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蘭的案子驚動了世界,原告被告各執一詞,作為局外人,我們該怎樣看這個問題?
知道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訴訟是有時限的,因此桑蘭的多數起訴都是沒有意義的,超過了訴訟時限,法院根本不會受理。此外,訴訟是講證據的,而事發十多年後,證據早已經湮滅,譬如所謂的猥褻,就像強姦一樣,沒有證據是很難成立的。所以我們說,桑蘭能夠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有一個陪審團制度,桑蘭案的陪審團肯定都是美國人,從文化背景的角度說,陪審團一定會傾向於被告的,並不是說美國人狹隘,而是說美國人一定更傾向於美國人的價值觀,所以被告的陳訴一定比桑蘭更能打動陪審團。從這個角度說,桑蘭的勝算就更小。
其實,桑蘭最應該起訴的不是美國的被告們,而是中國體操中心,因為事發時他們才是桑蘭的監護人,他們沒有盡到義務去為桑蘭爭取合法的賠償,而是把桑蘭扔給了幾個美國人,之後就甩手不管。再之後,體操中心利用宣傳工具忽悠了桑蘭,使得桑蘭錯過了訴訟時限。桑蘭在經歷多年的「縱做鬼,也幸福」的自欺欺人之後,終於明白自己被忽悠被利用了,可是已經晚了。
體操中心這些年來的做法令人心寒,此次桑蘭提起訴訟之後,他們又保持沉默,似乎這件事情與他們壓根沒有關係,這就更加令人氣憤。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說,體操中心這樣的部門其實也不過是一個訓練中心,運動員的傷害賠償並不是他們所擅長的。問題是,這個事情應該哪個部門來負責?體操中心至少沒有盡到他們應盡的責任。
體操中心可以借口說當年這方面的經驗不多,因此情有可原。可是,他們難道不應該採取什麼補償措施嗎?
那麼,既然體操中心才是最應該被起訴的對象,桑蘭為什麼放過了他們?大致桑蘭知道,起訴美國的被告們,即使勝算不大,總還是有可能勝訴的。而起訴體操中心,那絕對是雞蛋碰石頭。可憐的桑蘭,她真的很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