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的一天早晨,我驅車來到了通往土著人居住區的交叉路口。我看到有個警車在我前方道路中央停著,警燈閃爍,道路並沒有被擋住(通常警車將車停在垂直於道路的位置以遮擋道路,而不是與道路平行且停在道路中間。)但我還是停在路口,觀察了至少2分鐘,發現沒有任何危險(沒有事故,沒有救護車,道路上沒有任何車輛)。我仍然停在路口,直到我看到(我身後的汽車也看到了)有輛汽車從右側路口過來右轉到警車旁邊並通過了警車離開。此時我聽見我身後的車在嘀我。所以,我以非常慢的速度接近警車,警車的引擎開著,警察並沒有阻止我。所以我慢慢經過警車離開,然後我發現警車開始跟著我,我打開應急燈,停在路旁並在車裡等著。警察過來對我說:「你經過警車,我給你罰單,把你的登記卡給我」我有些緊張,打開錢包,將我的駕駛執照遞給他。「我要你的汽車登記卡!」我說:「是的,我會找到它的。我找到后遞給警察,我告訴他這對我來說是第一次。我不是第一個通過警車的人。他卻說:「我讓那輛車通過,因為我認識那個人,他在前面工作。」我說:「你認識他,但我不認識他,他誤導了我。」「如果你爭辯我會給你更多的罰單,我只好服從他。我在車裡等了大約10分鐘后,警察給了我一張438元的罰單。罪名是「failed to stop
for police」。我試圖求他取消罰單,他說:「到法庭去」,我氣氛的說:「是的,我會去法庭的」。然後該警察開始懲罰我說:「呆在車裡直到我讓你走。」我雖然委屈但也只能服從,在車裡又等了約5分鐘。我知道我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我不知道為什麼警車停留在路中央;如果想阻止通行,警察應該用警車擋住我,或者警察應該下車引導交通,但該警察沒有這樣做。這不是我的錯,於是我把我申請無罪的表格寄給了法庭,準備到法庭上辯護。大約9個月後,我收到了一封法庭的通知。大意是「無罪釋放(you have been acquitted),罰單零元「,竟然連去法庭都省了,感謝法官!正是應了:」腳正不怕鞋歪「這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