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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蘭的一起強姦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尤其在婦女團體激起了軒然大波。
當事人是時年15歲的在校的高中生貝比和威爾森,女受害人是當時18歲的大學新生。他們彼此認識,那晚他們從一個聚會出來,那少女開車,兩少年坐在後排。停車后,貝比和威爾森要她到後排,坐在他們倆人中間,少女照辦了。隨後,他們開始對她做愛撫的動作和其它的性接觸。貝比後來離開了一會,這期間,威爾森與少女發生了性行為。貝爾回到車裡后,三個人坐著說了幾分鐘的話,貝比後來表示了與她發生關係的意思,但無意強迫。少女感到不好拒絕,就答應了,但說明如果中途她不想做了,他要停止,貝比應承了。貝比和她開始性行為後,少女感到不舒服和疼痛,要求貝比停止性交,5秒鐘后,貝比停了下來。事後,他們三人去了一家麥當勞,離開時,少女與威爾森擁別,少女給貝比留下了她的電話號碼。數小時后,少女把發生的事告訴了一個朋友的媽媽,後者立即報了警。
貝比和威爾森被送到成人法庭起訴,罪名是一級強姦罪。威爾森表示認罪,接受二級強姦罪名,被判18個月牢獄。威爾森是怎麼具體認罪的,陪審團是怎樣判定的,媒體沒有報道,似乎是一樁普通的強姦案。有意思的是貝比的案子,貝比被控一級強姦、一級性侵犯和三級性侵犯三項罪名,被巡迴法庭判了5年徒刑。
想想貝比夠冤的,那少女是首肯了的,只不過叫停的時候,超時了5秒鐘,相當於一秒鐘一年,獲刑5年。美國法律也夠搞笑的,殺人放火的,可能無罪釋放,這樁當事人都認可了的性行為,應該是小菜,但檢察官卻揪住不放,硬是小題大作,把小菜做成大案,還把少年送到成人法庭,人們似乎看不出來那5秒鐘給那少女帶來了什麼實質性的傷害。不過,這只是我等一介平民的感情用事,記得有個電影里說「法律不承認良心」,只要法律上認可有罪,貝比只能當冤大頭,法治社會嘛。
後來,正在服刑的貝比把案子上訴到馬里蘭特別上訴法庭,法庭推翻了原法庭的判決,認定貝比的行為不構成強姦,最多只能算是性侵犯,要求巡迴法庭重新審理。
當然,特別上訴法庭不是同情貝比只強姦了短短的5秒鐘,法律上來說,5秒鐘跟5分鐘,甚至5小時都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貝比進行了沒有經過女方同意的5秒鐘性行為,任何一方都沒有在這一點上有異議。但是馬里蘭的法律對強姦的定義與其它的州不太一樣,前一輪巡迴法庭審理時,法官沒有向陪審團解釋馬里蘭有關強姦的定義,所以必須重審,重新闡明強姦的法律定義。在馬里蘭的法律里,性交開始時,如果雙方都認可了,就是合法的性行為,即使一方在過程中改變了主意,也不影響整個過程的合法性。
裁決一經傳出,就激起了軒然大波,特別遭到婦女團體的強烈抗議。依然不是因為強姦了5秒鐘就要置貝比於死地,而是人們發現馬里蘭對強姦的定義有個巨大的漏洞。一旦你同意了性行為,法律上你就沒有了反悔的可能。也就是說,女方在性交開始后,發現對方有性病,或沒有戴安全套,或使女方疼痛,都不能拒絕,只能眼睜睜地讓對方達到高潮而結束。女方答應了性行為就等於放棄了所有的權利,所以,不難理解為什麼婦女團體的反應特別激烈。她們強烈呼籲改變目前的法律。在她們看來,說不,就意味著不,無論什麼時候說不,它的意思都是不,在性交過程中說不,依然是不。如果一個女孩同意跟男朋友發生關係,開始后,女孩突然醒悟過來,後悔草率,想到了可怕的懷孕,要終止性行為,在馬里蘭的法律面前,她這時的「不」得不到法律的認可。
目前,眾多團體加入到呼籲修改法律的行列,現在只有北卡採用與馬里蘭州一樣的定義,看來法律的修改是勢在必行。正如州檢察官說的:「我們可能會輸掉這場戰鬥,但我們會贏得整個戰爭。」
貝比或許能逃過這一劫,但按修改後的定義,貝比們真是有罪的,什麼?才5秒鐘不算什麼?超時就是超時,跟超時的長短沒有關係,關鍵是怎麼定義「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