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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 曹雲金白乾三年 郭德綱或涉嫌欺詐未成年人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6-9-8 13:5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關鍵詞:郭德綱, 劉龍珠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 曹雲金白乾三年 郭德綱或涉嫌欺詐未成年人

 

/ 劉龍珠律師

 

近日來,郭德綱高調公布家譜「清理門戶」,迫使曹雲金髮出六千字帶圖檄文回應,一時間輿論沸沸湯湯。在這篇置頂的檄文中,字字句句都是近八年來退無可退的無奈以及被壓迫剝削的委屈,使讀者心有戚戚,可謂一篇「淚狀」。但是要真正讓輿論大眾相信自己的故事,並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曹雲金更適合的選擇應當是在被侵權時就及時向郭德綱提起一紙訴狀。

 

這場所謂師徒紛爭的起因和核心是師徒利益分配的不平衡,若曹雲金想要通過司法救濟重新調配二者的利益就要確認在德雲社發展的不同階段,郭德綱和自己的法律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鑒於郭德綱的公司於2006年才成立,在此之前曹雲金和郭德綱一定不是勞動關係。也就是說,至少在公司成立之前,二者的法律關係完全不受《勞動法》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受《合同法》調整。根據曹雲金的說法,學藝三年,他每年都向郭德綱上交了學費和生活費。在此期間,他一方面為師傅洗衣做飯,養狗沏茶,買菜做家務,一方面學藝進行演出。因此,二者之間至少應該有一份口頭協議,約定曹雲金有交納學費、生活費、照顧師傅起居、配合師傅演出的義務,以及獲得郭德綱授藝的權利。郭德綱承擔相對應的教學義務和權利。另外,如果郭德綱按照自己相聲中所謂「三年學徒,兩年效力」的行規收徒,曹雲金還有學成之後,將頭兩年的收入交給師傅的義務。因此,二人的關係受到合同法的約束。根據《合同法》第 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2002年,曹雲金作為一個16歲的未成年人,只有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其與郭德綱的簽訂這種學徒合同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是存疑的。不過,根據曹雲金說母親拿到收據和蓋章放心把自己交給郭德綱的說法,該合同已經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並不會因為曹雲金的民事能力問題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曹雲金在檄文中2002年的自己,作為一個未成年人,隻身來到北京,相信了郭德綱所謂開班辦學,畢業頒發藝術文憑的說法,誤解是正規培訓機構才決定留下學藝。曹母也是因為看到學費收據,才相信郭德綱的說詞,放心將未成年的兒子交給他。但事實證明,郭德綱的所謂收徒並不似學校開班授課,而是將私人生活和傳道授技混淆。說學逗唱不一定每天都教,日常雜務卻每天都要徒弟做。另一方面,宣傳時郭德綱許諾的藝術文憑,在引誘曹雲金達成協議后卻不被提及。因此,郭德綱當年的行為或許構成對未成年人的欺詐,即使曹雲金的母親確認了曹雲金和郭德綱的協議有效,受害的曹雲金仍然有要求變更或撤銷其與郭德綱口頭協議的權利。

 

也要注意到,以郭德綱動輒將未成年的曹雲金趕出家門的火爆脾氣,和他在公共場合也對徒弟耳提面命的嚴厲師威,16歲的曹雲金在當時還很拮据的郭德綱家學藝時,可能少不了被辱罵和體罰。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理辦法》,如果郭德綱多次毆打曹雲金,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另一方面,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和《民通意見》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2002年,郭德綱以自己多年與相聲名家合作的名聲辦學,利用自己在行業的優勢地位,以所謂「規矩」的形式規定了師徒雙方的權利義務。而曹雲金彼時作為一個16歲的完全不熟悉該行業的未成年人,說自己「滿懷希望」地決定「隻身留下」學藝。可見郭德綱在訂立合同時不僅利用自身優勢,還利用了對方的輕率和沒有經驗。從合同條款的角度看,一方只有教學義務,另一方則除了相應的學費義務還有伺候師傅和無酬勞演出義務,顯然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此,在本協議中,郭德綱一方獲得了超過法律允許限度的利益,而曹雲金一方遭受了巨大損失,曹雲金應當有權在一年內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當我們仔細看其中曹雲金的演出的義務和照顧郭德綱生活起居的義務,發現曹雲金和郭德綱此時還存在一種勞務關係。在中國,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保障,保護程度相較勞動合同低很多。但勞務合同也要遵守公平、等價原則,不能讓徒弟為自己白乾三年。換句話說如果曹雲金及時行使自己的撤銷權,把給付自己勞務報酬加入條款,那麼我們可以粗略算一下他可能得到多少錢。曹雲金的勞動報酬應該一方面包括每次演出的演出費,一方面涵蓋幾乎沒有下班時間的家政費。因為並不能找到當時曹雲金演出頻率的資料,無法推測他作為學徒的演出酬勞的市場價。但如果參考北京2002年到2005年,白班家政保姆的平均工資水平,再適當加上晚間和雙休日曹雲金洗衣做飯喂狗的勞務,僅曹雲金三年多的家務勞務部分就至少值42000元左右。也就是說,按郭德綱當時居住的大興平均房價計算,郭德綱把曹雲金當免費勞動力使喚,整整少給了別人十平米的房屋面積。

 

2006年德雲社成為公司以後,劉龍珠律師認為,曹雲金和德雲社之間就存在了勞動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合同法》,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中國境內的企業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就形成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也就是說事實勞動關係的成立不以紙質合同為必要要件。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根據曹雲金的說法,自己學藝完成,在德雲社工作期間,一個月演滿了32場演出,到手的工資只有四千多。零七年和零九年拍攝《竇天寶傳奇》和《三笑才子佳人》一共五個月,沒有報酬。零八年天津開分社,沒人願意去演,曹雲金帶隊開專場,就拿了500塊演出費。這一方面可以看出曹雲金為德雲社提供有償勞動,二者存在勞務關係。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德雲社確實拖欠了曹雲金影視演出工資。且以德雲社作坊式的運作方式,員工並沒有明確的下班時間,師傅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需要徒弟,都默認徒弟應該趕去「救場子」,也沒有按《勞動法》規定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因此,曹雲金當時可以選擇最晚在零九年拖欠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向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者在損害行為發生的一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使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德雲社支付自己的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而不是等到現在已經喪失了救濟的權利。

 

另外,曹雲金提到團隊如日中天的兩年公司沒有社保,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例,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德雲社不繳納社保的作法已經違法,在曹雲金沒有離開德雲社的時候,德雲社應該補交其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曹雲金方面則應當在一年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或在兩年勞動保障監察時效內對該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如果,曹雲金因為德雲社不交社保,社保機構又無法補辦的話,他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德雲社賠償損失。可惜,這種救濟方式也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還應當注意到,曹雲金的檄文在2010年的敘述中才首次提到合同。所以,如果德雲社在2006年成立直到2010年都未與曹雲金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如果曹雲金及時維權,他最終會得到用工一個月後起算的二倍工資的補足。有關部門也注意到傳統學徒制的忽視法律合同的弊端。20148月底,教育部下發《關於開展現代學徒制試點工作的意見》,鼓勵「工學結合」,建立現代學徒制。這種現代學徒制將保障:學生和企業有法律關係,必須簽訂定向培訓合同,明確培訓內容和補貼;學徒在校企之間有工學交替的時間。

 

綜上所述,曹雲金為郭德綱效力的八年中有很多次機會可以討回自己被侵害的利益,但一次次都因為所謂「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從而不能「逆父」的道義要求或者輿論的道德風險,選擇忍讓,從而最終錯失了維護個人權益和輿論高點的機會。追根究底,是源於傳統的權威家長式的學徒制的弊端,使師傅能扛著傳統和道德的大旗遮掩自己的貪慾和剝削,進而得以把縹緲的江湖道義物化為一本辱罵前徒弟的家譜,得以時時提醒剩下的弟子不可反抗。

 

飛鳥掠過亦有痕迹,是非曲直總有明證,現實真相有據可依,內心真相唯己可辨。我奉勸郭德綱先生放棄慾望,得到安心。 本句改寫自《張紀中關於不實傳聞的兩點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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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十路 2016-9-8 22:46
「可能少不了被辱罵和體罰」   猜疑?由猜疑推理是欺詐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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