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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艷收到的不是命令是通知

作者:威聯  於 2022-3-27 10:2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熱點 雜談|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評論


i.驅逐通知(Notice of Eviction)概念

法院發出的紙質通知書。主要內容是:通知被告須在限期內(最少5天)搬走,否則強制趕走。

通知書須遞送給被告本人,紙張觸及被告本人身體即為送達,被告觸及通知書即為收到,收到后扔不扔掉與他人無關。

地保、公證員、律師樓方面的遞送人,收費一般為$100。勞駕警察遞送一般免費但出事概率較大。

任何遞送人,非邀不得進入人家,無權過問、干預、威脅住戶,除非有確鑿證據證實戶內正在進行殺人或自殺。

ii.驅逐令(Order of Eviction)概念

給執法部門(如警察局)下達的命令,是警方的執法依據。如果被告沒有在驅逐通知的限期之內搬走,警方可憑驅逐令強行驅離,被告若有阻攔則構成妨礙公務。

iii. 李艷收到的不是命令 是通知

李艷被殺案中,警察遞送的是驅逐通知,而不是驅逐命令。

故意混淆「通知」與「命令」,屬動機不良、目的不當(Bad motivation.Improper purpose)

李艷在家-聽到叩門-半打開門-接通知-讀通知-扔通知-關上門的過程中,手中有刀但沒有任何舉刀威脅的動作和語言。之後的不完整視頻顯示:警察無正當理由騷擾住戶--非法闖入不出示身份、逮捕令-不告知逮捕原因、投訴事實、罪名和投訴人--對卧室里的李艷開炮,警察故意枉法、恣意侵權、蓄意行兇在先!

李女士逃無可逃、舉刀反抗在後!因慣性超出了門坎!出門坎後有明顯的止步動作,左臂伸直舞刀是驅趕動作不是刺殺動作,把刀把子從左手遞到右手、刀尖向後,又一次體現結束衝突的意願,卻慘遭擊斃!故意擊斃發生在李艷的正當防衛期,並無明顯的防衛過當趨勢和後果,擊斃李艷之後才有人聲稱受傷。

關聯閱讀

1.    《周東發律師三段論》 https://youtu.be/P-vqH0UHCI4?t=15

2.    《周東發律師三段論》 https://youtu.be/P-vqH0UHCI4?t=15  (復件)

3.    《焦點觀察》 https://youtu.be/MrvkykH_jFI?t=1069

4.    來源不明的 視頻片段:

mda-ncd9cf1hc6vk8yni.mp4

WeChat_20220322171003.mp4

4ce153d6d29f99ea0610c5da3b55b8db.mp4

7d90608be39ec29dc16aa707079a4002.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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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七把叉Archie 2022-3-29 13:28
謝謝你提供的信息。驅逐通知和驅逐命令的區別。警方送達驅逐通知,沒有其他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警方強制闖入李燕房屋,明顯是執法過當。有沒有刑事責任,等法院的判決吧。
回復 威聯 2022-3-29 23:44
七把叉Archie: 謝謝你提供的信息。驅逐通知和驅逐命令的區別。警方送達驅逐通知,沒有其他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警方強制闖入李燕房屋,明顯是執法過當。有沒有刑事責任,等法院的
謝謝光顧,感謝直來直去。俺認為:
警察以槍瞄準宅內李艷,喝令「放下刀」,挑釁「過來就開槍」沒開槍但侵權--屬於執法過當。
為報復冷遇,未經允許闖入李燕住宅--觸犯刑法,屬於「非法闖入」 。故意犯法不屬「執法過當。」
闖入后圍堵卧室朝人開炮---觸犯刑法,屬於「故意傷害」、「襲擊」、「警察暴力」、「仇恨(華人)」犯罪。故意犯罪 不是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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