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從葯家鑫案看法律的伸縮性和人性執法

作者:xqw63  於 2011-4-22 10:5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社會評論|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91評論

法律的伸縮性和人性執法

04/21/2011

(本文完成並發表於葯家鑫案判決之前)

 

本來沒有打算寫這篇文章,但咱的前一篇博文「葯家鑫被判死刑,是輿論影響司法的又一惡果」發表不到2天,就引起部分倍可親網民的極大憤慨,對部分希望探討的回帖,咱都耐心地加以回復,但對一些進行人身攻擊的回帖,恕咱不會好語相向,對瘋狗,任何人都需要用武器來還擊。

很多海外華人對咱前一篇博文的最大爭岐點是認為咱站在殺人犯的立場上,對葯家鑫進行謳歌,這簡直比再造一個「竇娥冤案」還冤,他們「義憤填膺」、「體無完膚」地駁斥咱文章的論點,其實是站在一個貌似正義的立場上,去執行中國的法律。

數千年的中國文化,是一團「情理法」交織的亂麻,當現代社會需要法制的時候,「情」和「理」一直不願退出歷史舞台,正是「情理法」無序的交織,導致了中國現今執法的伸縮性極大,同時,執法單位的執法效應也打了極大的折扣。

在社會人文關係中,「情」永遠佔據著普通百姓和執法者不可動搖的首位,而「法」,則是在「情理」之後的弱勢地位,也就是說,當「情理」都得到通過的情況下,「法」才可以得以執行。

理論上空談這些關係顯得枯燥,咱在這裡不妨舉一些實例加以闡述。

當「計劃生育」成為國策的時候,普通百姓並不接受這個國策,因為,「斷子絕孫」是中國文化的大忌。於是,為了保證國策的順利進行,中國的執法者採取了「非法」的手段,使該國策得到了良好的效果。咱們耳濡目祥的手段有:

1、   強行晚婚。婚姻法規定男22歲、女20歲可以結婚,但幾乎沒有一個地方加以執行,你如果沒到晚婚年齡(男25、女23)結婚,想找單位開證明領結婚證,門都沒有,讓那些早戀的單身男人憋得嗷嗷叫,但「土規定」就是比國法還管用。僅這項措施,至少為中華民族在100年中少生了一代人;

2、   一胎化政策。各地採取了「強行上環」、「強行墮胎」等非法執法,其目的就是,「打出來、墮出來,就是不能生下來」,對法律意識薄弱的農村地區,生產隊幹部採取「扒房子」的措施貫徹計劃生育的國策。城市中更無法生二胎了,生二胎就意味著失去工作、失去勞保、失去生存的條件。有一次,咱到一個大型國有企業檢查,對口接待處室一把手連連抱歉,說是今天將會同企業公安處有關人到農村「抓人」。單位有一個職工懷了第二胎,被「警惕性」很高的職工發現並舉報,根據「一票否決制」,單位有任何超生,企業領導被免職,結果,該懷孕的職工躲到了外省鄉下的親戚家中避風,希望造成既成事實的結果。單位通過「發動群眾」,得到了鄉下親戚的地址,於是,派專車專人去鄉下抓人,「就是不能生下來」!這樣的執法合法嗎?但這樣的執法就是有效,使中國少生了2.5億人口。

3、   其它措施。有地方政府明文規定:不按計劃生育(生育也要得到政府批准),取消一切福利待遇;二胎孩子不讓上戶口,入托、上學無門;二胎孩子沒有醫療保險,看病、殘疾自己花錢……也就是說:二胎孩子就是「低人一等」。這樣的措施不合法,但執行起來確實有效,這就是中國的法律地位。

在美國的華人可能都聽到過這樣的故事:來美探親的老人得急病住院,導致一筆難以支付的醫療費用,一般而言,老人的子女大多不會在賬單上簽字,住院的老人或是老伴只好用顫抖的手,認可這筆天價的醫療費用,待探親時間到,打道回府,留一筆巨額虧空給老美納稅人填補了。但這樣的情形在中國行得通嗎?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雖然中國的法律沒有這個規定,但民間就這樣執法,欠了賭債的父親逃跑了,人家抓其老婆、兒子做人質,不怕你不還,老百姓還認為理所當然。醫院應該救死扶傷,但沒有錢根本進不了門,進了門也會被攆出門,老百姓也認可,誰讓你沒錢呢。

這樣的文化,必然增加了執法的難度,於是,通融執法成了基層執法人員的法寶。在這裡,作為讀者的您別跟咱說什麼執法的嚴肅性,您是站著說話不腰疼,讓你去執法,你就知道啥叫執法難、難執法了。

咱的一個哥們是個基層執法人員,區政府為了進行街道整理,決定進行聯合執法,所謂的聯合執法,就是由區政府牽頭,把公安、城管、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集中起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相關部門現場處理。等執法隊伍到了一個「無證無照」的食品店的時候,領導要求工商、衛生等部門對該食品店進行停業,店老闆拿了一把鐵鍬站在門口,高喊:「誰進來誰死,反正老子是裡面出來的,大不了再進去!」工商、城管、衛生包括領導都對著公安喊:該你出面啦!店老闆對著公安道:「老張,你家兒子不是在實驗小學嗎?你老婆在街道幼兒園上班,沒事別惹事啊。」老張轉身對大家說:「你們儘管進去執法,他敢動你們我就抓他!」說完,躲一邊抽煙去了。大家面面相覷,只好走進了下一家。

人性執法,不在乎是否合法,你把事情擺平了,沒有「民憤」,就是好的執法。

咱不妨說一個人性執法案例吧。

某防疫站檢查一個小吃店,發現很多蒼蠅,執法人員按規定馬上開出來罰單,嚴肅執法。該執法單被衛生局簽發的領導否決了,該領導對相關執法人員說:你知道這些小賣部每天能掙多少錢嗎?你們這一張罰單,把別人幾天的收入都罰沒了,讓人家如何生活呢?給個警告,並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就行啦。
這個領導「執法水平」可謂不高,但下屬都佩服他,這就是中國。

再說一說發生在中國的人性執法案例。

咱原來的單位司機在鄉村公路上正常行駛,突然,從路邊停靠的一輛卡車前面冒出一個逆行騎車的中年農民,司機剎車不及,把對方撞傷,經過搶救,對方成了殘疾,老婆也留下了未成年的孩子,離他而去。當地交警認定對方負主要責任,但鑒於一方貧困的慘狀,一方是「公家單位」,建議咱單位進行適當賠償,本著人道精神,單位把「納稅人」的一筆巨款賠給了這個「負主要責任」的肇事者。

這就是中國的人性執法,別沒事就拿「美國如何如何執法」、「英國如何如何執法」、「法國如何如何執法」來說明中國的執法程序,在海外,你看到「特種牌照」根本不把普通交警放在眼裡、你看到普通百姓和警察在大街上扯拉並扇警察耳光的嗎?

現在,咱們回到葯家鑫殺人案上。

不錯,葯家鑫殺人鐵證如山,被判死刑罪有應得,但咱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問題。張妙一家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農民工,張妙的死亡,對這個貧困的家庭無疑是雪上加霜,作為一個辦案的法官,從加害方為張妙一家得到最大的補償是良心的所在,可問題是:判處葯家鑫死刑,張妙家的民事賠償就會成為一紙空文,憑什麼葯家鑫的父母在失去了自己的兒子后,還為葯家鑫這個成年人買單呢?只要有一點頭腦的中國人,都會知道,葯家鑫死亡后的經濟賠償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可不用極刑懲罰葯家鑫,又如何向張妙家人交待呢?這就出現了一個平衡問題。如果咱是法官,咱一定會和雙方達成共識,用藥家鑫作為「人質」,讓其父母盡全力賠償受害方,以保證受害方不再有更大的傷害。當然,有的人可能認為:讓葯家鑫活著,就是對受害方最大的傷害!咱很想對這些衣食無憂的人說:省省吧,不要站在你「吃飽了撐的」角度來分析社會底層百姓的心態,在現今中國,一個普通人人命值幾何?實話告訴你,你如果得罪了人,10萬元人民幣就可以買你的人頭了,要錢不要命的人在中國實在太多啦。

在葯家鑫案件中,輿論為什麼起到了干涉法律的作用,咱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經闡述了,而很多讀者並沒有明白,輿論的推波助瀾,把法庭和雙方達成「利益最大化」這條路堵死了,葯家鑫成為「官二代富二代殺死弱勢群體」的代表,民憤極大,作為交織在「情理法」之中的法官在判官司的過程中,不得不考慮被輿論激發的「民意」了,如果留葯家鑫一條小命,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經濟補償,導致的「民意」不答應(民意來自輿論),自己就要倒霉了,輕則位子不保,重則下崗開除。那麼,最保險的辦法是什麼呢?送葯家鑫一顆子彈!

反觀葯家鑫,這是一個被扭曲了長大的年輕人,父母創造的「學習、練琴、考大學」的假真空,使這個年輕人失去了應變能力,在發生車禍的突發事件后,選擇了最愚蠢的殺人滅口的手段。有網友說國外有「一級謀殺、二級謀殺」等分級,那麼,沒有前科、表現一貫良好的葯家鑫無疑不屬於性質惡劣的「一級謀殺」。也就是說,葯家鑫在中國伸縮性執法過程中,有留下小命的可能性,假如他的父母能夠出讓對方滿意的賠償額度,事情就有往「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方向發展,作為一個有良心的法官,會看到槍斃一個沒有前科的年輕人、讓張妙2歲的女兒繼續生活在貧困的掙扎中,還是選擇保留葯家鑫的小命、使張妙親屬脫離貧困的掙扎呢?孰重孰輕,有點頭腦的讀者應該能得到正確的答案吧。

網友最擔心的是:無期或是死緩判決后,葯家鑫的家人通過背後的資源,讓葯家鑫逍遙法外,真如此,咱也徒嘆無奈了。如果說槍斃葯家鑫,就可以改變中國貪贓枉法的現狀,咱一定跪地泣血地高呼:求求你們,槍斃葯家鑫!

還有網友擔心,用錢買命,會開了有錢人殺人的大門。咱不由啞然失笑,有哪一個有錢的人沒事殺人玩?北京建昊集團董事長、億萬富翁袁寶璟雇兇殺人一樣被判死刑。葯家鑫如果家有萬貫,他一定不會選擇殺人,大不了賠一些錢就是啦,正是鈔票不多,才怕「農村人難纏」,一刀解決了對方性命。

感情不能代替理智,理論不能解釋現實。冷靜下來,神馬都是浮雲。

留一點口德,可以多活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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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91 個評論)

回復 wcat 2011-4-22 11:11
很實際!
回復 wcat 2011-4-22 11:16
他被判死刑,而哈爾濱的蘇僅是緩刑。真是差別太大!
回復 xqw63 2011-4-22 11:17
wcat: 很實際!
理論和實際根本不是一回事
回復 xqw63 2011-4-22 11:18
wcat: 他被判死刑,而哈爾濱的蘇僅是緩刑。真是差別太大!
不想再說什麼了,因為葯家鑫不是「官二代富二代」
回復 小石 2011-4-22 12:20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對於這個判決我基本認可,但民事賠償還是太輕,不知道怎麼算的,但倒也不到63所說一分沒有。該案關鍵根本不在葯家鑫是官二代或是富二代與否,而在於法律上應該怎麼判,是否公正。63在末尾說感情不能代替理智,哪理智可以代替法律和正義嗎?何況63所說的理智無非是幾個臭錢的多少而已。我相信放在大多數人身上,都會毫不猶豫選擇要個說法,而不是要這幾個帶血銅錢。張妙的家屬在庭上就說過,葯死一分賠償沒有都成,我不佩服他們,這是有一點兒血氣的老公或父母都會說的話。這個判決不是輿論影響司法,而是法律和民意的共同勝利。事情還沒完,還有上訴。我們關注著。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4-22 12:22
小石: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 ...
說得好!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4-22 12:22
縱觀本案,葯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後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葯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回復 xqw63 2011-4-22 12:26
小石: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 ...
把4萬5變成450萬,量變就可以成質變
回復 小石 2011-4-22 12:28
xqw63: 把4萬5變成450萬,量變就可以成質變
那可能是對你而言。
回復 xqw63 2011-4-22 12:30
同往錫安: 縱觀本案,葯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 ...
輿論已經判他死刑了,咱在前一篇也做出了結論
這一篇是在判決前寫出並發表的,和咱的預測沒錯。
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咱反對槍斃葯家鑫的?
回復 小石 2011-4-22 12:30
是啊,錢對你來說是可以通神的,但對我來說,相較於我的親人和良知而言,它不過是張廢紙。
回復 gurusmooth 2011-4-22 12:32
對這個瘋狗,任何人都需要用武器來還擊
回復 xqw63 2011-4-22 12:35
小石: 那可能是對你而言。
回頭想想,如果保存葯家鑫一條命,賠償張妙一家200萬,對張妙家是好是壞?
回復 xqw63 2011-4-22 12:36
小石: 是啊,錢對你來說是可以通神的,但對我來說,相較於我的親人和良知而言,它不過是張廢紙。
當然,你沒有生活在社會底層
回復 xqw63 2011-4-22 12:36
gurusmooth: 對這個瘋狗,任何人都需要用武器來還擊
沒錯,對瘋狗就需要這樣
回復 小石 2011-4-22 12:40
xqw63: 當然,你沒有生活在社會底層
哈哈,哈哈...  我慶幸我的良知還活著。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4-22 12:43
人性執法,不在乎是否合法,你把事情擺平了,沒有「民憤」,就是好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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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法實際上是踐踏法律的尊嚴,公正。你說的不是執法,而是江湖上,黑社會的「擺平」。錢大還是法大?錢是一切嗎??我覺得你把錢看得太重要了。張妙的孩子可憐,是誰的錯?葯還是法律??你分得清楚之間的區別嗎?如果錢大過法,這個社會還需要法做什麼?大家使用各種手段賺錢就是了!有錢能使鬼推磨嘛,無怪乎大家都不顧一切地貪污,撈錢,因為就有人象你一樣幻想錢能擺平法!

再者,你對葯家鑫的評語也是有失偏頗的。你把他的殘忍歸咎於他的教育,環境,而看不到他內心的殘忍,冷血,自私,對生命的輕視。主要責任是他自己,而非外界環境。這個判決才顯示了法律的尊嚴,公義,顯明了司法的公正,希望中國政府以後都完全按法律辦事,不是人治,而是真正的法治。
回復 瑋哥 2011-4-22 12:43
不處死刑會造成社會不安定,胡哥都不敢
回復 xqw63 2011-4-22 12:44
小石: 哈哈,哈哈...  我慶幸我的良知還活著。
咱也慶幸腦子不糊塗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4-22 12:46
xqw63: 輿論已經判他死刑了,咱在前一篇也做出了結論
這一篇是在判決前寫出並發表的,和咱的預測沒錯。
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咱反對槍斃葯家鑫的?
這個判決不是輿論判的,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判的。你認為死緩,而視其情節,死刑才是量刑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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