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對朱令案的炒作中,五花八門的猜想和妄評層出不窮,全部以吸引眼球為快,甚至搬出了教授,神探來忽悠人,同時也顯示出人們對法律常識的貧乏。
一.結案的重啟。對待已經結案事件,要重啟審理,最基本的前提是要有新的證據,或對以前的審理髮現重大疏忽和漏洞。而朱令案至今,沒有任何新的證據,所以也沒有任何必要重啟。如果憑一些人的吵吵鬧鬧就可以對已經了結的案件隨意重啟,那面對那些專業上訪戶,中國所有的公檢法別的都不用幹了,把陳年積案開開關關就會忙個沒完了。
二.測謊器的效用。在行事偵探中測謊器是一個輔助的手段,但不是定案的依據。一個嫌疑犯可以幾次通不過測謊儀器, 但如果沒有直接人證物證,還是無法定案。即使搬出李昌鈺的大名,測謊儀器的效用還是輔助查案手段而已。特別是此案沒有重啟,就沒有使用測謊儀器的依據。測謊儀器也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你即使交錢自願去測謊,公安部門也不會讓你如願。
三.案情資料的公開。任何案件,除了執法機關和雙方律師可以查閱案情資料,沒有向社會公開的義務。即使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也不會對旁聽席上的任何人提供任何資料。結案后也只有宣告判決書,不會公開任何案情資料。那些所謂的法學教授為了揚名就信口胡言去忽悠法盲了。
四.遣返。孫維在美國。就有人提出美國政府把孫維送回中國去。豈不知孫維是個合法公民,
沒有任何人可以決定她想去哪兒或要去哪兒。遣返第一前提是某人在本國有重大嫌疑, 有充分的犯罪證據要求遣返查證,簽約國才會酌情辦理, 如賴昌星。 而孫維是一個法律裁定的合法公民,你們無知到提出美國政府把孫維遣返,這不是開國際玩笑嗎?
五.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在任何地方都適用, 也是必須遵守的原則。 世界上可以有無數個自封的福爾莫斯,但猜測推理前先學一點法律常識,不然福爾莫斯在地下都不會放過你。
六.朱令案已經結案十九年了。諸位真的妒惡如仇的話,去多譴責和防範那些為爭名奪利,仍然在下毒,陷害,誣告,無所不用其極的舞池手段去打擊同學或同事的小人,教會他們如果不服別人,就努力奮鬥超過他,而不是使用陰謀詭計去把他拉下來。
學點法律常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