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評: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再論信心和行為的關係(二)

作者:真源湛寂  於 2010-6-10 03:3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基督教徒貼評論|通用分類:信仰見證|已有1評論

原文在此:

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約5:46)--再論信心和行為的關係

上面這個貼,給出了一個引子,來試著解釋,為什麽信摩西,也必信耶穌?
其主要要點如下:

1)所謂「信摩西」,就是信,行律法的人,可以上天堂
所謂的律法,或者,是摩西律法,或者,是人的良心的律法。

2)關鍵的轉折點,就是:
行律法的==行「全律法」==沒有犯過一條律法

我們接著討論:
3)按照「行全律法」的標準來看,我們無論是說,「摩西律法」的標準,還是「我們各自良心的標 准」,我們都無法「行律法」,都無法行「全律法」,
用聖經的話來說,就是「一個義人也沒有」。

(羅)3:9 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3:10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4)既然這樣,那麽,為什麽要頒布(摩西/良心)律法呢?

當然,這個問題,是牽扯到神的主權的問題,我們無法明白其完全的原因。
但是,從聖經的教導,我們至少可以看到,一個可能的原因,那就是:

律法,不一定是讓我們行;律法,是讓我們認識到,我們行不出來。
(因為,要行全律法。我們可能能夠行出許多許多的律法,但是,只要我們有一條沒有行,我們就犯了眾條。)(雅2:10)
用聖經的話來說,就是: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
請注意,在上面的討論過程中,我沒有引入「原罪」的概念,
所有的概念,比如,行律法,律法的內容,都可以用非基督教的概念,
唯一的使用的基督教的概念,(也是非常合理的概念),就是:

行律法==行全律法。

×××××××××
××  評論    ××
×××××××××

註: 這篇文章, 是典型的「偽基督」, 卻又是當今最為盛行的觀點。
特別在此, 逐段引用原文, 並用藍色字, 加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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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貼,給出了一個引子,來試著解釋,
為什麽信摩西,也必信耶穌?
其主要要點如下:

1)所謂「信摩西」,就是信,行律法的人,可以上天堂。
所謂的律法,或者,是摩西律法,或者,是人的良心的律法。

OK!

2)關鍵的轉折點,就是:
行律法的==行「全律法」==沒有犯過一條律法

~ OK!不過要注意,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混略, 或者混淆的問題 -- 時間 -- 下面會仔細討論。

我們接著討論:
3)按照「行全律法」的標準來看,我們無論是說,「摩西律法」的標準,還是「我們各自良心的標 准」,我們都無法「行律法」,都無法行「全律法」,
用聖經的話來說,就是「
一個義人也沒有」。

完全錯誤的解讀。 律法是人類必須行, 而且必須行全的。 人類無法帶著罪重返「天
國」 說《無法行律法, 或者無法行全律法》是沒有聖經依據的。

這裡面, 涉及到屬靈的一些事情。 當基督徒無法守全比較艱難的律法的時候, 比如, 思想上的犯罪, 等, 這時候, 聖靈的力量有時候會發揮力量。 這種力量會以各種形式發揮出來。 而聖靈在什麼時候發揮作用, 要看基督徒的信心, 看他是否虔誠, 是否真心渴望得到聖潔。 行法律到了一定程度, 單靠「
人類自身」, 是無法進步的。 這就是耶穌基督說的, 「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 -- 一語道破天機!

這是一個互動的過程, 人願, 神助, 行全法律。 說行不全法律的人, 是曲伏於罪, 為自己的犯罪找借口, 典型的害人害己的言論。

這句《
用聖經的話來說,就是「一個義人也沒有」。》就更是不著邊際的話。 這句話是指每個人, 天生都帶有「原罪」, 都不是聖潔的。 這句話怎麼能否認人類可以在聖靈的幫助下守全法律, 達到聖潔呢?

值得一提的是, 幾乎每一個教會, 牧師, 都是用這句話作為「律法是守不住」的依據。


(羅)3:9 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3:10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錯, 上面評論過。

4)既然這樣,那麽,為什麽要頒布(摩西/良心)律法呢?

當然,這個問題,是牽扯到神的主權的問題,我們無法明白其完全的原因。
但是,從聖經的教導,我們至少可以看到,一個可能的原因,那就是:

律法,不一定是讓我們行;
律法,是讓我們認識到,我們行不出來。

這是撒旦最喜歡的話: 《 律法,不一定是讓我們行; 律法,是讓我們認識到,我們行不出來。
律法是標準, 人行不出, 應該去乞求神的幫助, 求聖靈幫助。
法,不一定是讓我們行說法, 從本質上, 就是對於耶穌基督, 對神的背叛, 中途退票, 改信自己了。

(因為,要行全律法。我們可能能夠行出許多許多的律法,但是,只要我們有一條沒有行,我們就犯了眾條。)(雅2:10)

這段要解釋一下。這句話每每被作為「律法是行不全」的依據。
實際上, 這句話是說: 所有的律法, 本質上是要「盡心, 盡性, 盡意愛神」。 在一條上做不到, 就不是
「盡心, 盡性, 盡意愛神」了。 從這個角度上, 犯姦淫, 和犯偷盜本質上, 是一樣的, 都是背離的上帝, 背離了道。 怎麼能把這句話, 作為律法是守不全的依據呢?


用聖經的話來說,就是: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這句有斷章取義之嫌:律法是人類達到聖潔的工具。 有「叫人之罪」的功能, 但不是全部。
推土機有「叫人知道機械化優勢」的功能, 但更主要的功能, 並不僅限制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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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在上面的討論過程中,我沒有引入「原罪」的概念,
所有的概念,比如,行律法,律法的內容,都可以用非基督教的概念,
唯一的使用的基督教的概念,(也是非常合理的概念),就是:

行律法==行全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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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jiandao 2010-8-19 08:32
哥們,我為你的鑽研而感動、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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