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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紹

作者:威聯  於 2013-4-24 22:3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7評論

簡介美國法官

轉帖有改動,原文作者朱偉一 ,研究員。原文網址http://www.***/content/08/1202/09/85140_2034795.shtml

多數法官只判輸贏不講公道

怎麼講?美國一審時多數案件由陪審團判定「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s)即是非,而法官僅負責解釋法律問題(question of law),當事人可以放棄陪審團審判,要求改由法官審判。如果是刑事案,陪審團定被告有罪(convict)后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民事案中,賠償金額也由陪審團決定。美國時而出現上百萬、上千萬乃至上億美元的賠償金,都是陪審團所為。類似考官判卷,只判是否及格不管是否作弊;類似拳擊裁判,只判誰厲害不管興奮劑。由於法官判案只判輸贏罔顧事非,所以美國人發現依靠法官主持公道是靠不住的,美國人只能依靠自己。

民事案,法官可以按照訴訟原告的要求:不要陪審團!拒絕被告「要陪審團」的請求!

槍手可以你死我活,法官相對逍遙超脫

所謂依靠自己,就是要雇傭「槍手」---律師,在訴訟中可以唇槍舌劍、惡意訴訟、你死我活。而法官則相對超脫、相對逍遙,有時是袖手旁觀。有位美國一審法官私下談起,如果是殺人越貨、作姦犯科的案子,審理起來還能抖擻精神;遇到枯燥的商事案,那簡直是昏昏欲睡強打精神。

格鬥裁判

陪審團審案中,法官像是格鬥裁判,但只是裁判雙方律師「格鬥」是否「規範」,而並不是認定事實的裁判。陪審團則是觀眾,所以,美國一審中永遠是法官一人獨審。當然不容忽視。足球場上,世界頂尖的高手被裁判的「黑哨」一吹,也是心緒全無,敗下陣來。當然,法官也可以「刁難」律師,逼其就範,從而影響審判結果。

上訴法院更不過問FACTS

美國聯邦法院是三審制,地區法院(一審)、巡迴法院(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終審);州法院是四審制,一審、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美國上訴法院以上的法院審案時原則上只審法律問題,不問事實。如果事實嚴重有誤或是有新情況,上訴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美國法官的理念是,上訴法院只問一審法官運用法律是否得當。上訴法院受理上訴的理念是,一審法官與陪審團身臨其境,直接觀察證人,在事實問題上最有發言權,上訴法院應盡量不介入。美國上訴法院的判決書也是在「造法」(make laws)。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不可能完全割裂,上訴法院的法官有時也通過法律問題迂迴事實問題。但這是技巧上是做法;原則上,上訴法院不過問 "QUESTION OF FACTS。"

美國法官的獨到之處

上訴法院審案時是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三位法官的資力有深淺區別,但在職務上並沒有高低之分,審案時完全是平起平坐。遇到大案要案,上訴法院也可以是「全體法官同審」(en banc)。美國最高法院是9位大法官會審。美國法官的獨到之處是,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將其觀點寫在判決之中。有時是截然相反的觀點。法律不同於自然科學。後者找出的是自然界早已存在的定律,有對錯真偽之分。而法律則是人類自己「造」出來的條條框框,其釋義與運用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黑白兩可、是非不分的。

當事人的機會

既然結果是兩可的,公正需要體現在程序方面。這就是美國之所以特彆強調「正當程序」(due process)。簡單說,正當程序就是當事人(或是被告)應有辯解的機會,法官有傾聽辯解的義務。此外,法官判決時必須自圓其說,前後一致。寫判決的重要意義也就在於此。

法官大多重名

律師大多個性較強,而美國法官也是律師出身,不願聽命於他人。制度上美國是司法獨立,也就是法官獨立。但美國法官很少獨斷獨行,膽大妄為。美國法官大多德高望重,而且都當過資深律師與名教授,爬到法官的位置可謂歷盡千心萬苦,不會為了區區小利而壞了自己一世的英名。美國聯邦法官有一份很好的俸祿,且享受終身制(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如果願意他們可以在任上干到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大法官馬歇爾干到80歲時已是病入膏肓,美國的「右派」也盼著這位「左派」儘早讓「賢」(美國最高法院只有9個席位)。馬歇爾死活不走,而且揚言:「我就是要站著進來,躺著出去。」美國法官大多幹得笑眯眯的,少有貪臟或因貪贓而故意枉法的。

法官也有顧忌

美國法官待遇優厚,不求加官晉級,可以專心致致地工作。聯邦法官的待遇更好,而且是終身制,雖然沒有領導督促可工作起來還是兢兢業業。美國法官,尤其是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把接手的案件當作藝術品和超越自我的得意之作。其作品也不乏鑒賞者,美國法學院的教授們的工作與嗜好之一就是對判決品頭論足,或喝彩叫好或口誅筆伐。

由於法官偏向決定輸贏,所以律師在訴訟中的首要任務是讓法官的屁股坐歪,無德無能又無理則唯有哈。而美國律師協會每年要給法官打分,所以法官尤其老年法官審案時,對自己討厭的、明顯尋求司法助惡的訟棍,也不敢輕易亮紅燈吹「紅哨」。旁聽審案尤其民事案件審理,很容易欣賞到互相肉麻的戲。

此外,美國是個多元化的國家,遍地都是行行色色的勢力集團、群眾組織,互相牽制,互相制約。所以,法官雖然是獨立審判,但或多或少有形無形的顧忌是難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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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7 個評論)

回復 秋收冬藏 2013-4-24 22:56
有趣。
回復 白露為霜 2013-4-25 02:59
大多數案件是否有罪是陪審團定的。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刑期長度。
回復 威聯 2013-4-26 06:15
法官可以決定要不要陪審團。
回復 威聯 2013-4-26 06:24
秋收冬藏: 有趣。
  
回復 威聯 2013-4-26 06:27
白露為霜: 大多數案件是否有罪是陪審團定的。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刑期長度。
請教:
民事案,法官按照原告的要求決定不要陪審團!拒絕被告「要陪審團」的請求!-----這合法嗎?
回復 白露為霜 2013-4-26 06:30
威聯: 請教:
民事案,法官按照原告的要求決定不要陪審團!拒絕被告「要陪審團」的請求!-----這合法嗎?
不懂。不敢亂講。也許有懂行的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回復 威聯 2013-6-14 20:16
轉帖有改動,原文作者朱偉一 ,研究員。原文網址
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3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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