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內部罕見揭秘:83起案件背後黑惡"保護傘"真相

京港台:2022-8-29 18:56| 來源:文化縱橫 | 評論( 1 )  | 我來說幾句

公安內部罕見揭秘:83起案件背後黑惡"保護傘"真相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近日,唐山打人案背後的黑惡勢力「保護傘」終於浮出水面。黑惡勢力屢禁不止,說明「打傘」工作依然艱巨,掃黑問題仍有待深入研究。

  本文彌補「保護傘」問題實證研究的空白,通過對83起案例的分析,探討「保護傘」的規律特徵及其治理對策。作者指出,當前黑惡勢力「保護傘」呈現以下特點:(1)主體特徵上,充當保護傘的以基層民警、街道鄉鎮社區(村)幹部居多,較突出的問題是村幹部在黑惡勢力中起組織領導作用;(2)組織特徵上,單獨保護和共同或結夥保護並存,更危險的一種是對抗中央戰略決策的傘外有傘、傘傘相護局面,應引起特別關注;(3)動機特徵上,具有逐利性和互利性;(4)行為特徵上,保護行為具有多樣性,這與「保護傘」擁有的資源正相關,權力越大,資源越多,能夠提供保護的方式也就越多,一些黑惡勢力甚至注重撈取政治資本;(5)時空特徵上,提供的保護時間以黑惡勢力活動中為主,並向黑惡勢力活動前、打擊中、活動后蔓延;(6)對象特徵上,保護的對象以惡勢力為主,一些保護伴隨著從惡勢力向黑社會性質組織演變發展的全過程。

  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滋生,既有社會風氣不正、對保護傘打擊乏力等社會原因,也有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信仰迷失、抵禦力下降等個人原因。作者認為,要重點克服兩種錯誤認識:一是在一些基層領導幹部中,存在「黑惡勢力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認識;二是「深挖保護傘就是給單位抹黑」的認識。在此基礎上,強化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堅持對黑惡勢力和保護傘的「兩個零容忍」原則,才能真正杜絕黑惡現象。

  本文原載《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6期,原標題為《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實證研究——以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通報的83 起保護傘案件為例》,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參考。

  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實證研究

  ——以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通報的

  83起保護傘案件為例

  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黨中央作出的事關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民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的重大戰略決策。當前,「掃黑除惡」既是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重點,也是理論研究的熱點。黑惡勢力對保護傘的依賴關係,決定了「打傘破網」是「掃黑除惡」戰略能否取得決定性勝利的關鍵,保護傘不除,舊的黑惡勢力被打掉后,新的黑惡勢力又會不斷地冒出來。同「掃黑除惡」的熱點效應不相適應的是,理論界對「保護傘」問題關注力度還遠遠不夠。根據對中國知網期刊網的檢索,截止2019年3月4日,以「打黑除惡」為關鍵詞的文章有229篇,而以「黑惡勢力保護傘」為關鍵詞的文章僅25篇。現有的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研究以思辨為主,鮮見實證研究。犯罪學研究不能坐而論道,保護傘問題研究也是一樣。要深入實踐,揭示保護傘的規律特點,進而尋找有針對性的治理保護傘問題的對策,助推「掃黑除惡」鬥爭走向深入。有感於保護傘問題實證研究的匱乏,為彌補這一缺陷,筆者以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公布的83起保護傘案件為樣本,對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探索保護傘特點規律,尋求治理保護傘問題的對策。

  本文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案件資料收集困難是制約保護傘問題實證研究的最重要瓶頸。中央決定實施「掃黑除惡」戰略之前,各類媒體對保護傘案件的通報披露都是零星的。2018年年初,中央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陸續通報了一批保護傘案件的查處情況,一些媒體也跟進並進行了深度報道,這為我們開展保護傘問題開展實證研究提供了便利。根據筆者的檢索,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一年時間裡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先後公布了83起保護傘案件,本文以這83起保護傘案件為研究對象開展研究。

  本文採用了文獻檢索追蹤、數據統計分析、專家座談等方法。通過檢索收集83起保護傘案件及相關的資料,從保護傘主體特徵、組織特徵、時空特徵、行為特徵、思想動機特徵及對象特徵等六個維度進行統計分析,梳理出保護傘的特點規律。在此基礎上召集有志於「掃黑除惡」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掃黑警官及專家學者等參加的座談會,研討黑惡勢力保護傘的特點原因,尋求治理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對策。

  當前黑惡勢力「保護傘」的特點

  從83起保護傘案件來看,當前的黑惡勢力「保護傘」呈現以下特點:

  (一)主體特徵:充當保護傘的以基層民警、街道鄉鎮社區(村)幹部居多

  根據梳理統計,83個保護傘案件中明確了職業身份的有669人,其中民警259人,這259個民警中除了省廳市局(設區的市)26人外,其他233人均為區縣級公安機關的民警,占已明確身份的保護傘總數的34.8%,占民警身份保護傘的89.96%。也就是說,83起「保護傘」案件反映出1/3以上的「保護傘」是基層民警。當然,充當「保護傘」的基層民警絕大多數擔任一定職務,有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刑偵或治安大隊中隊長、大隊長,有副局長,甚至是局長,等等。以往研究中交警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較為少見,但這83起保護傘案件中,有兩起窩案,涉及車保惡勢力和路霸,由此,基層交警充當保護傘現象開始凸顯。259個充當保護傘的民警中交警竟然達到125人,占充當保護傘的民警數的48.3%,占已明身份的保護傘數的18.68%。由於抽取的樣本是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時間段內公布的保護傘案例,其與這一時間段內打擊揭露出來的保護傘有關,具有偶然性和局限性,因而交警充當保護傘比例較高具有或然性。座談中,專家學者及實務部門資深掃黑檢察官、法官指出,交警受職責所限充當保護傘比例要遠低於樣本水平。監獄系統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以前極少曝光。83個保護傘案件中有一起是監獄系統充當保護傘的窩案,從省監獄管理局主要領導到監獄領導、管教幹部共91人為一個黑老大充當保護傘。可以看出,監獄系統是除公安系統以外的充當保護傘最多的群體,占已明身份的保護傘數的13.6%。監獄里腐敗問題集中反映在對包括黑惡勢力在內的服刑人員的非法減刑上,與會的資深法官、檢察官、警官與專家學者認為,監獄系統黑惡勢力保護傘比例水平真實、可信。從樣本案件來看,街道鄉鎮、社區(村)幹部充當保護傘達46人以上,占已明身份保護傘的6.87%,其中社區(村)書記、村長11人,街道鄉鎮書記、鄉長、副書記、副鄉長(主任)15人,另外20人是街道鄉鎮的中層幹部。值得注意的是,村長、書記除了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外,更突出的問題是其在黑惡勢力中起組織領導作用。中紀委通報的五起典型的保護傘案件中,第一起就是村書記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河北、山東、廣東、陝西、福建等地紀委監察委均通報過村官組織領導黑惡勢力犯罪的案件。83起保護傘案件中有7起是給普通村官組織領導的黑社會組織案件提供保護的,有16起是給村長、書記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提供保護的,也就是說83起保護傘案件中有27.7%是給村官組織領導的黑惡勢力提供保護的。村官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腐蝕性強,對基層政權鞏固,及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危害最直接。83起保護傘案件中共有基層民警與其他街道鄉鎮的基層幹部279人充當保護傘,占已明身份的保護傘數的41.7%。保護傘身份的這一重要特徵佐證了中央將鞏固基層政權作為「掃黑除惡」戰略目標的科學性。應當注意的是,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在通報83起保護傘案件的同時,還通報了28起村級班子成員及黨員村民涉黑涉惡案件,其中普通群眾2人,黨員村民小組長2人,老年協會會長1人,其他23人均為村長、書記等村官。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通報涉黑涉惡及腐敗問題案件共111起,其中村官涉黑涉惡及充當保護傘的案件就達51起,占同期通報的全部涉黑涉惡及腐敗問題案件的45.9%。保護傘的身份情況見表1。

  

  (二)組織特徵:單獨保護和共同或結夥保護並存

  83起保護傘案件中單獨保護的有45起,占保護傘案件樣本數的54.2%,表明超過半數以上的保護是單獨的。共同或者結夥充當保護傘的有38起,占保護傘案件的45.8%,說明共同保護或者結夥保護的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也反映出當前保護傘問題的嚴重性。單獨保護中,公安民警充當保護的有27起,占單獨充當保護的60%,其中普通民警僅4人,其他都是擔任一定職務的民警所為。這與公安民警職責許可權有關,一是基層一線民警個人許可權較大,特別是一些現場執法民警;二是儘管程序法上均要求兩人以上執法,但由於基層警力嚴重不足,一人執法或者一個民警帶領若干協警執法的現象較多見;三是90%以上公安執法任務是由基層完成的,事多人少監督滯后乏力。上述因素綜合作用導致少數民警甚至協警得以充當起黑惡勢力的「保護傘」。38起共同保護或者結夥保護涉及624人以上,平均每起案件有16個以上共同或結夥充當保護傘,可見,個案如果是共同或結夥保護的,保護傘的規模都較大;另一方面也說明保護傘的窩案比例較高,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共同保護有的是眾多保護傘有意識聯手提供的,也有的雖不是有意識共同保護,但保護傘們對被保護對象均心知肚明形成一種默契。還有一種更危險的共同保護是在「掃黑除惡」行動中臨時糾集形成的,進而呈現出傘外有傘、傘傘相護的局面,這種在「掃黑除惡」中臨時形成的共同保護有對抗中央戰略決策的嫌疑,應當引起特別關注。共同保護又分系統內的共同保護和跨部門跨系統的共同保護兩種。案件性質越惡劣,影響越大,作案時間越長,充當保護傘的人數就會越多,保護傘的網路就越大,有意識的共同保護就越明顯,跨部門保護成分就越大。83起保護傘案件中,哈爾濱市市區兩級108名交警和14名公管共同充當了7個車保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是有意識的以交警為主的跨系統的共同保護;浙江杭州虞關榮黑社會案件僅逮捕的省市區三級公職人員就達27人,是一起以公安為主的跨系統共同保護案件;廣東清遠市清城區羅氏兄弟黑社會組織保護傘案件,市區兩級公安機關有29名民警涉案充當了保護傘,其中任市局副局長兼分局局長的1人,任分局副局長的2人,29名涉案民警中已有5人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件是典型的公安系統內部共同保護的案件。保護傘保護形式見表2。

  

  (三)動機特徵:逐利性和互利性

  根據對83個保護傘案例的梳理,充當保護傘最重要的動機是經濟因素即逐利性,有受賄的,有接受利益輸送的,有在黑惡勢力非法經營裡面投資入股分紅的,有既受賄又接受利益輸送或者又在黑惡勢力非法經營裡面投資入股分紅的。受賄是最主要的逐利形式,83個充當保護傘案件中51個是受賄,比例高達61.4%,如果加上受賄且接受利益輸送或受賄且在黑惡勢力非法經營中投資入股分紅的,則受賄因素在充當保護傘原因中比例高達74.7%。杭州虞關榮黑社會保護傘案件中,27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保護傘均被認定犯有受賄罪。83起保護傘案件中因利益輸送充當保護傘的有13起,占通報的保護傘案件的15.7%。利益輸送有的是直接輸送給保護傘本人,也有輸送給保護傘的配偶或近親屬。湖南永州郭懷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郭懷安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通過向時任湖南省公安廳副廳長楊某的妻子輸送利益,關鍵時刻讓楊副廳長出面打招呼,2006年在楊某的干預下,郭懷安得以重罪輕判,出獄后又因楊某打招呼,郭的6個情婦及私生子得以落戶。每起保護傘案件里都可以看到「黑金」的身影,正是由於「黑金」的作用,一些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才充當保護傘。充當保護傘原因情況見表3。

  

  (四)行為特徵:保護行為具有多樣性

  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是最為常見的保護方式。應當注意的是保護傘在提供保護時往往是多種形式並用,單純運用一種方式保護的不多,更多的是多種保護方式並用。保護方式與保護傘擁有的資源正相關,受保護傘掌握的資源限制,保護傘權力大資源多,能夠提供保護的方式也就會越多,反之保護傘權力小資源少能夠提供的保護方式往往就較為單一。如公安機關的110工作人員,派出所接警平台的協警,充當保護傘的,只能是接到警情舉報獲悉出警情況,及時給黑惡勢力團伙通風報信,讓其避避風頭。從83起保護傘案件來看,有通風報信的16起,佔全部保護傘案件的19.27%,單純的通風報信的10起,佔全部保護傘案件的12.04%。保護方式也隨著國家政策、法律的調整變化而發展變化。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中對具有人大代表等身份的嫌疑人有特殊規定,一些黑惡勢力的首犯或骨幹分子注重撈取政治資本,一些保護傘通過為黑惡勢力的首犯或骨幹牟取人大代表等政治資本來給黑惡勢力提供保護。83起保護傘案件中有4起是幫助黑惡勢力的首犯或骨幹撈取政治資本。此外還有幫助黑惡勢力承攬工程項目牟利,為黑惡勢力騙取國家資產、財政補助等提供幫助的,甚至邀請黑惡勢力參與執法或者非法授予黑惡勢力執法權的,等等。保護傘保護方式見表4。

  

  (五)時空特徵:提供的保護時間以黑惡勢力活動中為主,並向黑惡勢力活動前、打擊中、活動后蔓延

  83起保護傘案件中,35起是發生在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中,佔全部保護傘案件的42.17%;20起發生在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行動中,佔全部保護傘案件的24.06%;23起發生在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中和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中,佔全部保護傘案件的27.71%。三項合計,發生在黑惡勢力活動中打擊中的保護行為佔全部保護活動的93.94%,極少數發生在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前的。廣西打掉的一個派出所所長充當保護傘案件中,黑惡勢力活動前通過中介找到該派出所所長,許諾給好處后,再前往該所長的轄區活動,該所長的保護貫穿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前和活動中。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后的保護是指被打擊處理后的保護,山西監獄系統系列涉黑涉惡腐敗案件就是因黑老大任愛軍被判處無期徒刑,因其在服刑、減刑中提供系統性保護,導致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黑老大服刑不到十年就刑滿釋放。83起保護傘案件中另一起發生在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后的案件是黑老大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在緩刑期間屬地司法所長因在黑老大非法經營中投資入股分紅而不履行職責,導致該黑老大緩刑期內較長時間脫管,且又犯下了新的嚴重罪行。保護傘提供保護的時空情況見表5。

  

  (六)對象特徵:保護的對象以惡勢力為主,一些保護伴隨著從惡勢力向黑社會性質組織演變發展的全過程

  83個保護傘案件中,54個是為惡勢力團伙提供保護的,占保護傘全部樣本數的65.06%,29個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保護的,占保護傘全部樣本數的34.94%。保護對象這一情況與筆者曾經對我國黑社會發展階段的判斷相吻合,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的黑社會正處在向成熟期邁進的階段,成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多,大量的是惡勢力處在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演變的過程中。一些保護行為貫穿了由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演變的整個過程,如果缺乏保護傘的保護行為,則惡勢力團伙就會被剷除,其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就會中斷。2018年10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了五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其中湖南長沙的文烈宏黑社會組織案中的保護傘保護行為貫穿了該團伙坐大成勢的全過程。正是由於原湖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周符波,原湖南省紀委副書記李政科,原長沙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張湘濤,原長沙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單大勇等人不遺餘力的保護,在20多年的時間裡,文烈宏從一個靠街頭打打殺殺的流氓混混,發展成長沙有較大影響的黑社會組織老大。周符波在邵陽市當副市長時就是文烈宏賭場、娛樂場所及飯桌上的常客,其嗜賭欠下巨額賭債,在追求陞官時運作的錢,也均是文烈宏所出,周符波由此淪為文烈宏的一條走狗,從而導致周符波多次在文烈宏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發可能遭受毀滅性打擊時出手相救;張相濤在任長沙市望城縣委副書記、縣長、書記期間給了文烈宏大力支持,文烈宏給張相濤巨額回報,案發時張相濤被追繳1.6億贓款及二十餘套房產。我國大陸地區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是由惡勢力團伙發展而成,少數是境外黑社會組織滲透進來的。惡勢力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演變均離不開保護傘的保護,少了保護傘的保護,惡勢力就會被司法機關剷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均存在著保護傘,所謂「有黑必有傘」。

  黑惡勢力保護傘滋生的原因分析

  有學者認為,保護傘的滋生一般有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三個方面原因,筆者認為保護傘的滋生與發展既有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的自身因素,也有腐敗叢生等社會因素。自身因素是內因,是充當保護傘的決定性因素。

  (一)社會因素

  滋生保護傘的社會因素主要表現為社會風氣不正、對保護傘的查處打擊乏力等方面。

  1.社會風氣不正

  所謂社會風氣是指社會上或集團內部普遍的好惡取向,表現為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價值觀念、行為意向、行為方式甚至嗜好和習慣的競相仿效。違法犯罪問題嚴重與否,與一個地區社會風氣好壞負相關。社會風氣越好,則該地區違法犯罪問題越輕,反之,社會風氣越壞則違法犯罪越猖獗。一定意義上講,違法犯罪猖獗是社會風氣不正所致。黑惡勢力是一個地區違法犯罪嚴重化的重要標誌,也是違法犯罪發展的必然結果,而黑惡勢力的滋生與發展離不開保護傘的保護,一些地區出現的有惡不除、有黑不掃,不僅是部分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的失職瀆職、疏於監管,更重要的是保護傘在作怪。社會風氣不正,體現在理想信念缺失,拜金主義盛行,買官賣官、貪污受賄等腐敗叢生等方面。一般發生保護傘事件的單位都存在著嚴重的風氣不正問題,保護傘的保護行為越嚴重,參與對黑惡勢力保護的人越多,則該部門單位風氣不正也就越嚴重。浙江打掉的徐棟傑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目前為止被逮捕判刑的區級公安機關中層以上幹部七人,其中三人曾在一個黨委班子里共過事。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在通報分析山西監獄系統充當黑老大任愛軍保護傘窩案時指出:「山西監獄系統『圈子文化』『打招呼文化』盛行,在錢色利誘和黑惡勢力威脅下充當保護傘。」。

  2.對保護傘打擊乏力

  對保護傘打擊乏力,保護傘的違法犯罪成本低,助長了極少人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積極性。對保護傘打擊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極少數地區黨委政府對政法工作領導不力,對區域內發生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問題麻木不仁;二是部分領導為不影響隊伍考核,出於護短、遮醜等考量對暴露出來的保護傘問題,能不處理就不處理,能從輕處理就從輕處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很少按「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論,一些保護傘案件中連受賄罪也不去認定;三是保護傘干擾,一些保護傘出於自保,千方百計干擾掃黑除惡行動,同時拉關係找靠山結同盟,形成傘中有傘、層層保護的複雜局面,加大了對保護傘處理難度。由此導致了對保護傘的打擊乏力,造成充當保護傘的成本過低。犯罪經濟學認為犯罪成本與收益的關係決定著犯罪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成本低、收益大,則刺激著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反之,犯罪成本大、收益低就會抑制著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如保護傘因提供保護,賺了數千萬錢,但由於更大的保護傘沒有被挖出來,在大傘的運作下,小傘被判處的刑罰過輕,就會導致充當保護傘的成本過低但收益卻巨大,縱容了保護傘,刺激了被輕處的保護傘的周邊的人員,使他們肆無忌憚、前赴後繼地去充當保護傘。

  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2018年10月10日在通報五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時指出,「有的地方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懲治不力、疏於監管、失職瀆職,客觀上助長了黑惡勢力的蔓延坐大」。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刊發的《一起涉黑案件竟然牽出90餘名公職人員——誰在充當他的「保護傘」》一文中指出:「滋生黑惡勢力的地方,往往就是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的區域,必然存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存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這些都為黑惡勢力坐大成勢提供了可乘之機」。山東省紀委監委通報朱永君組織領導黑社會案涉及「保護傘」和有關人員失職失責問題時指出:基層黨組織管黨治黨意識薄弱、責任缺失,基層組織職責弱化,職能部門監管失位,基層黨員幹部紀法意識淡薄,甚至與黑惡勢力沆瀣一氣,對動機不純、別有用心的候選人缺乏警覺,對歪風邪氣抵制不堅決、鬥爭不徹底。筆者認為,這些既是滋生黑惡勢力的重要條件,也是滋生保護傘的重要條件。如果這些地區的黨組織都能從嚴治黨,職能部門都能監管到位,那麼黑惡勢力一旦露頭就會被打掉,或者對保護傘行為嚴懲不貸,也就不可能出現保護傘,黑惡勢力也就無法繼續坐大成勢。

  (二)自身因素

  保護傘自身因素主要有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信仰迷失,價值觀、人生觀、權力觀變異,免疫力下降等。

  1.信仰迷失,價值觀、人生觀、權力觀變異是充當保護傘的重要思想基礎

  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都存在理想信念迷失及價值觀、人生觀變異,他們的工作就是為了能升官發財,為了能過上紙醉金迷的生活。在腐朽的人生觀、價值觀引導下,他們撈錢不問出處,為了撈錢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也在所不惜。浙江查處的一起涉黑大案里,一個打黑中隊長,受拜金主義思想影響,為了升官發財,竟然向黑老大索要娛樂場所的乾股,在獲得巨額分紅后,死心蹋地為黑老大服務,一有涉及到該黑社會組織的消息,甚至連上級派來的專案組成員的信息、舉報人的信息也會第一時間向該黑社會老大通報,這導致該黑社會組織成員屢屢逃脫抓捕,一些出面舉報的群眾也遭到行兇報復。

  2.辨別力低、免疫力差,抵禦不了誘惑

  黑惡勢力在形成發展中總是不斷地在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中廣交朋友尋找保護傘,然後根據對方掌握的資源和興趣愛好,分別做長短線投資安排。他們將手中掌握黑惡勢力生死大權或財運的人,列為重點保護傘候選對象,平時培養感情,逐步加大投資,到黑惡勢力遭遇打擊等需要幫忙時,這些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才發覺已經無法擺脫,只能利用手中權力幫助黑惡勢力擺脫困境。如果屬於保護傘重點候選對象又有不良嗜好的,則直接投其所好,或重金收買,或給乾股分紅,或安排女色色誘,拉其下水。黑惡勢力還會採取同學、老鄉等關係,組織各種聚會,在聚會中進行拉攏腐蝕。極少數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受信仰迷失、價值觀人生觀權力觀錯位的影響,不加辨別,來者不拒,逐漸進入黑惡勢力關係網中,甚至以幫他們辦事為榮,進而成為黑惡勢力的幫凶。

  3.互相利用、互相需求是保護傘與黑惡勢力間的利益基礎

  相當長時間裡,人們認為黑惡勢力對腐敗分子是單向的需求關係,近年來的反腐實踐顛覆了人們過往的這種認識,近年來反腐實踐中越來越多案件反映出黑惡勢力與保護傘的關係是雙向的,是相互需求、相互利用的。黑惡勢力需要保護傘的保護,避免被打擊,實現做大做強。極少數信仰喪失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為滿足對金錢的渴望、對腐朽生活的嚮往等,甚至為擺脫一些麻煩,而主動傍黑,因為他們的這些非理性的需求,正常途徑無法滿足,但是黑惡勢力能夠提供,於是他們就主動跟黑惡勢力交往,並以提供保護做交換。

  黑惡勢力保護傘治理對策思考

  治理保護傘問題需要一定的理論指導。筆者以為破窗效應理論、社會學習理論、犯罪經濟學理論等對治理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有指導意義。根據「破窗效應理論」「社會學習理論」「犯罪經濟學理論」,應及時修復破損的窗戶、減少學習犯罪技術「榜樣」及實踐犯罪技術的機會,加大犯罪成本,抑制黑惡勢力保護傘滋生蔓延。

  (一)提高思想認識

  能否及時修復第一扇破損的窗戶,取決於對第一扇破損窗戶危害性的認識,「掃黑除惡」「打傘破網」能否順利推進,同樣與對黑惡勢力及保護傘問題嚴重危害性的認識有直接關係。為此要重點克服兩種錯誤認識:一是在一些基層領導幹部中存在的「黑惡勢力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認識。二是「深挖保護傘就是給單位抹黑」的認識。這兩種認識極其錯誤極為有害,但在一些基層領導中有一定市場。克服這兩種錯誤認識,是端正態度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思想基礎。正是由於認識錯位,一些地方政府主導的征地拆遷中常常出現黑惡勢力的身影,這也導致一些地區在「掃黑除惡」問題上,尤其是推進深挖保護傘問題上消極怠工。幫助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充分認識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的嚴重危害性,是進一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要基礎。為此,要通過以案說法,讓廣大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看清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對黨和政府形象及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危害性。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充分認識保護傘在黑惡勢力滋生和發展中的不良影響,進而堅定「掃黑除惡」和「打傘破網」信念。「掃黑除惡」是中央維護黨的執政基礎和政權穩定的重大戰略部署,「掃黑必除傘」是貫徹中央「掃黑除惡」戰略決策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必然要求。

  (二)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對「掃黑除惡」的統一領導,既要重視具體「掃黑除惡」工作的領導,又要重視對「掃黑除惡」宣傳發動的領導。現在各級黨委都成立了「掃黑除惡」領導小組,下設了辦公室具體領導和組織協調「掃黑除惡」工作。但絕不能因此就高枕無憂,更不能當甩手掌柜。要堅持各級黨委主要領導是「掃黑除惡」第一責任人,各級黨委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掃黑除惡」問題,尤其是「打傘破網」情況,不僅要掌握宏觀層面情況,更要關注過問群眾反映強烈的「掃黑除惡」大要案辦理情況,了解存在的困難、遇到的阻力,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推動「掃黑除惡」「打傘破網」不斷走向深入。各級黨委主要領導還要重視從信訪中發現「掃黑除惡」的線索;重要的涉黑案件及保護傘線索,要堅持回頭看,盯緊辦理結果的反饋。各級黨委還要重視對「掃黑除惡」宣傳發動工作的領導,明確「掃黑除惡」的宣傳不僅僅是公安司法機關的責任,而且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各個部門都必須在本部門工作領域內做好「掃黑除惡」的宣傳發動工作,擴大「掃黑除惡」的社會知曉率,提高廣大社會成員參與「掃黑除惡」的積極性。要落實全社會「掃黑除惡」宣傳發動的責任,協調解決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向公安司法機關索要「掃黑除惡」宣傳費問題。

  (三)強化隊伍建設

  一支幹凈幹事、清正廉潔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隊伍(尤其是公安司法隊伍),是加大查處打擊力度,對黑惡勢力及保護傘行為零容忍的重要保障。保護傘問題不僅是違法違紀問題,也是嚴重的隊伍建設問題。為此,一是要改變黨員幹部隊伍思想教育考核模式,確保思想教育落到實處,發揮實效。如以問題倒查作為思想政治教育落實與否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強化監督,把好用人關。從實際情況看,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不少在提拔時就被投訴、舉報,但是投訴舉報沒有發揮作用。為此,要充分運用好公示制度,把好考察公示、任職公示關,防止走過場。幹部提拔公示是一種好的監督,但不少地方走了樣,任命文件中常常看到這樣一句「該同志任職從幾月幾日黨委研究通過之日起計算」,再一查黨委研究決定時間又是在提拔公示之前,那麼這種任職公示還有什麼意義?此外就是要完善公示制度,擴大財產公示範圍,縣區管的幹部財產公示就應當在縣區範圍內公示,設區的市管幹部要在市範圍內財產公示,以使接受更廣泛的監督。考察談話的範圍要適當擴大,現在一些地方考察談話只談班子成員、中層正職,不同普通黨員幹部談話,局限性大,容易遮蓋問題,導致帶病考察提拔。三是發揮好英模人物的引領作用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溝通和橋樑作用,關鍵是要確保英模人物真材實料,人大代表能真實反映民意,杜絕包裝拼湊出來的英模人物。

  (四)建立兩個機制提升打「傘」效率

  一是建立涉傘線索移送機制。明確公安機關在偵辦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中發現涉傘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委監察委、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期間發現涉傘問題線索的,對屬於自已管轄範圍的自行偵查,同時報紀委監察委備案,對不屬於自已管轄的涉傘線索應及時移送紀委監察委;信訪部門發現的涉傘線索向同級紀委監察委移送,由同級紀委監察委審查后決定管轄機關;紀委監察委及檢察機關對移送的線索在適當時機反饋給移送機關;對不移送、少移送涉傘人員線索的實行嚴格問責,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人員分管領導的瀆職失職刑事責任。二是建立涉傘案件的提級辦理機制,一般幹部涉傘案件,由縣區級紀委監察委辦理,縣(區)管幹部由設區的市級紀委監察委辦理,設區的市管幹部由省級紀委監察委辦理,重大的涉傘案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察委直接辦理,多個層級幹部共同涉傘案件根據職級最高的幹部確定提級管轄機關。提級管轄涉傘案件是減少查處保護傘阻力的重要措施。

  (五)堅持「兩個零容忍」原則

  既要對黑惡勢力零容忍,又要對充當保護傘的行為零容忍。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使黑惡勢力無法坐大成勢,這樣黑惡勢力少了,破窗修復了,就不會出現更多的破窗危害社會環境,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公職人員也就自然會減少。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鬥爭中一直倡導「打早打小」「露頭就打」,但一段時期以來,受三方面因素影響,這一原則在一些地方走樣變味。一是績效考核指標化,任務指標層層加碼,基層在完成當年度「掃黑除惡」任務指標時,還要考慮明後年任務指標的完成,為此一些地區和部門會將一些社會反映相對較小的黑惡案件隱瞞下來養在那裡,導致養下來的黑惡勢力漸成氣候;二是公安機關線索來源走樣變味,一些給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的人將違法甚至較輕的犯罪問題淡化,這些因此得到庇護的人,逐漸發展成黑惡勢力團伙骨幹;三是黑惡勢力以商養黑護黑助黑,在牟取巨額利潤時,分一杯羹賄賂相關的黨政幹部,使他們為黑惡勢力所用。要減少黑惡勢力對正常社會秩序的衝擊和危害,就必須繼續堅持和完善「打早打小」「露頭就打」原則,堅持及時修復破損的窗戶,為此:一是要改變下達指標任務數的「掃黑除惡」考核辦法,實行從警情、信訪等倒查涉黑涉惡線索,對相關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倒查問責;二是要完善情報信息制度,出台《污點證人制度》,使對提供線索的人管理有法可依;三是樹立「嚴管就是厚愛」的思想,對包括民警在內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涉黑涉惡違法違紀堅持零容忍,防微杜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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