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問阿里女員工:為何趴張某懷裡 為何主動聯繫他

京港台:2022-6-30 10:44| 來源:紅星新聞 | 評論( 2 )  | 我來說幾句

13問阿里女員工:為何趴張某懷裡 為何主動聯繫他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 阿里女員工案 " 涉事圖片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李毅達 記者 藍婧

  實習編輯 朱潔英

  2022 年 6 月 22 日," 阿里女員工案 " 一審宣判,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某當庭表示上訴。而這起案件的另一當事人王某文,此前則被警方以 " 不構成犯罪 " 為由不予批捕。

  在被害人周某於公司內網發布長文引爆輿論的 11 個月內,隨著調查的深入,這起案件經歷了數次 " 反轉 ",顯得疑點重重。起初被舉報的上司王某文僅僅是行政拘留,而濟南華聯超市的員工張某卻被判刑。

  與此同時周某的受害者身份,在各方信息的不斷披露下也轉變成了一個被公眾質疑、謾罵甚至唾棄的角色。相較於王某文和張某妻子在社交媒體中的積極發聲喊冤,周某卻一直沉默。

  有人質疑她目的不純,想要 " 下套 " 陷害上司王某文,也有人說她在前一天晚上被張某猥褻的情況下,第二天早上還主動邀約其到酒店房間,屬於主動勾引。針對這些質疑,紅星新聞與周某進行了一次對話,同時與一審判決書、警方通報中的內容進行了一一比對。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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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星新聞:你跟張某認識嗎,為何事發當日顯得彼此較為親密?

  周某:我和張某在當天吃飯之前,並不認識,張某隻是濟南華聯的一個小員工,沒有任何權力決定業務的走向,而且我和他之間並無工作對接。

  通告里寫 "7 月 27 日宴請期間,21 時 29 分,周某因飲酒過多欲嘔吐時,張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間。" 而事實是,當時喝酒時,張某多次敬我酒,自己偷偷倒掉不喝,我在其 " 敬酒 " 下喝了三四杯白酒,嚴重醉酒後,我坐在酒桌前直接趴在酒桌上就開始吐了,並用雙手去接捧嘔吐物,隨後再次嘔吐時走出房間,想找吐酒的地方,此時我是一邊往外走一邊控制不住在吐,胸口的衣服上全是嘔吐物,而張某接著以帶我清洗為由跟出來,隨後對我進行侵犯。注意,並不是 " 張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間 ",是張某在我之後跟出來的。

  判決書顯示,當晚張某與初次相識的周某同桌就餐,席間,張某與周某等六人飲用白酒數瓶。21 時許,周某到包間外嘔吐,張某隨即跟隨周某走出包間。在該餐廳前台附近,張某趁周某醉酒之機親吻周某的嘴唇,在扶周某回包間途中又隔衣摸周某的胸部。回到包間后,張某主動坐在周某身旁,周某因醉酒倒伏在張國身前,張某隔衣摸周某的陰部。

  2

  紅星新聞:網上有一張流傳很廣的照片,是你趴在張某的懷裡,網友認為是你主動示好?

  周某:在那張人人傳閱的照片里,我醉得毫無意識,甚至都無法保持身體的直立。從照片里可以看出,我始終是在我自己的位置上的,哪怕醉的不省人事,仍然乖乖待在自己位置上,而張某,卻從自己的位置上離開,坐到了我身邊的位置上。原本中間隔著陳某麗,難道醉酒後的我,還有力氣強行把他從自己位置上拉扯過來嗎?

  判決書顯示,有華聯超市員工證言稱,就餐時周某原本坐在她左側,張某坐在其右側,但在其在餐廳外待了一會回到包間后,發現張某坐在其座椅上,緊挨著周某,周某趴在張國腿上。另一證言稱 " 其看到周某喝多了向張國身上靠,隨後又趴在張某腿上。其感覺不妥,遂提醒張某注意,並拍了照片,以在事後對張某批評教育。"

  3

  紅星新聞:如果你並不情願,為何事發第二天一早還主動聯繫張某,並告知你的房間號碼?

  周某:7 月 28 日早上,在我半睡半醒中,拿到了手機,打開一看無數個未接來電和未讀信息,其中張某給我發了幾十條微信信息、打了很多微信電話。我當時並不清醒,看到未接通電話,下意識的點了查看,強迫症,必須要點掉所有紅色提示,然後電話就回播過去了,我當時半醉半睡,並不知道電話接通了,甚至都沒有說喂,也一直沒有講話。

  然後張某看電話接通一直在講,說其從昨天夜裡就一直在找我,但是沒有找到,在張某的再三追問下,我無意識的說出了自己的酒店房間號。錄音里可以明顯聽出我接電話時的狀態,而且除了這句話,我也沒有說其他任何話,沒有邀請其前來找我,也沒有對其表達其他意思。甚至我都不知道電話怎麼掛斷的,然後我便又迷迷糊糊睡了。

  判決書顯示,張某自案發當晚聚餐后至次日早上多次聯繫周某、詢問周某住宿酒店並設法進入周某房問中。此外判決書中還稱張某於 2021 年 8 月 8 日向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張庄派出所提交了黑色 64GB SD 卡 1 張,存有張某家中的視頻監控錄像,其中有如下內容:張某 " 你給我發個定位,行不行 ",周某 " 就是濟南西站的亞朵,208",張某:208? 208,是吧 ",周某 " 對 "。

  4

  紅星新聞:如果你不開門,張某怎麼能進入房間?

  周某:張某是強行進入。在其敲門時,我打開房門看見一個男性,是下意識的去關房門的,但是被其強行推開進入。在我十分強烈的拒絕和反抗之下,張某看我 " 好像清醒過來 ",又 " 拒絕發生關係 ",才不情願的離開我的房間的。

  判決書顯示,張某自述稱,其在進入房間后,周某說想再睡一會兒,便躺在床上,其對周某進行了猥褻行為。之後周某睜開眼,躲在床邊,其問周某想不想發生關係,周某說不要這樣,並裹著被子坐到旁邊的床上。此後氣氛比較尷尬,其和周某不怎麼說話,周某斷斷續續問了其前一晚在飯店發生的事。9:30 分左右,周某讓其離開。

  5

  紅星新聞:警方通報中說張某帶走了一條你的內褲,還帶去了避孕套,這是什麼情況?

  周某:張某在離開前偷偷藏起了我的內褲,離開時帶走了,而這一切我並不知情。這條內褲是從我房間里偷拿走的,又不是從我身上脫下來拿走的,我怎麼知道呢?而關於避孕套,我並不知道是張某帶的,且張某當時還問過我是不是王某文進過我的房間,是不是他拿的。我又如何能得知是誰拿的這盒不知名且過期了的避孕套呢?

  警方通報稱,當天早上張某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在離開周某房間時,帶走周某內褲一條,避孕套(未開封)遺留在房間內。

  6

  紅星新聞:7 月 28 日你報警舉報王某文,但在同年的 8 月 4 日你才去舉報了張某,為什麼會隔了一周之久?

  周某:我從來沒有報案只報王某文不報張某,我在亞朵酒店報案時,警察是與我一起看的監控,併當面和亞朵酒店的人溝通拷走的記錄,如果我想隱瞞張某的事情,能隱瞞的了嗎?

  事發后,我曾在網上尋求過法律援助中心和多個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幫助,后確認韓磊律師有空可以代理該案件,在和律師聯繫時,關於張某的事情我都有提到,尤其是韓磊律師,還幫我做了筆錄,筆錄里詳細記述張某前一天和第二天清晨對我的所作所為,包括他人描述的、監控看到的、我自己記得的,不算初次溝通的時間,只看材料文字形成的時間,有文件發送時間為證,也早於 8 月 4 日。

  在第一次和後面幾次與阿里溝通時,我也有向業務領導阿甘和 HRG 悅耳提到了張某對我的侵犯,有錄音為證。

  我之所以在 8 月 4 日再次報案,是當時和韓磊律師一起去槐蔭派出所遞交材料時,被告知張某案管轄權不在他們這裡,要去七賢派出所報案,后在飯店裡看完監控后我就報警了。

  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出具的線索來源及歸案材料證明顯示:2021 年 7 月 28 日 12 時許,周某懷疑被性侵,向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張庄派出所報警。同年 8 月 4 日 15 時 10 分許,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七賢派出所接到指揮中心指派警情:7 月 27 日,報警人醉酒後遭到他人猥褻,對方是同席的合作商,姓張。案發地址為 " 環宇城漁家燈火 "。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經了解,報警人為周某。同年 8 月 8 日,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立案,並於 8 月 10 日將案件移交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於同日立案偵查。當日,張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圖據中國檢察網

  7

  紅星新聞:有傳言稱,你與張某有私情,所以一開始才未追究,直到事情敗露才不得不追加他?

  周某:張某隻是濟南華聯的一個小員工,並不是什麼正兒八經的大領導,沒有任何權力決定業務的走向,而且我和他之間並無工作對接,如果我想為 " 利 " 獻身,為什麼不找已經多次見過面的對方領導?而找一個一無是處的他?圖什麼呢?

  監控顯示,王某文幾次出入我房間,並待了很長時間,而且打電話給王某文確認時,他承認了有親密行為發生,當時只覺得被其侵犯,恨不得希望警察能立刻馬上就能處理他。

  而對於張某,我並不知道前一天對我的所作所為,而第二天他強迫與我發生性關係時,我拒絕反抗后,他只是猥褻,並沒有強姦得逞。一個是未遂,一個是強姦,所以我當時才把所有重點都放在王某文身上了。由於前一天醉酒嚴重,所以即使到了第二天整個人還很懵。當時家屬懷疑我被下藥了,但是我沒有第一時間提出並體檢,是事發后第三天家屬來才重新體檢的,這是我的失誤我承認。

  據判決書顯示:周某退房時,通過查看住宿酒店監控,懷疑被王文強姦,后報警,當時不想牽扯商家,只想追究王成文的責任。此後其通過微信詢問張某前一天晚上聚餐時的情況,張某承認在聚餐時對其摸胸、親吻。其在諮詢律師后得知張某的行為屬於猥褻,為報警所需,其去漁家燈火餐廳查看監控未果,后報警。

  證人胡某鵬證言顯示,7 月 28 日 17 時 56 分,周某在微信中稱 " 不想牽扯商家,我現在只想追究『曲一』(王某文)的責任,其他的人,我認了,吃虧就吃虧了。"

  8

  紅星新聞:亦有傳言稱,你把主要目標放在王某文身上,是因為績效差以此來要挾他達到目的?

  周某:是不是拿了差績效,是不是因為績效原因對王某文心有懷恨,我不知道這些調查有何意義。

  新人時,確實拿過年度 3.5-,但績效是原團隊領導打的,王某文是後來被阿甘從其他團隊帶過來的,截止事發,我們只共事三四個月左右,日常無任何私交和私聊。

  一開始爆料的那篇文章是我向阿里公司領導要求處理王某文未果后,發在阿里內網上的,旨在阿里高管們看到之後,能夠處理王某文的,所以文章里主要寫的是王某文的事情。

  一方面是王某文的種種行為實在刺激到我了,另一方面我很怕濟南華聯因為業務對接的原因和王某文串通口供,所以我希望公司能夠儘快開除王某文。但我總不能讓阿里領導也開除濟南華聯的員工張某吧?而且當初報案時,我親眼看到張某被警察傳訊到派出所的,在我的認知里,他就沒有被放出來過,那我為啥還要再大費周章的去向阿里的領導要求他們處理合作商的員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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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星新聞:為何在車上主動親吻王某文?

  周某:我在酒桌上時,便已經醉到無法認出人來,更是當場將 " 胡某敏 " 認成了我的老公,被在場的眾人嘲笑。據他的證詞所言,我在車上時,喊的是對我老公的稱呼,並不是他的名字。在此種情況下,兩女一男打車時,其不但沒有主動避嫌坐在前排卻反而故意與醉酒的我一起坐在後排。

  判決書顯示,陳某麗(華聯超市員工)證言稱,從包間離開時,周某已經喝多,其幫助周某收拾了物品。離開的途中,周某一直念叨對不起,且步態不穩,張某讓其打車送周某回酒店。到達酒店后,其幫助周某收拾落在計程車上的手機等物品。周某因醉酒在前台說錯房間號,進入房間后即嘔吐,其從周某房間出來后看到王某文的左脖頸上有一個圓形紅印。次日 10 時 02 分,周某向其詢問是誰送她回的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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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星新聞:回到酒店后,當天晚上為何又打電話給同事 " 哭鬧 "?

  周某:當天 23 時 04 分之前,我從未聯繫過胡某敏,當天我與胡某敏只有一個 18 秒的微信通話,是在 11 點 13 分,可以查通話記錄。

  關於這點,事後我曾向胡某敏求證過,胡某敏表示,那不是她說的,她也不知道什麼情況。通告里寫 "23 時 08 分,王某文取消打車軟體訂單,返回酒店前台 ",當時我還沒有給胡某敏打那通電話,而王某文已經主動取消打車軟體,返回酒店前台要去辦入住了。

  警方通報稱,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樓下,讓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況。23 時 08 分,王某文取消打車軟體訂單。23 時 16 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經前台電話聯繫徵得周某同意后,辦理了周某房間的房卡,於 23 時 23 分進入周某房間。在房間內,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

  但判決書中顯示,胡某敏的證言中僅提到周某在 23 時 13 分時給她打了電話,一直在哭,沒有說話。遂聯繫剛送周某回酒店的王某文,讓王某文設法去看看周某的情況。但其並未提及在 23 時 04 分時給王某文打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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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星新聞:王某文當晚返回,是經前台電話聯繫徵得你同意的?

  周某:在後續調查中,警察明確告訴我,這段電話里我的狀態是 " 無法清楚的表達自己 ",並沒有明確的同意。在和陳某麗一起送我回酒店之後,王某文偷偷拿走了我的身份證。而且王某文不是簡單的辦的房卡,而是辦的 " 同住 ",他當天就沒想著進我房間之後再從我房間走。

  我與杭州同事胡某鵬通話時,王某文人正在我房間,對我實施侵犯。據杭州同事證詞說,電話接通后我什麼都沒說,只是一直在哭。而我的記憶里,王某文趴在我身上時,我確實是一直在哭的。

  警方通報稱,王某文第二次離開周某房間的時間為 23 時 43 分。7 月 28 日 0 時,王某文在酒店門口打車準備離開,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鵬(女)微信視頻電話告知,周某多次與其聯繫語焉不詳,讓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況。隨後,王某文連接了視頻通話於 0 時 13 分進入周某房間,向胡某鵬證實周某已入睡。0 時 21 分,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

  判決書中顯示,另一證人胡某鵬表示,在 23 時 41 分、46 分,其與周某兩次微信通話,周某一直在哭,不說話。此後其未能與周某取得聯繫。7 月 28 日 0:10 分,其與王某文的視頻通話中,看到周某躺在床上,蓋著被子,王某文進入房間后也沒反應。早上 7:22 分,周某與其微信通話,說記不住喝酒時的事,現在頭痛。

  12

  紅星新聞:醉酒的情況下,你怎麼確認王某文對你有猥褻的行為?

  周某:他不是猥褻,是意欲對我實施強姦。王某文有射精了,之後其來到衛生間開始洗澡,在洗完澡之後,其再次對我實施猥褻,並下單了避孕套,此時監控里有他出門看門牌號的動作,但隨後胡某敏又再次給王某文打來電話,害怕事情敗露,王某文沒有等避孕套到,就匆忙離開。

  據周某透露,關於王某文對其進行的猥褻行為,由於醉酒只有部分記憶,射精、洗澡、開門看門牌號、買避孕套等來自警察調查以及王某文的供述。紅星新聞記者未在警方通報和判決等材料中見到上述表述。

  13

  紅星新聞:為什麼不出庭?接下來有什麼打算?

  周某:我作為本案的 " 受害者 ",遭受了極大的身體和心理傷害,患重度精神疾病,法院綜合考慮我的狀況,擔心庭審會對我造成二次傷害,且在案件調查階段,濟南警方對我進行過數十次筆錄問詢,法院認為受害者證詞材料清晰完整,與張某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證據材料能夠互相印證,受害者無需到場,且不影響案件的審判,因此駁回了張某及其辯護人的申請。

  一系列的事情讓我身心俱疲,先是被確認重度抑鬱和中度焦慮症,后被確診為雙向情感障礙症,每天都在自傷自殘咬牙活著和不如一死了之之間反覆掙扎,由於時常發病,也給家人帶來巨大傷害。在這種情況下,能活著就很辛苦了,根本無力做任何事情。

  我還有很多沒打的官司:關於被輕判的張某案會申請進行抗訴、關於對王某文處罰決定的 " 複議 "、王某文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15 天之後,卻反向法院起訴我名譽侵權,索賠近百萬,其中包括精神賠償 10 萬元;李永和在阿里高調公開道歉之後,卻反向法院起訴我名譽侵權。我要爭取在活著的時候把官司打完。

  

  張某妻子以誣告陷害罪向公安機關控告阿里女員工周某。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的受案回執

  " 阿里女員工案 " 時間線:

  2021 年 7 月 27 日,阿里女員工周某與同事王某文赴山東濟南參加平台合作活動。活動結束次日,周某報警,聲稱前一天酒局之後,遭到同事王某文侵犯。一周后的 8 月 6 日,周某再次報警,稱被合作方員工張某猥褻。

  2021 年 8 月 7 日晚,周某在阿里內網髮長文,自述被王某文強迫出差、灌酒和性侵,被男商戶張某在酒局上猥褻。

  2021 年 8 月 14 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

  2021 年 8 月 22 日,王某文妻子發表自述:我丈夫有錯無罪,引發輿論嘩然。

  2021 年 8 月 25 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通報稱,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依法批准逮捕。

  2021 年 9 月 6 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同日,濟南槐蔭公安發布通報稱,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不批准逮捕,治安拘留十五日。

  2021 年 9 月 12 日,微博認證為 " 阿里女員工案 " 張某妻子的賬號發聲,質疑其丈夫張某涉嫌強制猥褻被批捕一事。

  2021 年 9 月 13 日,王某文妻子發文稱:決定與丈夫一起訴諸法律,準備就周某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控告。

  2021 年 9 月 27 日,張某妻子紀女士發微博稱,已正式以誣告陷害罪向公安機關控告阿里女員工周某。

  2022 年 6 月 6 日," 阿里女員工案 " 在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開庭。張某在被拘押 302 天後出庭受審。6 月 7 日庭審結束,當庭未出審判結果。

  2022 年 6 月 22 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強制猥褻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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