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醫生辭職被索賠31萬違約金:相當於2年收入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近期,天津某醫院一位醫生在離職,遭遇醫院索賠違約金31萬餘元,幾乎相當於該醫生2年多的全部收入。19日,該案醫生的顧問律師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醫院主張的違約金中包括了工資、社保等收入,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已被仲裁委員會駁回。
記者了解到,醫生小夢(化名)於2017年7月進入天津某醫院工作,擔任急診科醫師一職。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期間,小夢前往其他醫院進行醫師規範化培訓,原入職醫院為其保留人事關係,三方簽訂了《醫師規範化培訓協議書》之後又簽訂了相關的補充協議。協議規定培訓結束后,小夢需返回該醫院工作且服務期不少於5年。如果小夢違反約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入職醫院支付違約金及其培訓期間的相關全部費用。
培訓后,小夢回到醫院工作至2021年6月22日,提出因個人原因離職。醫院未同意,此後,小夢並未到醫院上班。據此,醫院要求小夢支付違約金31萬餘元,其中,有25萬餘元系小夢2017年9月到2019年9月期間的工資、補貼、五險一金。
仲裁書
「雙方看似都有一定道理,產生爭議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小夢的顧問律師,南開大學哲學博士、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周秀龍律師向上游新聞記者解釋說,案件的爭議起源小夢的「規培」。
從醫院的角度,培訓期間醫生並沒有為本醫院工作產生效益,但工資收入、五險一金等卻是由醫院支付。所以醫院通常會和醫生簽訂協議,約定服務年限,並在協議中規定高額的違約金,以保證醫生在培訓結束后返回醫院工作服務。但實際上,出於多種原因,醫生又可能會出現服務期未滿就中途辭職的情況,那麼這時醫院往往會要求賠償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通常都比較大。
周秀龍博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勞動合同法條例》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法律也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所以醫院需要證明自己主張的違約金,是他們對於醫生提供培訓而產生的費用,若無法證實,那麼則不應當支持這樣的違約金。「工資收入、五險一金等均不應屬於培訓支付的費用。」周秀龍博士說。
2022年7月25日,天津港保稅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案進行了裁決。裁決結果確認小夢與該醫院的聘用合同於2022年3月18日解除。
裁決庭認為,醫院主張的違約金實際為培訓期間已支付的工資、社保及公積金,三項費用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培訓費的範疇,且醫院並未就小夢的培訓支付過專項培訓費,所以小夢僅需返還醫院在其未工作后幫她繳納的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金額1.3萬餘元,駁回該醫院其他關於違約金的仲裁請求。
「雖然這次仲裁勝訴了,但實際上同類型的案件並不少見。」周秀龍博士介紹說,他曾接到過多起類似的仲裁案例。去年11月,他和團隊其他律師也曾幫助醫生在仲裁中駁回醫院賠償違約金56萬元的要求。近期,他還接到一起來自貴州的仲裁案件,在涉事醫生和院方簽訂的協議中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額設置為醫生收入的5倍,醫生或將面臨賠償超過190萬元違約金的請求,目前仍在和院方的交涉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