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一年住滿183天海外收入要繳稅有社會福利嗎?
祖同興
近日,「海外華人注意了,回國一個納稅年度內住滿183天,海外收入也要納稅」,這類消息傳得沸沸揚揚。是媒體炒作,還是確有其事?是所有中國居民的海外收入該納稅,還是非居民的海外收入也該納稅?回國同胞的海外收入納了稅,能享受到中國居民的社會福利和多種好處嗎?帶著這些疑惑,認真查找了相關文件和信息,還別說,耕耘自有一些收穫。
一、中國有沒有這個新的個人所得稅法?
首先,為了避免道聽途說,找到風源,特別查閱了中國人大網。一查,真的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這個新個人所得稅法,是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的。有新法,是毫無疑問的了。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就得仔細研究了。
二、誰的海外收入要納稅?
新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通常的理解,在中國,只有持有居民身份證的,才算中國居民。沒有中國居民身份證的回國海外同胞,是不配算中國居民的。如果這樣理解,這個新法就幾乎與回國海外同胞無關了。
新法第一條同時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裡的非居民個人,似乎包括了回國海外同胞。但明文規定納稅的,僅限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並不涉及海外收入。如果僅有少量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達不到納稅規定的每月五千元起征點標準,更無須多慮了。
從以上新個稅法明文規定看,回國同胞的海外收入要納稅,很大程度上是媒體炒作或嘩眾取寵。換個角度看,搞明白了居民不是公民,不論有沒有戶籍,不論什麼國籍,只要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都被視為居民,反倒是與國際常規接軌。那樣,回國一年居住累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大概就可有居民身份證或臨時戶籍了。果能如此,新個稅法與回國海外同胞有關,並非全是壞事。但就現實情況來看,居民身份、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不過是回國海外同胞的望洋興嘆之物。想成為納稅居民,還不太靠譜。當然,不能排除地方貪官污吏利用新個稅法,搜刮回國同胞海外收入的情況發生。有法不依,執法機構和人員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想怎麼執法,就怎麼執法,宰回國海外同胞沒商量,也是說不準的,不得不防。
三、回國海外同胞納稅可能會給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嗎?
在美國、加拿大,合法居民沒有戶籍,沒有居民身份證,但納稅人不論來自哪個國家,都有美國社會安全號碼,或加拿大社會保險號碼。
中國現今尚沒有美國社會安全號碼或加拿大社會保險號碼類似的系統,只有居民身份證號碼。回國海外同胞想得到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在戶籍制還沒有廢除的當下,幾乎沒有可能。按照新法規定,非居民納稅,可能得到一個納稅人識別號。這個識別號,大概只能用於納稅交錢,別無他用,與美國社會安全號碼或加拿大社會保險號碼的功能無法比擬,與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功能也無法比擬。
四、海外收入納稅,享受中國居民社會福利嗎?
在美國、加拿大等現代文明國家,納稅有許多好處,不僅與多種退稅、補助、財務信用有關,更與享受社會福利,特別是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退休福利、老年福利、兒童福利等等密切相關。如果納稅人除了交錢,沒有任何福利和好處,那無異於封建官府在搶銀錢劫民財。回國納稅的海外同胞,最好搞明白納稅,特別是納海外收入的稅,能夠享受到國內的哪些社會福利和好處。這方面,僅從中國新個稅法,是看不出來,也猜不明白的。假如什麼社會福利和好處都享受不到,有誰心甘情願納稅進貢,那還真是個覺悟問題。
該不該納個人所得稅,不僅僅與居住時間和收入水平有關。在美國的中國公派訪問學者和留學人員,包括孔子學院教師等,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然而,根據兩國外交協定,個人收入都不用納稅。可見,納稅還有許多特殊規定,與不同身份簽證有關,不完全取決於居住時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和收入數量。這方面,中國新個人所得稅法沒有明文規定,僅以居民、非居民論納稅人,實際上是不夠準確全面的。
不管怎樣,與現代文明的居民理念接軌,把居民與公民區別開,把戶籍與國籍或國家行政歸屬區別開,應該說是一個進步。但願這個進步,不光用於徵收海內外個人收入稅,還應有利於不斷擴大改革開放,造福於海內外億萬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