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海關出示了往返機票和酒店付款訂單、醫院B超單,和北京私立醫院的產檢分娩合同以及北京月子中心的合同,我認為已足夠證明來港目的並非分娩,並且表示如果需要其他材料我也隨時能夠提供,但仍被無視。
xqw63: 有規定,那就怨不得海關官員了 官員應該給予出示
redbud: 其實人家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孕婦自己不知道香港有禁止孕婦28周以上還來香港的條例,但是人已經到了,所以希望能夠被放行,希望有人為自己的錯誤買單,只不過有
xqw63: 也就是說,英式執法有通融性?
redbud: 英國的規則是留了彈性的,比如我的學生晚交作業,如果理由充分,我們是不能粗暴的判零的。還有很多事情,都給與了充分的申訴空間,在執行的時候是有彈性的。但是
xqw63: 比較而言,美國的通融性較小,咱的超速罰單,只有ABC選項,認罪、上課、對質,如果是執法方有不合理的一點小錯誤,都可以免單
淺色: 你問問你朋友,如果在國內被這樣對待,她生氣不?生氣了想過申訴沒有?想過抗爭沒有?
她肯定告訴你,在國內,沒用。
所以,說實話,國內的人,根本就沒資格對香
淺色: 你問問你朋友,如果在國內被這樣對待,她生氣不?生氣了想過申訴沒有?想過抗爭沒有?
她肯定告訴你,在國內,沒用。
所以,說實話,國內的人,根本就沒資格對香
redbud: 其實關鍵在這裡,這個孕婦認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了,但是不能被海關人員當作是充分的證據。香港是法制社會,他們已經寫得很明白,懷孕28周以上,沒有醫院的預約單
redbud: 機票錢應該是香港海關出的。
更淺: 你沒有讀文章,就是沒有28周明文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法治社會不能連衛生間都不讓孕婦去。
redbud: 這個最後的遣返流程,全世界機場和入境處都是一樣的,學個教訓吧,其實人家不叫羈押,叫detention,在即不能入境也不能離開的情況下,海關會把你放在一個房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