不相信大眾自有火眼金睛。當然,法庭有其便利之處,可以將證據驗實,讓事實更清晰。但韓方之爭,在我看來,自韓寒將書稿展示以後,事實即已明朗。願意明白的,已經明白;不願意明白的,即便法官判決,依然不願意明白,何必多此一舉?更深的問題是,如果方舟子不服,即便法庭判令道歉,一個不發自內心的道歉,有意義嗎?強令道歉是我國民法上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但法理上,如果本人堅不道歉,法院無法強制,只能由法院寫文章,以被告名義登在報刊上。美國法上,認為強令道歉,違反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保護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法律上無此制度。韓國憲法法院認定其違憲,但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不認其違憲。
       陳有西律師認為:方舟子對韓寒的質疑,不屬於文藝批評,也不是文藝理論的百家爭鳴,更同學術批評無關。而是對韓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種否定。不是說他的《三重門》寫得好不好,屬於什麼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說根本不是他寫的,是槍手的作品。這對於韓寒來說,就是一種毀滅性的誹謗。
陳律師的觀點值得懷疑。言論自由保護的不是文藝批評的自由,是保護「言論」的自由,包括對他人人格質疑的自由。因此,判斷此案必涉言論自由。當然,言論自由不是空穴來風,誹謗他人的自由。「誹謗」的文義是「以不實之辭毀人。」在法律上指「以書面、口頭形式詆毀、誹謗他人名譽」。我查閱了方舟子的言論,是從網路上搜集韓寒公開發表的言論,進行分析和判斷,並未自已捏造事實。問題的要害在於,如果方舟子依據的資料不實,或者方舟子分析錯誤,是否構成誹謗?或者方舟子是否借質疑之名,行誹謗之實?
       這涉及質疑與誹謗的界分。我知道,法律上有無限的學說,試圖界定。但這些學說都是模糊不清,最終在於法官的內心判斷。無論在網際網路時代或者前網際網路時代,我們都不能強求作者將每一個資料核實清楚以後,才能發表高論。更不能強求評論客觀,因為評論總是主觀的,否則言論自由就不存在了。微博上如潮般言論,有幾多親自核對過事實?路金波說方舟子的微博是「由一個話語權巨大的心理疾病患者控制」?這是公允理性的評論嗎?
       判斷本案,關鍵在於:一、事實之陳述,有無合理材料;二、對資料的分析和推斷,是否淪為猜測?從網路公開的資料來看,方的事實依據是網路上韓寒的文章和言論,並非捏造事實。其分析判斷,也未超出合理懷疑的範疇。比如,一個十幾歲的中學生,發表小說,是超出常規的。
對超出常規並且有其它疑點的韓寒,進行質疑,屬於合理懷疑。韓寒作為公眾人物,應當接受比普通人更為嚴厲的質疑。問題在於,當韓寒將文稿展示以後,方依然質疑,是否淪為抵毀?個人看來,此時質疑似無必要。但方舟子在沒有親眼驗證之前,說不能排除韓寒將他人著作抄寫一篇的可能。這是方舟子性格使然,但我依然不認為其超出合理懷疑範疇。君不見,假古董經常使國家一級專家走眼?其實,方舟子的質疑過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使韓寒浴火重生、化蛹成蝶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我看到韓寒聲譽的再一次升起,而不是名譽的衰落。
       言論自由向來不是保護正確言論的自由,更不是保護好人言論的自由。他是思想花朵得到生髮的土壤。沒有方舟子,沒有對手,韓寒們和誰磨刀論劍?何由生長、開放?梅花香自苦寒來。
       我對本案擬判是:方舟子稱韓寒的文章系他人代筆,無事實依據,但文章未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駁回韓寒的訴訟請求。此判決,還韓寒以清白,給言論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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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6 個評論)

回復 wcat 2012-2-6 22:32
一開始就主張韓寒給讀者自證,看來他是不能也不行!
回復 天涯看客 2012-2-6 22:36
還是那句土話:是騾子是馬拉出來遛遛。。。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6 22:37
wcat: 一開始就主張韓寒給讀者自證,看來他是不能也不行!
要是行還用脫了褲子放屁?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6 22:47
天涯看客: 還是那句土話:是騾子是馬拉出來遛遛。。。
這不是不敢遛嘛!
回復 torpedo1 2012-2-7 00:37
韓寒在上海向兩個法院起訴方舟子。老方戲稱韓寒在打麻雀戰。有點撞大運的味道。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0:45
torpedo1: 韓寒在上海向兩個法院起訴方舟子。老方戲稱韓寒在打麻雀戰。有點撞大運的味道。
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結果的。韓寒只是在找個體面的台階好躲避公眾的愈來愈強烈的質疑聲。
回復 torpedo1 2012-2-7 00:57
它鄉異客: 不會有任何實質性結果的。韓寒只是在找個體面的台階好躲避公眾的愈來愈強烈的質疑聲。
人家現在採取的策略就是,寧進法院,不上公眾場合辯論。前者還有機會喘氣,後者就好比直接上刑場了。法院如果說,韓小二,為了不讓大家打擾你,我們能提供監獄讓你躲幾天清閑。這丫一準屁顛屁顛地進去。還會以勝利者的姿態進去,你信嗎。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1:16
torpedo1: 人家現在採取的策略就是,寧進法院,不上公眾場合辯論。前者還有機會喘氣,後者就好比直接上刑場了。法院如果說,韓小二,為了不讓大家打擾你,我們能提供監獄讓 ...
是完全有可能滴。現在是他最難熬的時候,因為不敢對方的質疑逐條的回應,又不敢回應公眾要其和方當面辯論或當場作文。
回復 ahsungzee 2012-2-7 01:18
好文章!謝謝LZ!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1:24
ahsungzee: 好文章!謝謝LZ!
有助於對韓案的了解。
回復 Arnika 2012-2-7 02:31
還韓寒以清白,給言論以自由。

怎樣還韓寒以清白?
回復 笑臉書生 2012-2-7 03:35
以理服人
回復 mosville 2012-2-7 05:28
老說這個,多沒新意!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6:52
Arnika: 還韓寒以清白,給言論以自由。

怎樣還韓寒以清白?
那得問當事人啊。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6:55
笑臉書生: 以理服人
理性思維。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7:08
mosville: 老說這個,多沒新意!
這是「中國文化界」當前的「頭等大事」,跟著熱點走嘛@
回復 mosville 2012-2-7 07:16
它鄉異客: 這是「中國文化界」當前的「頭等大事」,跟著熱點走嘛@
中國文人沒幾個好人!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7:26
mosville: 中國文人沒幾個好人!
極端了吧?
回復 mosville 2012-2-7 07:32
它鄉異客: 極端了吧?
呵呵,要不然咱怎麼會從小就反對革命,反毛呢?方韓兩人都在共黨政權下,混得有聲有色,我這種人能對他們的文章有興趣?笑話!
回復 它鄉異客 2012-2-7 07:38
mosville: 呵呵,要不然咱怎麼會從小就反對革命,反毛呢?方韓兩人都在共黨政權下,混得有聲有色,我這種人能對他們的文章有興趣?笑話!
可否告知你對誰的文章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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