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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Mediation,Arbitration 和 Court 的區別

作者:開來  於 2016-7-14 00:5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感想|通用分類:政經軍事|已有2評論

關鍵詞:Mediation, Arbitration, Court, 南海, 問題

對目前的南海問題有網友問有關 Mediation,Arbitration 和 Court 的區別。依我的理解是:

Mediation 是調解,對雙方只作調解,其調解的結論和結果對各方都是沒有約束力的,調解人不一定是法官,可以是有好名聲的人。

Arbitration 是仲裁,對有仲裁協議的爭論雙方進行仲裁,其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人一般是法官,但如果一方對仲裁的結果不服,則該方還可以向法院作進一步的申訴,但主要是針對仲裁的依據和解釋。其優點是:仲裁的費用依一定的賠償額是相對固定的。

Court 是法院,在此作法院的判決之意,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爭論雙方進行裁決,其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但解決糾紛的法律費用是最貴的,也是最不容易受控制的。

一般來說,爭論的雙方都是可以先走 Mediation,再走 Arbitration,或走 court 這條路線的,因為解決糾紛的法律的費用是依次序明顯地提高的。也由於要節省費用的關係,大多數的生意夥伴常常會在有關交易的協議中附有仲裁協議,從而將可能的會用來解決糾紛的法律費用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明顯地,在這次南海問題上,中國不是簽署仲裁協議的一方,所以 Arbitration 對中國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而且從一開始,仲裁機構也是無權過問的,所以如果菲律賓要申述也就只能向Court, 即法院提出才行,而不是用什麼 Arbitration 的方式,不管這個地方自稱是「Court」,還是 Center。Court of Arbitration 也還是個只能作Arbitration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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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Polar_bear 2016-7-18 23:53
你的分析有問題,就按自己所參與的兩起Arbitration案件來看,仲裁庭的組成是律師,而非法官,他們這裡叫做Panel。
回復 開來 2016-7-19 10:40
那種情形也許稱為 Mediation 更好。如果這些律師最後不能說服自己所代表的客戶接受律師間達成的調解協議,那麼最後還是會走上 Arbitration,讓法官作出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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