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嫌疑人未被及時追逃又殺人強姦 民警獲刑1年

京港台:2024-9-27 12:03| 來源:紅星新聞 | 評論( 5 )  | 我來說幾句

搶劫嫌疑人未被及時追逃又殺人強姦 民警獲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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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貴州省盤州市一派出所民警,謝某在辦理一起搶劫案時,儘管DNA鑒定和辨認確定了嫌疑人,但他僅僅走訪過嫌疑人居住地找人,未進一步偵查或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偵辦。更讓人沒想到的是,嫌疑人此後又實施了殺人、強姦和盜竊等多樁暴力刑事犯罪,致使1人死亡……

  9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1年,謝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年7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謝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

  殺人案牽出民警涉嫌玩忽職守

  嫌疑人是此前一搶劫案嫌疑人

  31歲的謝某原是貴州省盤州市某派出所三級警長。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3日7時許,謝某在值班時接到陳某報案稱被入室搶劫。隨後,他帶領人員趕到現場,得知嫌疑人已逃跑但在現場遺留有物品后,隨即報刑偵大隊進行現場勘查。后謝某接到通知,在作案現場提取到的物品通過鑒定DNA比中有盜竊前科的王某,謝某組織陳某辨認,陳某辨認出嫌疑人系王某。

  然而,謝某在有線索指向作案人系王某的情況下,僅走訪過王某居住地找人,未對陳某被搶劫一案進一步偵查或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偵辦。直到2020年6月,有被害人被殺,警方根據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系王某,謝某才想起2019年2月發生的陳某被搶劫一案未辦理相關手續,並於2020年6月12日在系統中進行補報、審批。此後,王某被抓獲歸案。

  2021年10月26日,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王某案時,發現謝某在辦理的陳某被搶劫一案中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后移交該院第五檢察部處理,該院於2023年8月30日對謝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予以立案。

  一審:

  搶劫案嫌疑人已鎖定但未及時立案

  當事民警犯玩忽職守罪,獲刑1年

  據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消息,在法院開庭審理謝某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一案時,公訴機關指控,謝某作為陳某被搶劫案的承辦人,在鎖定犯罪嫌疑人為王某的情況下,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及時立案對王某採取上網追逃布控措施。2020年至2021年間,王某又實施入室盜竊、故意殺人、強姦等犯罪行為,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王某被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一審現場 圖據六枝法院

  一審法院還認定,沒有關於刑事偵查大隊和派出所之間辦理的刑事案件的具體區分規定。實踐操作中,派出所辦理因果關係明確、案情簡單、犯罪嫌疑人指向性較為明顯的簡單案件,包括但不限於盜竊、危險駕駛、故意傷害、搶劫等案件。對報警的案件,接處警人員原則作為主偵辦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跟蹤直至後來的移交起訴。若遇到派出所無法辦理的疑難複雜案件,經層層彙報後由領導決定是否移交刑事偵查大隊辦理。

  據此,六枝特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謝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二審:

  嫌疑人後續多次再犯暴力刑事犯罪

  造成嚴重後果,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謝某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自己不具有法定的刑事偵查權,履職過程中沒有違反法定義務,不存在履職不正確的情形,且他的行為與王某再次犯罪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其辯護人還提出,經電話通知后,謝某主動到辦案機關接受調查,有自首情節,即使構成玩忽職守罪,謝某情節輕微,平時表現好,請求對謝某免予刑事處罰。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謝某作為派出所民警,在已明確王某系案件嫌疑人的情況下未及時履行辦案職責,導致案件被擱置,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事實清楚。對於謝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法院表示,經查,謝某於2017年1月進入派出所工作,是人民警察,對於違法犯罪活動負有偵查職責,其在陳某被搶劫案已經有證據證實王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沒有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也沒有將案件移交,導致案件被長時間擱置,王某後續再犯數罪,給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謝某的不正確履職行為與王某後續再犯罪有關聯性,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還認為,謝某犯罪線索被檢察機關發覺並於2021年10月26日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謝某在接到檢察機關通知后才於2023年8月24日到檢察機關接受詢問,並不符合主動投案的相關規定,故不構成自首。同時,謝某對於嚴重暴力刑事犯罪的案件沒有及時偵查或處置,導致案件被長時間擱置,犯罪嫌疑人後續又多次再犯暴力刑事犯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規定。

  據此,六盤水中院在今年7月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鏈接

  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有哪些情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第二款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即造成傷亡達到第一款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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