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失策的訴訟
我在微博上寫篇短文,說當年梁實秋被魯迅罵作「喪家的資本家的乏走狗」,也未見梁實秋起訴。文人之間的筆墨官司,應當筆墨打,提起訴訟是不智之舉。有人憤怒地指我為法盲。請韓粉們息怒。我的這種思想,並非專為韓寒炮製。早在2003年,就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梁實秋是條狗嗎」一文。文說:「掐住媒體的喉嚨就是掐住自己的喉嚨。魯迅沒有倒在梁實秋的筆下,我們不希望他倒在判官的筆下。」這一論斷,至今不悔。
韓寒認為他人侵犯名譽,當然有權起訴。但有權利,並非一定要行使。是否訴訟涉及策略選擇。孫子說,不戰而勝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如果不進行訴訟,韓寒只要讓大眾而不是方舟子相信,文章是自己寫得,即為已足。如果涉訟,則必須論證方舟子的言論,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這個就難了。
我一向以為,文人筆墨之爭,有如騎士決鬥,應當以筆當戈,直接將對手斬落下馬,方為英武。藉助官府之手,勝之不武。韓寒起訴,在我看來是一種示弱,貌似江郎才盡、無力自保,需要找人助拳。如同孫悟空,打不過妖怪就去請大神。此外,贏得名譽並非一定要藉助司法。名譽是社會的判斷,相信只有法官能夠還你清白,是變相地不相信大眾自有火眼金睛。當然,法庭有其便利之處,可以將證據驗實,讓事實更清晰。但韓方之爭,在我看來,自韓寒將書稿展示以後,事實即已明朗。願意明白的,已經明白;不願意明白的,即便法官判決,依然不願意明白,何必多此一舉?更深的問題是,如果方舟子不服,即便法庭判令道歉,一個不發自內心的道歉,有意義嗎?強令道歉是我國民法上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但法理上,如果本人堅不道歉,法院無法強制,只能由法院寫文章,以被告名義登在報刊上。美國法上,認為強令道歉,違反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保護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法律上無此制度。韓國憲法法院認定其違憲,但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不認其違憲。
陳有西律師認為:方舟子對韓寒的質疑,不屬於文藝批評,也不是文藝理論的百家爭鳴,更同學術批評無關。而是對韓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種否定。不是說他的《三重門》寫得好不好,屬於什麼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說根本不是他寫的,是槍手的作品。這對於韓寒來說,就是一種毀滅性的誹謗。
陳律師的觀點值得懷疑。言論自由保護的不是文藝批評的自由,是保護「言論」的自由,包括對他人人格質疑的自由。因此,判斷此案必涉言論自由。當然,言論自由不是空穴來風,誹謗他人的自由。「誹謗」的文義是「以不實之辭毀人。」在法律上指「以書面、口頭形式詆毀、誹謗他人名譽」。我查閱了方舟子的言論,是從網路上搜集韓寒公開發表的言論,進行分析和判斷,並未自已捏造事實。問題的要害在於,如果方舟子依據的資料不實,或者方舟子分析錯誤,是否構成誹謗?或者方舟子是否借質疑之名,行誹謗之實?
這涉及質疑與誹謗的界分。我知道,法律上有無限的學說,試圖界定。但這些學說都是模糊不清,最終在於法官的內心判斷。無論在網際網路時代或者前網際網路時代,我們都不能強求作者將每一個資料核實清楚以後,才能發表高論。更不能強求評論客觀,因為評論總是主觀的,否則言論自由就不存在了。微博上如潮般言論,有幾多親自核對過事實?路金波說方舟子的微博是「由一個話語權巨大的心理疾病患者控制」?這是公允理性的評論嗎?
判斷本案,關鍵在於:一、事實之陳述,有無合理材料;二、對資料的分析和推斷,是否淪為猜測?從網路公開的資料來看,方的事實依據是網路上韓寒的文章和言論,並非捏造事實。其分析判斷,也未超出合理懷疑的範疇。比如,一個十幾歲的中學生,發表小說,是超出常規的。
對超出常規並且有其它疑點的韓寒,進行質疑,屬於合理懷疑。韓寒作為公眾人物,應當接受比普通人更為嚴厲的質疑。問題在於,當韓寒將文稿展示以後,方依然質疑,是否淪為抵毀?個人看來,此時質疑似無必要。但方舟子在沒有親眼驗證之前,說不能排除韓寒將他人著作抄寫一篇的可能。這是方舟子性格使然,但我依然不認為其超出合理懷疑範疇。君不見,假古董經常使國家一級專家走眼?其實,方舟子的質疑過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使韓寒浴火重生、化蛹成蝶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我看到韓寒聲譽的再一次升起,而不是名譽的衰落。
言論自由向來不是保護正確言論的自由,更不是保護好人言論的自由。他是思想花朵得到生髮的土壤。沒有方舟子,沒有對手,韓寒們和誰磨刀論劍?何由生長、開放?梅花香自苦寒來。
我對本案擬判是:方舟子稱韓寒的文章系他人代筆,無事實依據,但文章未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駁回韓寒的訴訟請求。此判決,還韓寒以清白,給言論以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