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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作者:kissmyaaa  於 2013-9-10 03:5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政經軍事|已有16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解釋》第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後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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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6 個評論)

回復 fanlaifuqu 2013-9-10 04:08
量化了,算是公正嗎?
回復 xoyuanfen 2013-9-10 04:22
兩高想怎麼定都可以。
回復 白露為霜 2013-9-10 05:07
為啥是500不是250?
回復 dwqdaniel 2013-9-10 05:31
兩高大概是茅台喝高了  
回復 閑雲野鶴一忽悠 2013-9-10 06:18
政治局想怎麼定,兩高就會圓滿出台作業
回復 徐福男兒 2013-9-10 07:33
GCD到底養了多少這樣的狗?
回復 湖南李超 2013-9-10 08:00
問題是怎麼執行?????!!!!
回復 小由 2013-9-10 08:01
兩高夠意思了,人家就定轉發3次就夠抓,抓發10次就槍斃,你奈他何?還是有進步,至少比秦始皇文明多了。請各位熱烈鼓掌,以示感激。
回復 yulinw 2013-9-10 11:17
   官窯呢~·
回復 laozeishiwo 2013-9-10 11:58
白露為霜: 為啥是500不是250?
因為是兩高嘛——倆250加一塊就是500嘛!
回復 鐵杵 2013-9-10 12:16
要是真的能執行的話,那這裡的N多人就都得夾著尾巴閉上狗嘴了!!!
回復 呱呱 2013-9-10 21:02
說話要注意啦。
回復 樹脂蟑螂 2013-9-10 23:27
兩高此解釋絕對是為了保護貪官而設!公檢法絕對不會因為你在網上披露你老公的小三而訴你但肯定會因為你在網上披露貪官的小三而抓你!
回復 地溝油 2013-9-12 22:08
樹脂蟑螂: 兩高此解釋絕對是為了保護貪官而設!公檢法絕對不會因為你在網上披露你老公的小三而訴你但肯定會因為你在網上披露貪官的小三而抓你! ...
誰還敢在網上揭露貪官,就得獲刑
回復 粒子在 2013-9-14 01:25
兩高此解釋絕對是為了保護貪官而設
回復 daomeidan 2013-9-14 20:27
如果是捏造事實,給受害人帶來任何損失,應該不計次數。如果真要量化嗎,有一次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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