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政治庇護
一、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
要成功地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應能證明:
1、申請人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確實恐懼會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社會團體或政見。
所謂WELL -FOUNDED FEAR,一直是法庭上爭論的焦點。直至1987年最高法院才在INSVCARDOZA-FONSECA一案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即害怕會受到迫害的恐懼感具有合理性,申請人必須以具體的事實證實過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將來會受到迫害。
至於迫害,則是指迫害者為懲罰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而加諸受迫害者身心上的傷害,比如歧視、體罰、因非法離境而加諸的過分處罰,如政府未經司法程序即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財產則會構成因政見不同而進行的迫害。
應該注意的是,刑事處分不是迫害,騷擾本身也不構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比不構成迫害,而屠殺、刑求、長期監禁以及奴役則為迫害,長期的不公平的對待也可構成迫害,經濟上的剝奪雖也可構成迫害,但必須證實剝奪的過分與獨特。
為了證明「合理的恐懼」,申請人應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點會招致迫害者的懲罰;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
3、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意願。
一般說來,迫害者須是政府,或在迫害發生時政府袖手旁觀或拒絕對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還應指出的是,要證實恐懼會受到迫害,必須在主客觀兩個方面都提出證據。從主觀方面講,申請人的心態的確真的害怕會受到迫害;從客觀方面講,申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會受到迫害,兩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一國家的政府迫害橫行,但申請人並不害怕會受到迫害,或者雖然申請人極其害怕會受到迫害,但所在國並不對其實施以任何迫害,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都不會得到批准。
最後,迫害必須基於上述的五種原因,即種族、宗教、國籍、某社會團體的成員或政見。
二、與政治庇護相關的其他事項
1、自行決定權
即使申請人能夠證明本人受過迫害或將會受到迫害,申請也有可能被否決。這是因為移民局可以行使自行決定權。當然,移民局在行使自行決定權的時候,必須考慮正反兩個方面的因素。最近的案例要求移民局必須掌握壓倒性的事實,才能做出遣返申請人回國的決定。
然而,如果申請人試圖以假護照或撕毀戶打仗方式「闖關」,或以其他欺騙的方式擾亂難免審查的正常程序,移民局則可行使自行決定權否決申請人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以極其充分的事實證明其申請,才能使移民局作出對申請人有利的決定,這也就是為何非法入境者難以得到政治庇護的原因之一。
2、暫緩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
即使申請政治庇護被拒絕,申請人還可申請暫緩遞解出境。由於暫緩遞解出境不屬自行決定權範疇之內,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則必須批准。
所謂暫緩遞解出境,需要申請人證明如果被遞解回原住國,自由或生命會受到威脅。由於要求條件較政治庇護的審理條件較低,往往會在政治庇護被拒絕之後得到批准。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能申請暫緩遞解出境。
(1)直接向移民局申請政治庇護者不得同時申請暫緩遞解出境,須在政治庇護被拒之後,才能提出暫緩遞解出境。
(2)只有船員或偷乘人員(符合特定條件的〕才可直接向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請。
(3)申請人可以向移民法官提出暫緩遞解出境的申請。
與政治庇護比較,暫緩遞解出境的法律要求較低,如果符合條件,移民法官必須批准。同時,申請政治庇護要求申請人未在第三國有長期停留,而暫緩遞解出境不在此限制之內。但應該注意的是,政治庇護一旦得到批准,一年之後申請人可得到綠卡,暫緩遞解出境則無法申請綠卡。
3、哪些情況下不能申請
(1)第三國長期停留
如果申請人在進入美國之前曾長期停留在另一個國家,則無法申請政治庇護(但可以申請暫緩遞解出境)。長期停留的法律定義是獲得長期居住權、公民權或自由出入權。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條件(住難民營不算長期停留),工作許可的範圍,是否有權擁有土地等不動產,是否擁有該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等。
(2)對他人進行過迫害
迫害過別人的人無法申請政治庇護或暫緩遞解出境,即使並非出自個人的意願或被迫對他人加以迫害也會造成無法提出申請,當然,如果在威逼之下才出迫害之事,則另當別論。
(3)刑事處分
如果申請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分(即非政治犯),無論是在美國之內或境外,都無法提出申請。
馬強
8/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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