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到一位博客在討論中國人權的文字里提到有關中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評論,認為這反應出中國憲法的虛偽。該博主認為憲法應該規定有「信仰自由」,而不是單單「宗教信仰自由」。咋一看來, 這評得還真有些道理,中國政府是否有些心虛,所以不敢用「信仰自由」這樣的條款?
仔細琢磨了一下,如果你認為中國政府反正要「迫害」和「干涉」或「限制」「信仰自由」,政府大可堂而皇之地在憲法上加上「信仰自由」,而在行動上加以干涉。就像中國憲法中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很多人認為實際上沒有一樣。所以,這看來 不是個原因。
中國現行的憲法是參考西方的憲法條文而成的。印象中美國的憲法也沒有「信仰自由」這樣的條款。為了慎重,特意查了一下憲法第一修正案,結果發現美國憲法中沒有「信仰」的描述,只有Freedom
of religion 等等,也就是說「宗教自由」。這就有些意思了,為什麼原先西方的「宗教自由」翻成中文成了「宗教信仰自由」呢?
人們常說中文是不嚴謹 的文字,如大家常用的例子「中國隊大勝某某隊」和「中國隊大敗某某隊」都是一個意思。把「宗教自由」變成「宗教信仰自由」多個「信仰」和少個「信仰」在中文中好像更具體,因為,人們往往把宗教當成就是宗教信仰。但這一加,差別就大了。
先看「信仰」(belief)這個詞。信仰是腦袋中的事,你愛信什麼信什麼,沒人管得著。法律不可能管你想什麼,所以「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其實沒有任何意義。
再看「宗教」,宗教並非單單是個「信仰」,而是「信」了之後,要有一定的行為來實踐(practice)你的「信仰」,如傳教佈道,建宇修廟,燒香拜佛,念經祈禱等等。這就是美國憲法只有「宗教自由」而不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因為前者已經包括了後者。
現在回頭再看看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這其實很不嚴謹,嚴格意義上說,這個表述限制了自由,可以理解成你可以信教,但不能用具體的與宗教有關的活動來實踐你的信仰。這就與原來要表達的意思有區別了。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將「宗教信仰自由」改成「宗教自由」。
有5毛在嗎?請呈報中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