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外蒙獨立是某黨在1949年前一貫的主張,是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李大釗毛澤東等人一生或半生奮鬥的目標之一。而老蔣卻一直在保衛外蒙,只是在東北被俄國侵佔、賣國賊與蘇俄侵略者裡應外合甚至搞「東蒙古獨立」的境況下發了一個在法律上無效的「承認外蒙獨立」政府公告。《人民日報》1950年文章早已指出:「只有國民黨反動派才痛恨蒙古獨立」,那些俄奴賣國衙內們如今要玩「民族主義」,把責任推在老蔣頭上,不惜強姦毛主席和他們的父輩,令人心寒。
另外北洋漢奸子弟李敖與老蔣有世仇,他罵老蔣的書相當片面,不足信。有點智商的都應該知道:只談論部份事實,那就等於撒謊。李敖的《外蒙獨立真相》就是這種謊言。下面,俺列舉一些重要的史實。
一、在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中蘇條約。這是蘇軍入侵中國東北后簽的城下之盟,但該條約對中國相當有利。附件明文規定蘇軍「三個月內(從東北)撤完」,作為交換,中國在外蒙公民投票確認獨立后「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沒有期限!!)。按條約規定,當年11月15日是蘇軍撤完的期限,所以10月22日,外蒙進行了公投,但中國政府並沒承認。因此蘇軍違約不撤。
由於蘇聯不撤軍,而美國也沒有像蘇聯害怕的那樣與中國政府組成聯軍收復東北(蘇聯已指示中共:蘇軍在11月15日後不會在東北阻擊中美聯軍),所以年底老蔣又派蔣經國再一次去見斯大林。斯大林更蠻橫:「如果不承認外蒙,那麼東蒙古也要獨立」。當時東蒙古(東北的一部份)也在蘇軍手中。所以老蔣沒幾天就發公告了。事實上,在發公告的同時(1月6日),烏蘭夫等人在蘇軍刺刀保護下召開了內蒙古自治大會,會上成立了內蒙古自治政府。
所以,如果如果中國政府軍能耐大一點再支撐幾年,內蒙也保不住。
二、國民政府在1946年1月5日(1月6日見報)的公告聲稱承認外蒙獨立。該公告違反當時的最高法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各省和蒙古、西藏」,從而在法律上無效。
有人說「國民政府包括最高法院」,所以國民政府公告不可能違憲。事實上,美國政府也包括最高法院,而美國國務卿經常在國際上代表「美國政府」說話:「美國政府認為(government considers)…」。還有無數的「美國政府」與外國的協定,不能說就是法院認可的協定。例如1982年8月17日的中美公報,簽署人就可以代表「美國政府聲明」,有些美籍台灣人就想去控告該公告違法。
三、1946年底的新憲法和國際上的類似情形。1945年蘇俄在伊郎北部也有駐軍,也扶持了個傀儡政權。蘇俄於1946年跟伊朗簽約,拿到合營石油公司51%石油,隨即撤軍。伊朗新國會召開后,在1946年12月投票廢除了該條約。與此同時,中國也通過了新憲法,其中第119條規定外蒙自治而其制度「以法律定之」。斯大林在伊朗吃了虧,對中國1946年底新憲法關於外蒙自治的條文肯定心有餘恨,這是1947年這位大老闆命令「大反攻」的主因。伊朗有石油,杜魯門向斯大林發出「強硬語言」讓他縮手(見Offner的書《又一個這種勝利》,Another Such Victory) ,但中國只有四億窮鬼,「不值得美國花費資源」(見Schaller的新書《美中進入21世紀》,原文是China was simply too weak and too poor to justify a major commitment of American resources)。所以,這是老二欺負老四,老大袖手。加上老四家門不幸,給老二當走狗者眾,外蒙怎能不丟?
四、外蒙問題的延伸。這就是老蔣當島主的原因了,讀讀沈志華的《斯大林的"反覆無常"與國共戰局的起伏》就可以知道,1945年底,脅迫中國承認外蒙獨立是蘇聯對華政策的第一要務。不過,與其說是斯大林的反覆,不如說是老蔣的「反覆」:
(1)簽約時老蔣答應「應予承認」-->斯大林「不準(毛主席)革命」,主席很聽話,乖乖地去了重慶談判;
(2)外蒙公投后沒有承認-->斯大林不從東北撤軍、命令代理人「大打」並搞「東蒙古獨立」;
(3)老蔣終於發公告承認-->蘇聯撤軍,二十餘萬國軍把「常勝將軍」林彪的三十多萬大軍打得滿地找牙,從長城邊掃到松花江,要馬斜耳發停戰令救命;
(4)老蔣反悔,拒絕外蒙進聯合國,新憲法里又寫進了「蒙古、西藏」,重設「蒙藏委員會」-->斯大林發動了「中國人民大反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