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披露,郭美美以「商演」為名,從事性交易,而每次都要收P客幾十萬元。
我當時就感到很納悶:這裡的「性交易」和「賣淫」到底有什麼區別呢?「賣淫」是刑事科學的專業術語,「性交易」卻不是法律術語,而是口語、俚語、一般常用語。為什麼警方在敘述案情的時候,不採用嚴謹的法律術語「涉嫌賣淫」,而捨近求遠,舍嚴謹求俗俚,非要用「性交易」一詞來模糊概念呢?
我聽說賣淫雖不算刑事罪名,予以治安處罰卻是必須的,現在既然警方已經認定「性交易」,就應該要麼罰款、要麼拘留、要麼勞教,同時徹查這些花幾十萬嫖資的嫖客的真實身份,並繩之以法,這才算「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嘛!
以「商演」為名從事「性交易」,更有可能涉及「組織和策劃賣淫罪」,還應該進一步以「組織賣淫罪」展開調查,一旦確實,應予以刑事處罰。這些都是警方職責範圍之內的事,為什麼卻沒有下文了呢?
現在的問題是,警方口中的「性交易」究竟算賣淫?還是算「按摩」?如果再這麼口口聲聲下去,郭美美就可以連治安處罰都逃避掉,接下來對嫖P客們的身份調查等等也就可以不了了之。我懷疑,警方是在玩弄法律,要麼是受到上面的壓力,企圖達到既為紅十字洗清了罪名,又能最大限度地保全郭美美的目的,於是和郭美美私下達成了協議,告訴她「我們也是應付應付,不會對你怎麼樣地,請你暫時配合下。」免得郭美美惱羞成怒,破罐破摔,將17.2G見不得人的資料公之於眾;要麼就是某些警察先生自己被郭美美的美色征服,「憐香惜玉」了,妄圖暗送秋波,私售法律,賣交情給郭美美,讓郭美美感激涕零,今後以身相報。
如果辦案民警的寬闊胸襟並非如我小人之心可以猜度的。那麼我想請教警方,你們能解釋一下,郭美美的行為和賣淫究竟有什麼區別嗎?為什麼對別人就算「賣淫」,對她就非要說是「性交易」呢?
是因為P客給的嫖資太大,每次都幾十萬,還請了皮條客當中介專門找有金錢、有身份、有名望的特定精英,和倚門叫賣的土娼不同,所以這份「愛情」就來得崇高,連警察都不忍用「賣淫」這麼難聽的法律術語來褻瀆這份高尚的感情?怕髒了嘴?怕玷污了「偶像、女神」的光輝形象,所以只能算「性交易」?要是嫖資上了百萬,就算「為人民服務」了嗎?又或是郭美美有傳說中外人無法知曉的高貴身份,警察先生「為尊者諱」,在「公主」面前忌諱使用「賣淫」一詞,怕其身後真正的乾爹震怒而吃不了兜著走,不禁要像葯家鑫「激情彈奏」來替換「殺人罪」,用「相互撞擊」來掩飾「毆打他人」那樣,想出了比較文明的「性交易」一詞來掩蓋,以混淆概念?讓法院檢察院無法根據法律上不存在的「性交易」來判罪,無從判起,私下幫助郭美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矇混過關?
又或是郭美美和一般賣淫女不同的地方在於,她事先用了「商演」的名義了,因此不算賣淫,而算性交易。那麼以後妓女出台前,是不是都該先註冊個商演團體,打個幌子,再去賣淫,就不算賣淫了而算性交易,就合法化了呢?如果真的可以這樣,請最高法院出具相關的司法解釋給我們看。這不啻是對色情行業的一大福音,為拉動內需,振興經濟,中華騰飛無疑具有積極作用。
不會是郭美美以「商演」為名搞「性交易」,警方又以「性交易」為名「為賣淫女開脫」吧?看來你們都很聰明的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