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震驚:加拿大車禍致死就500元罰款嗎?

作者:信天由命  於 2011-5-23 02: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評論

關鍵詞:

震驚:加拿大車禍致死就500元罰款嗎?

 

 

一:真的對「肇事者的懲罰加拿大要輕的多嗎」?

 

我寫了一篇文章誰是葯家鑫案殺人案的真正兇手,有下面的評論說:而且對肇事者的懲罰加拿大要輕的多。多倫多才出一案例,右轉卡車將綠燈行人壓死,罰款500加元。我感覺震驚,葯家鑫案件法院判賠45千人民幣,多倫多的人命才不到35百人民幣。那我真是忽悠大家了,學識淺薄需要承認錯誤。以下是原文評論

 

忽悠哈!美國我是不知道,"壓殘不如壓死"同樣流行於加拿大,因為加拿大的第三方保險通常是封頂一、兩百萬的,而傷殘需要一輩子的照顧費用,用完后受害者就開始民事訴訟了,同樣讓肇事者很頭痛。

一般的家庭到無所謂,真賠不起了就賴,法院判賠五百萬有個屁用,就是判我賠18億也可以,你判你的,我一個子兒沒有。但中上等富有的家庭不值得這樣賴,一般會追加不封頂的保險。

文中舉的賠償案和葯案是不同的,文中的肇事者在執行公務時肇事,受害者起訴的是雇傭肇事者的大公司,那當然就有的賠了。如果肇事者是純個人行為(葯案),同樣也是死了白死,而且對肇事者的懲罰加拿大要輕的多。多倫多才出一案例,右轉卡車將綠燈行人壓死,罰款500加元。

所以不要誤導讀者,真正的大實話:注意交通安全,不論在哪個國家,被撞了都沒個好。


我不知道大家看了原話是不是有我一樣的感覺:多倫多的車禍人命案才500加幣罰款,別的賠償什麼都沒有了。仔細查了出處之後,我有以下的評論。

 

不論在哪個國家,被撞了都沒個好

但美國和加拿大有車禍,也有撞了人怕賠錢和漲保險的HIT AND RUN (撞了人就跑) 但我從沒聽說撞了人後,反覆壓人致死的,更沒有像葯家鑫這樣撞了人怕賠錢而拿刀殺人的。本片文章的目的不是減少車禍,而是要大幅度減少國內車禍后被肇事方殺死的危險。

 

FQ兄的多倫多500元案件我找到了新聞的原始出處,請FQ兄核實

http://www.thestar.com/news/article/992993--is-a-person-s-life-worth-500-highway-traffic-act-says-yes?bn=1

事實如下:

1. 500元是交通罰款,和你停車超時或STOP SIGN 沒有停穩是一類的,這錢不少了,安省的交通部門無意再提高。

2. 本案中的右轉彎疏忽致死人,按安省的法律不是刑事犯罪CRIMINAL CHARGE, 美國加拿大的大部分州省的交通法律中超速和醉酒是要有刑事責任的。美國比爾蓋茨1975年超速闖紅燈就有了著名的監獄游,這就是刑事問題了。http://www.jonhs.com/mugshots/gates.htm。中國的醉酒駕駛剛變成刑事犯罪,高曉松的案子就是。

3. 民事賠償LAWSUIT,受害者家庭可以對司機及保險公司提交民事非刑事訴訟lawsuit,這個訴訟的金額應該不是小數。安省的具體別的賠償案例我花了很長時間沒找到。

In most accident cases, families can and do file lawsuits against the driver and their insurance company. The drivers also receive demerit points, which makes getting car insurance much more costly, if they can get insured at all.

車禍民事賠償的金額

先從保險出,從幾十萬到一兩百萬不等。保險不夠從個人的財產出,超過個人的承受就破產了。

如果肇事者是純個人行為(葯案),同樣也是死了白死,而且對肇事者的懲罰加拿大要輕的多。

再說一遍:賠償是民事行為,金額是先從葯家鑫的保險出,不夠從葯家鑫的個人財產出。這幾頭牛的價格保險就夠了,葯家鑫不用自己掏錢。

葯家鑫的殺人個人行為要負刑事責任,至於這種殺人罪是死刑,是無期還是有期徒刑,各國各地有不同的法律,也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二:兩文中的各舉的例子哪個民事賠償更接近葯家鑫案?

評論者說我的美國交通案例不合適

倍可親推薦文中舉的交通賠償案和葯案的性質是不同的,那文案例中的交通肇事者是在執行公務時出事的,受害者家屬起訴的是雇傭肇事者的大公司,不會為小几百萬抵賴,那當然就有的賠了。如果肇事者是純個人(如葯案),同樣也是死了白死。

我的兩個例子中的受害者都是年輕母親,都有需要撫養的孩子,第一個案例中是有公司托底可以多要點錢,但第二例是個人賠償,而且被害人是個26歲的母親。陪審團判了250萬給2歲的孩子,80萬給受害者的母親。我覺得我給的案例沒有誤導讀者的意思。以下是我的原話

「華盛頓州一個機械工程公司的司機撞死了家庭看護的護士。她有四個孩子,三個未成年。這案件沒經過上庭階段達成協議:4百萬美元。http://www.injurytriallawyer.com/case_results/millions-of-dollars-in-car-accident-settlement-for-children-after-mothers-wrongful-death.cfm

 2008812日一位26歲的美國婦女在馬里蘭州一個沒有人行道的路上被撞致死,陪審團判330萬給這個婦女的親屬,其中的250萬給她當時2歲的女兒,剩下的80萬給死者的母親。Jury Awards $3.3 Million Dollars in Wrongful Death Case In An Accident Involving a Pedestrian

評論者發雄文「對比中外,被撞死了有什麼不同給的案例:「一執行公務的警察,大概是接到命令了,從停車狀態突然啟動警車,違法轉彎,將一正常行走的華裔老奶奶,撞出30米遠,老人家當場身亡」受害人67歲的老奶奶,沒有被撫養人。而且肇事者是警察。我對老人的死亡表示萬分悲痛,但和警察打官司還能贏18萬已經算講道理了。http://www.thestar.com/news/investigations/article/882716--officer-who-killed-grandmother-avoids-charges-fined-500。同樣的案件發生在中國,甚至美國,百姓贏警察的可能性都很小。

葯家鑫案件的被害人張妙也是26歲的年輕母親,也有兩歲的孩子,張妙母親在葯案後幾乎精神崩潰,肇事者是普通人。

我請大家說說我們兩個誰舉的例子更接近葯家鑫案,現在只談民事賠償,暫時不談刑事案件,謝謝。

三:如果張妙的案子發生在多倫多,大家說說到底能賠多少錢?

為了避免評論者在雄文中說的:「拿蘋果比桔子」,我們要注意要定義嚴格的對象。乾脆就這樣說吧,如果張妙的案子發生在美加的任何一地,比如多倫多,一個26歲的婦女,有個2歲的孩子,上有父母雙親,自己被車禍撞死,肇事者是普通人,不是執行公務,不是警察。大家認為民事賠償LAWSUIT低於一百萬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個人認為沒有可能性。希望有人能指出反例

 

四: 交通死亡事故的賠償是中彩嗎?

評論者在雄文中說:「交通事故受害者如同中了頭彩,賠償多多,實在是誤導讀者」

與張妙同齡的26歲的美國婦女,她兩歲的孩子得到了250萬美元的賠償,先不說感情上的損失,我認為多少錢也彌補不了2歲孩子失去親生母親的痛苦。純從經濟上講,就是今後的通貨膨脹,在孩子20年成年後看看今天的2百萬,也不是中了頭彩。

這些錢要看肇事者的保險額度和自己的財產才能確定受害人不是可以拿到,拿到多少,但馬里蘭州這個陪審團的判決清楚地給出了這樣的信息:保護受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交通肇事死亡案件的賠償不是小數目。這才是美加沒有車禍變成殺人案件的經濟原因

五:殺了葯家鑫,「自有後來人」

我原文中說: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著地背書了葯家鑫行為經濟上的合理性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葯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一條人命才45千元呀,這也就是幾頭牛的價格。或者說北京的一套三居室的業主經濟上可以負擔得起撞死西安農村地區的百八十條人命。」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這個條款不改,中國一定「倒車回來反覆壓傷被撞者確保其死亡的惡性案件」不斷發生,「倒車殺人和拿著匕首殺人是一樣的」。我在原文中只論述了法律條文方法,葯家鑫案本身不是論述的範圍。其實如果此條法律不改,車禍車禍殺人就有了經濟的原動力。葯家鑫類車禍變殺人的案件會一直不斷地在中國上演,但殺人的具體方法可能不同。我原文不想發牢騷,不想調侃,想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想我們的親人,朋友和普通百姓在車禍之後還有被殺的危險。

為了對我說的話負責我上網查了查,不幸我的話言中了:重慶版「葯家鑫:將受害人碾壓致死http://www.52lawyers.net/news/10919640.html

六:世界各地都有車禍,但在中美加三國中只有在中國才有車禍變殺人的可能

 

評論者說:「注意交通安全,不論在哪個國家,被撞了都沒個好」

不論怎麼注意,車禍的統計數字都不會大幅度減少,在世界各國發生車禍的概率是有它的統計規律的,但在美國加拿大發生車禍有撞人後逃跑的(HIT and RUN)但絕沒有像中國那樣有被人肇事者殺害的危險。把那個第29條改了,提高車禍致死被害人的賠償金額和控制醫療費用就消滅了車禍殺人的經濟合理性。可以大幅度減少中國車禍變殺人的危險,這個大幅度原文沒有說多少,我認為是70%以上。剩下的30%以下有多種因素:政治,信仰,社會,人性等。這些複雜因素不在我原文的論述範圍內,因為說了半天,只有發牢騷沒有解決問題的可能。我原文的目的是想把這70%的死亡案件減少,而且應該能夠做到。

 

七:葯家鑫其人其案就事論事說兩句,原文中沒涉及的具體事情。

 

車禍撞人:交通意外,不幸啊

撞人沒死:心想「這得花多少錢呀」,腦瓜還沒糊塗

想殺人滅口:知道為家裡省錢呀-好孩子;但想到殺人-可見其心之惡

拿刀殺人:跟明搶沒什麼區別,也「太沒有技術含量了」,有點技術含量的都倒車壓人呀。

26歲婦女身上扎數刀致其死亡:人性兇殘,禽獸不如

隨身帶著刀:這是前天我的原籍西安的同事說給我的,「什麼人平常開車帶著刀呀,一般人就是有車禍,你能到車上能找到刀嗎?此人絕非善類」

 

八 文有文格,文責自負

 

人有人格,文有文格。政見觀點可以不同,講事實擺道理,觀眾自有分寸。就是戰場的敵人過招,也有尊重對手的問題。

 

1. 文有文格:像評論者的「忽悠,誤導,屁話,一知半解的西方法規」在搞清楚問題之前,請慎用此類文字,其實你來我往的過程擺事實講道理,大家自然知道誰在是「忽悠,誤導,一知半解的西方法規」了。

 

2. 文責自負:我仔細檢查了我的原文誰是葯家鑫案殺人案的真正兇手,又經過了我倆來回的辯論,我現在還是認為我原文陳述的事實,引用的數據和案例無誤,現無一字更改。

 

對照評論者的原話和他新發的雄文對比中外,被撞死了有什麼不同

·         如果肇事者是純個人行為(葯案),同樣也是死了白死,而且對肇事者的懲罰加拿大要輕的多。而多倫多才出一案例,右轉卡車將綠燈行人壓死,罰款500加元」

·         變成了處理結果:肇事警察免於起訴,罰款500元。在民事訴訟中,多倫多警察當局賠償老奶奶家屬合計18萬7千5百元」

·         還有關於此文的英文文章鏈接,不知道是我誤刪了,還是編輯給刪了」。

·         右轉卡車將綠燈行人壓死」 卡車變成了警車POLICE CAR The impact of the suddenly accelerating police car launched Lee off the bumper and threw her about 30 metres down the street. The impact severed her brain stem, killing her instantly.

·         「多倫多才出一案例」變成了  Dec. 8, 2003發生,經過了7年的調查」 For seven years, the police, the provincial Special Investigations Unit (SIU) that probed the case」而且新聞是去年1028日的發表的。

·         就是評論者雄文中的話「一執行公務的警察,大概是接到命令了」和他自己給的多倫多星報的鏈接說 「The officer was not responding to an emergency call. His lights and siren were off. 警察沒有響應緊急呼喚,警鈴和警燈也沒亮。

個人的文風可以不同,但事實必須準確,不能「大概」,更不能「忽悠」,讀者對照兩個原文和兩位作者的評論和答覆,就自有公論。

 

我原文想說國內的車禍賠償和減少車禍變殺人案的辦法,但多倫多的車禍賠償與本壇海外讀者的關係更大,才不得不羅嗦了這麼多,謝謝大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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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xqw63 2011-5-23 10:30
很多時候,村裡缺乏討論的氣氛,用言語進行攻擊。
說自己的觀點,少攻擊,會事半功倍,樓主這篇文章,相當克制,獻花
回復 信天由命 2011-5-23 14:57
謝謝您的留言和鮮花,一個星期發生的事情白紙黑字是一定搞的清楚的。政見觀點可以不同,也可以拍磚,但請講事實擺道理,讀者自有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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