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簡化
(一)外貿企業「免退」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應退增值稅=出口貨物的不含增值稅購進價格*退稅率
(二)生產企業「免抵退」增值稅計算方法的簡化
現行「免抵退」計算方法,須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抵稅額」等項目,步驟繁瑣,計算複雜。計算方法可簡化:第一,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直接從「出口貨物離岸價」中扣減,無須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等項目;第二,無須計算「當期免抵稅額」,直接計算「期末留抵稅額」;第三,公式中的價格(包括出口貨物離岸價、進口貨物到岸價)如為外匯應換算為人民幣。
生產企業「免抵退」增值稅計算方法簡化如下:
1.當期不得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2.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不得退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3.當期應退增值稅限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4.1.如當期應納增值稅>0,應繳納增值稅;
4.2.如當期應納增值稅=0,不繳納增值稅,也不退稅;
4.3.如當期應納增值稅<0,應退稅:
當期應退增值稅=min(︱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應退增值稅限額)
5.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應退增值稅
當期增值稅為負有兩種情形:一是由非出口引起的,在沒有出口的情況下,由於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為負;二是由出口引起的。稅法規定,對於第一種情形,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對於第二種情形,才可以當期退稅。因此,當期應納增值稅為負時,應設置限制條件,不一定全額退稅。如全部為出口引起的,則全額退稅;如全部為非出口引起,則全部結轉下期抵扣;如為出口和非出口共同引起的,則一部分當期退稅,另一部分結轉下期抵扣。
二、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的稅收籌劃
來料加工是指由國外廠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簡稱料件)和必要的機器設備及生產技術,委託我方企業按國外廠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由國外廠商負責銷售的一種貿易方式。進料加工是指我國有關經營單位進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簡稱進口料件),由國內生產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銷往國外市場的一種貿易方式。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合稱「加工貿易」。兩者的不同點主要有:(1)來料加工不動用外匯;進料加工則是我方經營單位動用外匯購買進口料件。(2)來料加工進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權屬外商;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所有權屬我方經營單位。(3)來料加工的進口與出口有密切的內在聯繫,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應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連在一起的一筆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貨物所有權轉移為內容的買賣合同;進料加工則由我方經營單位以買主身份與外商簽訂合同,又以賣主身份簽訂出口合同,為兩筆交易,且都是以貨物所有權轉移為特徵。
從稅收角度看,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來料加工適用「出口免稅不退稅」政策,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進料加工適用「出口免稅並退稅」政策,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退稅率往往低於徵稅率。因此,稅收籌劃上,要選擇恰當的加工方式。
[案例1]
[案情說明] 某企業採用進料加工方式為國外某公司加工產品一批,免稅進口料件價格1 500萬元,加工完成後返銷給該公司售價為2 700萬元,為加工該批產品所耗用的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動力的進項稅額為20.4萬元。該批產品的增值稅徵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當期不得退稅額=(2700-1500)*(17%-13%)=48(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48-20.4=27.6(萬元)
採用進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27.6萬元。
[籌劃方法] 如採用來料加工方式,收取加工費2700-1500=1200(元),則來料進口時免稅,加工后出口不退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採用來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為零。通過稅收籌劃,節省增值稅27.6萬元。
[推而廣之] 來料加工當期應納增值稅=0。
進料加工當期應納增值稅=不得退稅額-進項稅額
=(出口價格-免稅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運用相機抉擇模型,令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當期應納增值稅相等,則:
0=(出口價格-免稅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解得:進項稅額=不得退稅額
或:進項稅額/(出口價格-免稅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
或:進項稅額/加工費=(徵稅率-退稅率)
即當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時,採用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方式稅負無差別;
當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時,採用來料加工方式更為有利;
當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時,採用進料加工方式更為有利。
若退稅率與徵稅率相等,即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為0時,採用進料加工方式有利。
該案例,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20.4/(2700-1500)=1.7%
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17%-13%=4%
由於進項稅額與加工費之比<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採用來料加工方式可節省增值稅。
三、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的稅收籌劃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計算方法,不得退稅額的計算依據是出口離岸價格,在退稅率低於徵稅率的情形下,若能降低出口價格,則可以多退增值稅。生產企業將貨物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壓低出口價格,可實現多退稅。
[案例2]
[案情說明] A國某公司在中國設立子公司,該子公司系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06年上半年該子公司購進貨物金額6 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 020萬元,經深加工后,以10 000萬元的離岸價格銷售給A國母公司,無內銷。該子公司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徵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該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稅額=10 000*(17%-13%)=400(萬元)
應納增值稅=400-1 020= -620(萬元)
應退增值稅限額=10 000*13%=1300(萬元)
應退增值稅=620(萬元)
[籌劃方法] 若該子公司將出口價格降為8 000萬元,則該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稅額=8 000*(17%-13%)=320(萬元)
應納增值稅=320-1 020= -700(萬元)
應退增值稅限額=10 000*13%=1300(萬元)
應退增值稅=700(萬元)
通過籌劃,可多退稅:700-620=80(萬元)
[推而廣之] 生產企業出口應退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退稅額
=進項稅額-出口價格*(徵稅率-退稅率)
通過轉讓定價,將出口價格降低P,根據固定抉擇模型,將籌劃后應退增值稅減去籌劃前應退增值稅,多退稅或少納稅:P*(徵稅率-退稅率)
當退稅率=徵稅率時,
P *(徵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與徵稅率一致時,生產企業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稅收籌劃沒有空間,轉讓定價無用武之地。
當退稅率<徵稅率時,
P *(徵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低於徵稅率時,生產企業出口給境外關聯公司,稅收籌劃有空間,通過轉讓定價,將出口價格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盡量降低,則可以獲得更大的稅收利益。
該案例,徵稅率17%,退稅率13%,將出口價格降低2 000萬元,可多退稅:
P*(徵稅率-退稅率)=2 000*(17%-13%)=80(萬元)
如果內資企業擬在境外設立關聯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多退稅,還應考慮設立公司的成本、國別風險、境外不同國家的商品稅與所得稅等稅收與國內稅收的差異等因素。
四、外資企業直接出口與間接出口的稅收籌劃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計算方法,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退」稅計算方法,退稅的計算公式與計稅依據不同,且退稅率往往低於徵稅率。生產企業可直接出口或設立外貿公司間接出口,兩種出口方式的稅負往往不相等,應通過稅收籌劃選擇有利的出口方式。
[案例3]
[案情說明] 某外商投資企業,系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06年上半年購進貨物金額6 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 020萬元,直接出口10 000萬元(離岸價),無內銷,該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徵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稅額=10 000*(17%-13%)=400(萬元)
應納增值稅=400-1 020= -620(萬元)
應退增值稅限額=10 000*13%=1300(萬元)
應退增值稅=620(萬元)
[籌劃方法] 若該生產企業設立關聯外貿公司,生產企業將產品以9 000萬元(不含增值稅)銷售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10 000萬元出口。則:
生產企業應納增值稅=9 000*17%-1 020=510(萬元)
外貿公司應退增值稅=9 000*13%=1 170(萬元)
公司集團凈退稅=1 170-510=660(萬元)
因此,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凈退稅增加:660-620=40(萬元)
[推而廣之] 外商投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納增值稅=不得退稅額-進項稅額
=出口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通過外貿間接出口公司集團應納增值稅=(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進項稅額)-外貿企業購進價格*退稅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根據固定抉擇模型,將上述兩式相減,可得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可少納稅或多退稅:
[出口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
由於出口價格總是大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當退稅率=徵稅率時,
(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與徵稅率一致時,生產企業直接出口與通過外貿間接出口稅負相等。
當退稅率<徵稅率時,
(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0
也就是說,當退稅率低於徵稅率時,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可少納稅或多退稅。由於生產企業與外貿公司是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盡量降低,則可以獲得更大的稅收利益。
該案例,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可多退稅:
(出口價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退稅率)=(10 000-9 000)*(17%-13%)=40(萬元)
五、內資企業直接出口與間接出口的稅收籌劃
由於外資企業無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內資企業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增值稅附加,出口退增值稅,但不退增值稅附加。內資生產企業通過外貿間接出口一定比直接出口更好嗎?
[案例4]
[案情說明] 某內資生產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其他數據同[案例3]。
1.若內資企業直接出口:
應退增值稅為620萬元(與外資生產企業相同)。
2.若內資生產企業設立關聯外貿公司,生產企業將產品以9 000萬元(不含增值稅)銷售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10 000萬元出口。則:
生產企業應納增值稅=(9 000*17%-1 020)=510(萬元)
生產企業應納增值稅附加=510*(7%+3%)=51(萬元)
外貿公司應退增值稅=9 000*13%=1 170(萬元)
公司集團凈退稅=1 170-510-51=609(萬元)
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比通過外貿間接出口可多退稅:620-609=11(萬元)
因此,外資企業無須繳納增值稅附加,通過外貿企業間接出口有利;而內資企業要繳納增值稅附加,通過外貿企業間接出口未必有利。
[推而廣之] 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納增值稅=不得退稅額-進項稅額
=出口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通過外貿間接出口公司集團應納增值稅=(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退稅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1+增值稅附加率)-退稅率)-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率)
根據相機抉擇模型,令上述兩式相等:
出口價格*(徵稅率-退稅率)=外貿企業購進價格*(徵稅率*(1+增值稅附加率)-退稅率)-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率)
解得:外貿企業均衡購進價格=(出口價格*(徵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增值稅附加率)/(徵稅率*(1+增值稅附加率)-退稅率)
即當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時,直接出口與間接出口稅負一致;
即當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時,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有利;
即當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時,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有利。
該案例,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9 000萬元,
均衡價格=(10000*(17%-13%)+1020*(7%+3%))/(17%*(1+7%+3%)-13%)=8807.02(萬元)
由於外貿企業實際購進價格>均衡價格,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有利。
如果關聯企業將內部價格降到處8807.02萬元以下,則通過外貿間接出口有利。
六、深層原因及政策建議
上述四個案例的稅收籌劃,其深層原因都與退稅率低於徵稅率有關。如果退稅率等於徵稅率,[案例2]和[案例3]的籌劃空間將徹底消失,[案例1]和[案例4]的籌劃空間將大大縮小。更進一步,如果來料加工同進料加工一樣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則[案例1]的籌劃空間將徹底消失;如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能在出口時退稅,則[案例4]的籌劃空間也將徹底消失。
我國現階段大多數出口貨物的退稅率遠低於徵稅率,給出口退稅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籌劃空間。退稅率遠低於徵稅率的理由有三:第一,由於偷稅的存在導致政府徵稅不足,而騙稅的存在導致退稅過多,從政府財力著想,要求降低退稅率;第二,1994年匯率制度改革以來,經常項目年年順差,迫於國際壓力,將退稅率作為調控出口總量的一個政策槓桿;第三,出於對自然資源保護的需要,對資源性商品出口大幅度降低退稅率,對出口結構進行調控。
正是因為退稅率承擔了過多的政策期望,使得退稅率遠低於徵稅率,同時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但納稅人通過籌劃多退的稅收仍不能達到不得退稅額。比如案例1,由於退稅率低於徵稅率,不得退稅額為48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少繳稅27.6萬元;案例2,不得退稅額為400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多退稅80萬元;案例3,不得退稅額為400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多退稅40萬元;案例4,不得退稅額為400萬元,通過籌劃只是多退稅11萬元。也就是說,即使通過稅收籌劃,也未能做到徹底退稅。
退稅率不能承受政策之重!退稅率應等於徵稅率,實現增值稅、消費稅及其附加徹底退稅。對於偷稅與騙稅,應通過加強納稅評估和稅務管理來解決;對於進出口總量及差額的調控應通過匯率改革來解決;對於保護和節約國內自然資源,應通過提高資源稅稅率和對資源性商品出口徵收出口關稅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