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去世,23年沒來往的繼子獲得天降遺產...

京港台:2023-5-29 19:52| 來源:法治日報 | 評論( 15 )  | 我來說幾句

上海老人去世,23年沒來往的繼子獲得天降遺產...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上海一老人去世后

  在黃浦江邊留下一套住宅

  23年沒有來往

  聲稱和老人已無親情的繼子

  意外獲得法院判決繼承35%

  而在身邊生活了十幾年

  為老人養老送終的繼女

  卻沒有分得一分一毫

  這筆「天降遺產」看懵許多人

  許多網友直呼太離譜了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2019年9月

  上海老人老丁因腸癌去世

  老丁的繼女臧韻

  著手變更繼父留下的

  一套黃浦江邊的住房產權時

  不動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她

  審核材料時發現

  老丁還有個繼子吉先生

  若要完成產權變更

  需吉先生到場

  

  原來

  吉先生是老丁前妻吉女士

  和他人所生的兒子

  1988年老丁和吉女士結婚

  199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

  如果從老丁與吉女士離婚時算起

  到老丁去世

  吉先生與老丁已有23年沒來往

  吉先生不願意幫忙

  臧韻起訴至法院

  

  結果卻出乎意料

  法院判決系爭房屋5%產權歸臧韻母親

  也就是老丁妻子伍女士所有

  該房屋95%產權為老丁的遺產

  伍女士繼承60%

  吉先生繼承35%

  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該房屋產權已經變更

  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記到房產證上

  

  消息傳開后

  網友紛紛表示不解

  非親生,又已離婚,23年不來往

  哪裡來的繼承權?

  

  法院為什麼這樣判決呢?

  這裡有一個關鍵詞

  擬制血親

  

  法院認為,吉先生的母親吉女士與老丁結婚後,吉先生與老丁長期共同生活,老丁對吉先生形成撫養關係,成立擬制血親,該擬制血親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後,亦不當然受吉女士與老丁婚姻變動的影響。

  關於臧韻的繼承人資格,法院認為,伍女士與老丁結婚時(2004年),臧韻已經成年(24歲),無需老丁撫養。因此,老丁和臧韻之間並未成立擬制血親關係,彼此間的權利與義務,不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判決書解釋說,擬制血親並非基於扶養關係而成立,法定繼承人身份也非因贍養照顧而取得,因此,臧韻不是老丁的法定繼承人。

  那麼,

  什麼是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如何形成?

  擬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

  繼子女如何才有權

  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家族辦公室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利軍帶來的專業解讀!

  Q1

  什麼是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如何形成?

  在這起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繼子和繼女能否成為老丁的法定繼承人。在案情簡介中我們可以看到,理解「什麼是擬制血親、擬制血親如何形成」是這個案件的關鍵法律問題。

  首先,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條件,從而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准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民法典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何才能成立擬制血親關係?答案是,只有受其撫養教育才屬於擬制血親關係,擬制血親不包括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有關擬制血親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重點關注民法典以下兩個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Q2

  擬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

  讀到這裡,很多讀者可能會疑惑:親屬關係可以因為法律規定而成立擬制血親關係,但是畢竟血濃於水,血緣關係隔不斷,那擬制血親關係是否可以解除或終止?

  答案是肯定的,擬制血親可以解除或終止。但擬制血親關係是基於法律的設定和確認而形成,存在不同種類,因此,終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的終止:除可因為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但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時間較長,則彼此間的擬制血親關係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係的解體而終止。

  其次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終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收養關係的解除而終止。即在收養關係解除后,收養人及其近親屬與被收養人的擬制血親關係終止。收養關係解除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協議解除、因違法行為而解除以及關係惡化而協議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擬制血親關係的成立和解除並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樣:隨著婚姻關係的成立而成立,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解除,這也是本案一經報道,讓那麼多人震驚的原因。

  Q3

  繼子女如何才有權

  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那麼繼子女如何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呢?

  概括而言,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成立了擬制血親關係,所以對繼父母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但如果有遺贈遺囑的,可通過遺贈方式獲得繼承權。

  具體來看,繼子女得到繼父母遺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第一,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並且將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作為繼承人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第二,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將遺產處分給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遺產;

  第三,如果繼父母沒有遺囑,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來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民法典的出台

  影響了我們方方面面的生活

  在這裡提醒各位讀者:

  大家切忌想當然地處理問題

  特別要重視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

  處理繼承或傳承問題

  可以說繼承無小事

  事事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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