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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小組提議案:限制總統對外宣戰權

作者:大西洋人  於 2007-10-27 06:1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美國之音記者羅賓遜/一個包括共和黨和民主黨國會議員在內的美國國會小組提出一項議案,修正一項30多年前國會批准的法律。這項修正案的目的是限制美國總統在未經美國國會批准的情況下對外宣戰的能力。支持這項修正案的議員們指出,布希政府近來就伊朗問題發表的聲明證明他們修改1973年通過的戰爭法案的要求是有道理的。

主張修正1973年戰爭法案的議員星期四在記者會上表示,他們要提出的修正議案仍然處於立法的初級階段。這項修正案的目的是在9/11恐怖攻擊后確立『明確的、可持續』的戰爭權力政策。

*瓊斯:保證國會履行憲法責任*

來自北卡羅萊納州的議員瓊斯是共和黨議員當中抨擊布希總統伊拉克政策最尖銳的議員。瓊斯表示,這項修正議案的目的是要保證國會履行它的憲法責任,這個責任就是:只有國會才享有對外宣戰的權力。

瓊斯議員說:「在派遣美國軍人參戰之前,國會必須掌握充份的信息。國會不是行政當局的橡皮圖章,而是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體制當中的一股制衡力量。」

兩名其他共和黨議員和一名民主黨議員和瓊斯議員一道宣布了他們的建議,即提出一項決議,修改國會在越戰期間通過的1973年戰爭權力法。

*德拉亨特:從伊拉克事件汲取教訓*

來自麻薩諸塞州的民主黨議員德拉亨特說,他同其他議員要修改戰爭權力法的原因是,在2003年國會一次投票時,他們被誘導同意賦予布希總統入侵伊拉克的權力。德拉亨特議員說:「我們現在要表明的是,作為國會,作為美國的立法機構,我們要重新修訂這項立法。現在,休想再欺騙我們。我們已經從伊拉克事件中汲取了教訓。」

國會議員要改變現有的戰爭權力法,容許總統在沒有國會批准的情況下發起短期的軍事部署,但是唯有在美國或美國軍隊受到攻擊、在保護或疏散美國公民的情況下才容許美國總統採取驅逐和報復性的軍事行動。美國總統必須在48小時之內,向國會提出一份詳盡的報告,證明他採取的軍事行動是有正當理由的。報告要包含軍事行動的範圍,期限以及估算的成本,要包含軍事行動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的評估,還要包含對衝突發生后情況發展前景的評估。

聯邦國會議員在提交草案時提到布希政府最近的一些言論。他們認為,這些言論顯示,美國就伊朗核問題跟伊朗發生軍事衝突和在伊拉克進行軍事干預的可能性在增加。

羅恩.保羅是共和黨總統候選人之一,他說國會現在應當採取行動,重新樹立起憲法賦予國會的特權。他說:「我們即將打另一場戰爭。美國今天對伊朗實行了更多制裁。制裁、禁運、抵制等行動都是戰爭行為,因此現在美國和伊朗之間衝突升級。如果我們沒有憲法賦予的權力,我們將沒有發言權。明天早上我們醒來就可能發現,伊朗局勢出現變化,這場戰爭將會升級。」

*賴斯:繼續尋求外交解決伊朗問題*

國務卿賴斯星期四對國會說,為解決因為伊朗核項目而陷入的僵局,美國政府將繼續尋求外交解決。她與此同時重申,為解決伊朗的鈾濃縮項目問題,美國沒有排除任何可能的手段。

這項擬議中的新戰爭權力決議案還沒有提交給眾議院,也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國會參眾兩院的民主黨領導人將如何看待這份草案。聯邦國會議員德拉亨特認為,這份草案將獲得共和黨人的支持,他還希望就此議題舉行國會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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