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開車族的夢魘」(ZT) 2

作者:8288  於 2010-1-24 12:3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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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確鑿 荷包出血
    居住在洛杉磯聖蓋博市的何小姐,早在該市安裝攝影機最初的30天警告期內,就收到過闖紅燈的照片和警告信,車前車後各一張,車型、車牌號碼歷歷在目,連她的臉都看得清清楚楚。因為不用罰款,她覺得滿好玩的,把照片存入相冊永久留念,每當家中有客人來,還得意地拿出來向客人展示。
    幾個月前,何小姐經過當地一個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進入十字路口的時候還是綠燈,行到馬路中央燈號轉黃,她心急如焚,但前面的車堵住了去路,十天後她收到一封警告信和兩張照片,另加一張三百多元的罰單。她直呼冤枉,上法庭申訴,無奈「證據確鑿」,最後她只好繳清罰款,還花了一天去上交通違規學校(traffic school),總共損失了四百多元,心疼不已。現在她每次經過這個裝有「貓眼睛」的路口,都覺得膽戰心驚,生怕再次「荷包出血」。
    一般來說,擁有監測攝影機的城市警局在寄出罰單前,會先查看駕駛人違規情形是否屬於灰色地帶。如有些駕駛人被攝影機拍到的情況屬於「紅燈可以右轉」的灰色地帶,警局有關人員會根據個案差異,決定是否寄發罰單。
    以洛杉磯富樂頓市為例,2006年透過「貓眼睛」共拍到8989件極可能是闖紅燈的違規個案,但經逐一審核,真正只寄出5493張罰單。
    洛杉磯警方稱,這類罰單的效力與警員開出的罰單效力一樣,均會影響當事人的駕駛紀錄。除非當事人在過去18個月從未違規,則可到交通學校上課撤銷紀錄,惟罰款照罰。
    監測攝影機往往「逮」到的是一些心急或注意力不集中的闖紅燈者,從四個角度自動照相,能準確地顯示駕車人的臉部、車牌、當時的交通燈號等,再加上警察檢視,一般來說是「鐵證如山」。接到這種罰單,即使不服抗辯,大多會被法官判罰。
    根據統計,監測攝影機拍下的交通違規照片,雖會造成許多駕駛人提出異議,但駕駛人勝訴的比例不高,因此駕駛人未來駛經交通要道時,最好看清路口有無警示標誌,保持行車速度,並且確實遵守紅綠燈指示,以免被拍到違規受罰。
    駕駛人如果明知是自己不對,可以要求法官從寬處理,有時法官會根據以往的駕駛紀錄,加上被罰人為學生、失業等狀況,酌情減免罰金或分期付罰款等。
    即使最後法官維持原判,也可以向法官爭取上交通違規學校,免除保險費上漲的憂慮。不過,加州違規闖紅燈罰款一般在375元以上,外加法庭費用,對駕駛人是筆不小的開支,而違規罰單影響最大的還不是幾百元的罰單,而是隨之而來的保險費調漲。
    在洛杉磯,如果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違規者須在限期內到法院繳納保證金。法院向違規者提供三種選擇,一是到安全駕駛學校學習八小時交通規則;二是繳付罰款,作違章紀錄;三是付保證金,等候法庭判決,或被赦免,或被判付罰款。在駕訓學校學習一天,由警察局工作人員上課,講解交通規則和違規事例,放映有關交通事故的紀錄影片。學習結束後,給參加者發證書,把證書交給法院,就可撤銷違規紀錄。
    從理論上講,在加州交通違規後能被准許去駕校學習取消點數的人都算走運,因為加州法律規定,一個人在每18個月中只能上駕校取消一個行車違規罰單。如果在此期限內第二次犯規,就不能再用上課方式取消紀錄,必須罰款記點等。
    「紐約中信罰單處理中心」負責人高晶指出,在紐約,被監測攝影機拍攝到的「闖紅燈自動照相」,只交罰款不記點;但如果是被警察攔下來開闖紅燈罰單的,就要記三個點。事實上,不少人都是由於搶黃燈,但來不及在黃燈變紅燈之前完全通過十字路口,結果被照相。違規的定義是駕駛人在變紅燈後才衝線,黃燈變紅燈時已過線者不算違規。亦即是說,在黃燈變紅燈時,你的車子只要過了白線,就不算錯。警察當時所在的位置也很重要,通常要在駕駛人的正後方,證詞才有可能被法官採信。因此,違規人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罪的情況下,就要想辦法證明警察的證據不足以為信。
    不過,高晶忠告駕駛人,開車安全第一,許多闖紅燈者犯的錯誤都是看到黃燈就猛踩油門,其實正確的做法是看到黃燈就應該減速停車,「這樣會為你的荷包省不少錢和麻煩」。
    小事變大 名列通緝
    在美國開車要隨身攜帶駕照,隨車放好行車執照、汽車保險單,碰到警察攔車或撞車,這些都是必備文件。同時拿了罰單一定要小心處理,不要束之高閣或置之不理,否則有可能莫名其妙變成「通緝犯」。
    紐約交通局授權辦事處提供的案例是:商人陳先生因生意關係經常往返大陸和美國,有一次他開車時被警察攔下來,當時未能提供汽車保險證明,警察就給他開了一張沒有汽車保險的罰單。他問了一些朋友,都覺得沒有問題,因為他依照紐約州法律購買了汽車保險,只不過當時忘記帶在身上而已。
    陳先生在罰單上選擇「不認罪」(PLEE NOT GUILTY),然後郵寄回去,由於生意忙,便忘記了罰單的事情。三個月後他從中國大陸回美國,突然被機場警察扣留,因為他的名字在通緝名單上。陳先生認為警察搞錯了,因為他在美國沒有犯過任何罪,被列為通緝犯簡直不可思議。
    在警局待了一個晚上,他被保釋出來後才瞭解到,原來他沒有及時處理那張罰單,法官認為他藐視法庭(FAILURE TO APPEAR),簽發了「法庭通緝令」(BENCH WARRANT)。本來當初只是一張普通的交通罰單,由於粗心大意,陳先生給自己惹來不少麻煩。
    近年來,美國政府對所有進出境民眾的安全背景調查越來越嚴格。以往與交通罰單相關的案件絕對查不出來,自2004年1月5日起,美國開始實施US-VISIT指紋對比,對所有進出美國的非美國公民進行嚴格檢查,讓執法人員對一些雞毛蒜皮的小案件都瞭如指掌。
    交通法庭律師指出,拿到罰單並不可怕,關鍵是要及時處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違規停車和違規駕駛通常都不會坐牢,除非涉及刑事告票、拒絕繳納罰款或不提出申辯,就有可能小事變大,導致難以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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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碧海琴音 2010-1-2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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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match99 2010-3-2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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