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從手段,機會和動機,看究竟誰才是朱令案的嫌犯

作者:自由之靈  於 2013-5-16 13:1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55評論

回想二零一一年,生在新澤西普林斯頓醫院王曉業中鉈毒致死的案子,警方從接到報案至拘捕嫌犯李天樂,並且被起訴,前後只有兩個星期。破案如此神速,這是因為一旦確定是鉈中毒之後,誰可以拿到鉈鹽,這種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接觸到的劇毒品,就成了一條十分有價值的線索。如果再加上誰可以十分經常自然地接近受害人及其飲食和用具,確保受害人多次反覆服下毒品,那麼範圍就小而又小了。 嫌犯立刻鎖定了在BMS藥廠當化學師的妻子李天樂。當警方了解到李天樂在BMS近兩個月連續申請鉈鹽,又在其家中發現了鉈鹽之後,馬上就抓人收監了,並立即以謀殺罪起訴。

這便是偵判刑事嫌犯的一個經典例子。即找出誰以什麼手段實施犯罪,誰有機會犯罪。當然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誰有犯罪動機。手段,機會和動機, (means, opportunity, and motive)這三條在美國被認為是在刑事案立案之前,通常要建立的三個方面。其中,對動機的要求在許多刑事罪案里不是必須的。但是如果檢察官能夠證明犯罪動機,則可以更容易地說服陪審團為嫌犯定罪。

李天樂在被證明擁有犯罪手段和具備犯罪機會的情況下,已經在監獄里呆了兩年多。她的律師現在正以她沒有犯罪動機為其辯護。

李天樂到底是不是兇犯?多數人心中可能早已有結論了。不過法律就是法律,該上堂的還要上堂才能見分曉。儘管可以立案為刑事犯嫌疑人,並將其拘捕,但最後判定嫌犯是否有罪,僅僅憑這三條還不夠,還需要控訴方建立一系列可以排除合理懷疑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證據。我們由此可以看到刑事案定罪對證據的要求大大強於民事案件(在那裡不需要排除合理的懷疑)。但是至少李天樂可以被認為是刑事嫌犯,目前要被收監,以保護別人不再受害。

朱令一案,比李天樂案複雜一些。但是,這偵探嫌犯的三要素依然可以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北京市公安局在一九九八年已經確定朱令是鉈中毒。清華大學隨後也開了證明,證明朱令沒有鉈鹽接觸史,排除了自己服毒的可能性。所以肯定是他人投毒了。那麼第一,是誰有可能拿到鉈鹽,這種受國家嚴格控制的劇毒品?是孫維(或者及其室友)還是方舟子指控的貝某人?孫維自己親口承認過她為了課題研究,曾經領取過鉈溶液。而貝某人,非化學生物專業學生,接觸鉈鹽的機會,就和所有不知道化學系實驗室的門朝那兒開的人一樣大。第二,是誰和朱令有經常性的接觸,可以有令其反覆服毒的機會?特別是朱令第二次中毒之前,基本都在宿舍的情況下?是孫維(或者及其室友)還是貝某人?

北京公安局的一位老公安王朴在2006年曾說,整個北京市因為工作需要,能夠接觸到鉈鹽的只有二百多人,這包括了所有研究單位,學校,實驗室等等,當然清華大學的實驗室也在其中之內。並且根據清華大學女生宿舍的管理措施,不可能有外來人經常和受害人有那麼多親近相處,接觸到受害者飲食用品的機會,以方便多次下毒。因而嫌疑人的範圍是非常小的。王朴從而推斷「朱令身邊就有兇手」。這個判斷,是專業人士下的。在我們非法學專業的外行看來,也是非常地合情合理。

當然,如果在朱令宿舍里發現了鉈鹽,那麼此案幾乎就板上釘釘了。參照李天樂的例子,孫維(或者及其室友)馬上就會被拘捕,如果這事發生在美國的話。

目前沒有在朱令宿舍發現鉈鹽。這是和李天樂案不一樣的地方。但是,孫維(或者及其室友),卻同時有獲得犯罪工具的能力和擁有作案的機會。鉈鹽,只有極少數人才可以得到。鉈鹽中毒,是多次反覆食用的結果,而不是一次性的。這兩條,就直接構成了孫維及其室友的重大犯罪嫌疑。而方舟子想象的貝某人,卻不具備最起碼的作案手段和機會。

至於犯罪動機,那麼參看復旦大學室友下毒的例子,就不必驚嘆狹隘和嫉妒可以造成多大的傷害了!倘若貝某人的動機可以是猜測而來,則孫維(及其室友)的動機也有例可援。

不可否認,目前還沒有看到有確鑿的證據可以判定孫維(或者及其室友)就是罪犯,就要為其所犯的罪惡服刑,受到懲罰。但是,將孫維(或者及其室友)做為嫌犯卻是足夠的。北京市公安局完全應該,也有能力對這種造成巨大後果的惡性傷害案,在很小的嫌疑人範圍內有所做為,最終偵破此案。

可嘆的就是,這麼個案子居然快過了二十年還沒有破!

 

 

自由之靈

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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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55 個評論)

回復 yulinw 2013-5-16 14:19
   可惜那裡不是美國~~
回復 tsueict 2013-5-16 19:04
'如果這事發生在美國的話, 偵破此案' should be done long time ago!!
回復 trunkzhao 2013-5-16 19:37
一個關係複雜的簡單投毒案。
回復 Lawler 2013-5-16 19:45
投毒,是定論;
投毒的人,就局限在那麼幾個人身上;
沒破案,毀了京城御林軍的名聲。可憐!
回復 病枕軛 2013-5-16 22:49
樓主好久不見~問好!
看樣子一定不能找個學化學的老婆啊~怕怕滴~
回復 landiao 2013-5-16 23:31
將孫維(或者及其室友)做為嫌犯卻是足夠的。--同意!
回復 mh224 2013-5-17 05:01
網友的推理說明,孫維滿足推理成立的全部條件,而且是唯一滿足推理條件的人。
而推理在刑偵過程中是一個重要手段
回復 foxxfam 2013-5-17 05:05
   誰說媒破?不想公布而已
回復 健康地活著 2013-5-17 05:19
這樣的事情也只有中國會發生,有關係的人可以不管法律,而沒有關係的人,也許就沒有天理了,得不到公平對待,可悲。
回復 ojx111 2013-5-17 07:26
李天樂案,如果不是那個華人護士,警方根本不會那樣快,也許永遠破不了案,那護士因為朱令案而知道鉈中毒的特性,這才使得醫院很快知道是鉈,警方能在那麼快鎖定李天樂,因她動機,手段和機會都有。朱令案,孫維的動機是什麼? 不要用"據說"來解釋。而且已過3個月了,證據不會留下什麼了。如果孫維真是象你們說的如此有背景,清華根本不敢開始拒絕給她學位。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8:54
yulinw:    可惜那裡不是美國~~
權大於法,這才是此案引起眾怒的原因。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8:54
tsueict: '如果這事發生在美國的話, 偵破此案' should be done long time ago!!
至少嫌犯會被監控,不會出國。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8:55
trunkzhao: 一個關係複雜的簡單投毒案。
對,關係複雜,案情簡單!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8:56
Lawler: 投毒,是定論;
投毒的人,就局限在那麼幾個人身上;
沒破案,毀了京城御林軍的名聲。可憐!
是,肯定是投毒案,作案人範圍非常小!居然快二十年不破!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9:05
病枕軛: 樓主好久不見~問好!
看樣子一定不能找個學化學的老婆啊~怕怕滴~
問好問好

我閨蜜就是學化學的,還在藥廠工作呢。李天樂案件發生后,他老公說,「俺從來沒問過哈,你每天給我吃的那些藥丸,都啥玩意啊?」閨蜜道:「你現在才想起問呀?晚啦。」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9:09
landiao: 將孫維(或者及其室友)做為嫌犯卻是足夠的。--同意!
謝謝。嫌犯和罪犯還是有區別的。嫌犯的門檻比教低。
回復 病枕軛 2013-5-17 09:10
自由之靈: 問好問好

我閨蜜就是學化學的,還在藥廠工作呢。李天樂案件發生后,他老公說,「俺從來沒問過哈,你每天給我吃的那些藥丸,都啥玩意啊?」閨蜜道:「你 ...
已經變植物人啦?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9:12
foxxfam:    誰說媒破?不想公布而已
讓你破,你就能破。不讓你破,你就不能破。呵呵。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9:13
病枕軛: 已經變植物人啦?                
現在好像還正常。        
回復 自由之靈 2013-5-17 09:16
mh224: 網友的推理說明,孫維滿足推理成立的全部條件,而且是唯一滿足推理條件的人。
而推理在刑偵過程中是一個重要手段 ...
不太清楚如何說明孫維是唯一嫌犯的?只有她才有鉈鹽接觸史嗎?推理過程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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