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對私人財產的保護比前三十年過去有所改進。但是離徵收私人財產必須給予完全補償還有很大距離。徵收與沒收不同,沒收是無償的,徵收則是有償的。但對徵收如何給予補償,卻是爭論極大的問題。國際上有關的規定是,對徵收應給予「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我國三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規定的是「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是「適當補償」。「相應」、「適當」與「充分」差別很大,在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也可能極不相同,容易在人民中引起不滿。法律應該有統一的規定、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解釋。不合理的補償也是一種剝奪。靠剝奪私人財產來完成城市建設和實現經濟發展是不可取的,法律應當規定對私人財產的徵用給予完全的補償。
中國遺留要處理的歷史問題很多,這其中對過去已經執行的私人財產的徵用沒有給予,或者沒有完全的補償的,應該追補。
中國僑聯應該具有保護海外華人國內財產的義務和責任。僑聯在過去也做了一些工作。在一些海外華人在國內房地產的處理過程中,僑聯也出面與地方政府聯繫落實。但是,僑聯只有信訪部門,沒有專門的部門做這方面工作。僑聯應該重視這方面的事情,這是維繫海外華人切身利益的一個主要方面。僑聯有發言權,有影響力,應該在私人財產的立法和保護方面起到應有作用。
從法律上說,私人財產即私有財產、個人財產。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雖然它還由眾多的社會經濟組織組成,但這些組織也是由個人組成的。個人是社會基礎的基礎。個人在社會上要尋求安全保護:一個是人身安全,一個是財產安全,兩者缺一不可。動搖這兩個安全,就會動搖社會的根基,就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從法律角度看,就是要保護人的兩種權利:人身權和財產權;保障社會的兩大秩序:社會安全秩序和經濟安全秩序。民法就是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以及確立這兩種秩序的法律制度。可見,中國當今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是最重大事情。
私人財產的地位及其保護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世界各國憲法均確立私人財產的法律地位,表述雖然不同,精神卻是一致的。目前中國憲法不是從私人財產,而是從私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來表述的,無論「補充」也好,「重要組成部分」也好,均未從私人財產的角度加以闡述。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仍然著重在生活資料,強調保護「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憲法應當明確保護一切財產權。
不同主體的財產所有權受平等保護。主體地位平等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私人財產和國家財產從其所能享有的客體來看,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國雖然土地只能為國家和集體所有,不能為私人所有。但這絕不意味著私人財產與公有財產在權利性質上有所不同,有地位高低不同、保護方式不同。公司法中已經不再依主體的不同而區分不同的股權(如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民法中依主體不同來劃分所有權,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無此做法,在我國也應當逐漸削弱,對公有財產和私人財產保護的不同表述應予取消。
對私人財產的限制和剝奪必須有法律依據。私權利和公權力的碰撞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與公權力相比,私權利也總是脆弱的,難以對抗強大的公權力。正因如此,各國憲法和民法的主旨就是要確立只有議會通過的法律才能對公民私人財產進行限制和剝奪的原則,政府沒有法律依據是不能限制和剝奪私人財產的。這個精神在中國立法法中有所表述,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對私有財產限制和剝奪不僅限於徵收,還有沒收、查封、凍結等。物權法應明確限制和剝奪財產權必須有法律的規定。這樣,民法的三大權利才有法律明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