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打開潘多拉的盒子
吳鉤按:
別讓情緒左右理性, 別讓感情左右法律! 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開 --- 殺人無罪, 殺人有理, 後果將不堪設想, 將來很多無辜者都有可能怨死刀下。
我同意這個說法並對此背書: 受害官員針對鄧玉嬌的行為是明顯的酒後尋釁滋事和無事生非, 但在當時的場合, 有其它兩人和其它服務員在, 最無恥的人也不可能真實施強姦. 只能說鄧玉嬌此時產生了錯誤的判斷,或者由於其他精神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嚴重受侵幻覺,從而採取了不計後果的過激防衛行為。等調查結果出來一切真相便知了。
我不喜歡人云也雲, 我不喜歡感情用事, 我不喜歡跟著亂起鬨; 我喜歡理智地分析, 我喜歡冷靜地思考。
說個題外故事: 我中學有個同學, 他嫂子和他有矛盾, 就告他強姦了她. 女人告男人, 一百張嘴都說不清. 最後判了15年徒刑. 後來, 關了5年後, 那娘們良心發現, 主動去公安局自首, 說是誣告. 同學雖放了出來, 但人生差不多已被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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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不必對故意殺人定性過於敏感
(轉貼: 中國青年報, 李克傑)
必須承認,受害官員針對鄧玉嬌的行為是明顯的尋釁滋事和無事生非,有防衛權,但有防衛權並不等於不計後果。只能說鄧玉嬌此時產生了錯誤的判斷,或者由於其他精神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嚴重受侵幻覺,從而採取了不計後果的過激防衛行為。
5月18日,湖北省巴東縣公安局向社會通報了廣受社會關注的雄風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政府工作人員一案的有關情況。鄧玉嬌被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受到質疑,甚至有論者反問:若鄧玉嬌「故意殺人」,鄧貴大豈不「死得光榮」?
筆者認為,在對鄧玉嬌案的關注中,公眾不必對「故意殺人」定性過於敏感,否則輿論監督將變成無原則、非理性的情緒發泄,既可能掩蓋問題實質,也可能不當干預司法,最終造成真正的不公。
之所以說不必對「故意殺人」定性過於敏感,依據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目前的警方結論只是「初步意見」,隨著偵查的進一步深入,及案件進入公訴和審判環節,並不能排除改變定性的可能性。二是定性「故意殺人」,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必然受到最嚴厲的刑事處罰。不否認罪名不同會帶來刑罰輕重差異,但不能簡單以罪名判斷處罰。畢竟,司法機關在量刑時,不僅要看行為定性和所涉罪名,而且還要看犯罪原因、情節等諸多因素。即使是「故意殺人」還會有無故殺人、泄憤殺人、義憤殺人、正當防衛殺人、防衛過當殺人以及情殺、仇殺、圖財害命等等不同情形。
處在偵查階段的鄧玉嬌刺死政府工作人員一案,能否客觀公正地依法推進辦案進程,關鍵問題不在於警方的「涉嫌故意殺人」的初步定性,而在於警方是否充分注意到鄧玉嬌刺殺官員的具體背景,正確認識到官員前期行為與行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特別是正確判斷官員前期行為的性質。因為這些具體情節,都將直接關係到鄧玉嬌的行為是否正當防衛,即使排除了正當防衛的可能性,這些情節也將直接影響法院量刑的輕重。
其實,就目前情況看,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對鄧玉嬌實施刑事拘留,並無不妥。首先鄧玉嬌有行兇行為,而且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在沒有進一步的偵查之前,鄧玉嬌涉嫌嚴重刑事犯罪是毫無疑問的,完全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強制措施的有關規定。之所以初步定性「故意殺人」,主要是因為受害人左頸部刀傷割斷動脈並劃破氣管,右胸部刀傷穿透胸腔刺破右肺,兩處均系致命傷,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剋死亡。是否致命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確定一個行兇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的重要區分標準。因為多處致命傷,既說明了行為人的殘忍程度,也說明了行為人對剝奪他人生命持「明知和放任」的態度,屬於刑法理論上的「間接故意」。
必須指出的是,官員遇刺前對鄧玉嬌的所作所為,在本案中不僅影響對鄧玉嬌行刺行為的定性,而且還影響最終的量刑,因為這是鄧玉嬌行兇行為的重要誘導因素。不少網友認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甚至有法學專家也稱「女性維護貞操可不考慮防衛後果」。那麼,受害人的行為是否涉嫌施暴或性侵犯呢?筆者認為,結合當時的爭執環境還不能得出這一結論。必須承認,受害官員針對鄧玉嬌的行為是明顯的尋釁滋事和無事生非,有防衛權,但有防衛權並不等於不計後果。發生爭執時,休息室還有兩名服務員,而且參與爭吵的官員也不止死者一人。在這種情況下,恐怕談不上「為維護貞操而不計後果」的必要性,只能說鄧玉嬌此時產生了錯誤的判斷,或者由於其他精神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嚴重受侵幻覺,從而採取了不計後果的過激防衛行為。
本文網址:http://news.backchina.com/2009/5/22/417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