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海明提交了對莫虎撤訴和懲罰兩個動議的回復 ZT

作者:神馬都是浮雲  於 2011-7-23 23:2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1評論

附上海明的回復,法律語言不嚴謹,請專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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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持有紐約州律師執照以及南郡聯邦執照的律師,正式確認以下幾點:
1. 我是海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此案被告的代理。我完全熟知此案的文件和處理程序以及相關的事實。
2. 原告在2011年4月28日提起訴訟,在2011年5月13日做過一次as of right(不知道法律專業如何翻譯,好像是不用申請就有的修改權利)修改。大約在2011年6月8日,原告提出一個修改動議,在被告不反對的情況下得到 批准。至今為止,除了美國體操協會之外,所有的被告都進入此案。(註:除保險公司外,其它被撤訴的被告也沒有進入此案,而美國體操協會的沒有進入,證明了 他們與美國體操協會達成秘密平反協議是假的)。
3.此案的所有被告中沒有任何一家對修改提出抗訴和回應。
4.我們同意了三家保險公司把回復延期至2011年7月29日的請求,並通過談判與其達成了和解協議。莫虎律師是被告劉謝莫的代理。莫虎提出了一個基於 failure to state a claim(註:不知道法律專業翻譯,意思大概是起訴理由不足)的撤訴動議以及一個基於沒有管轄權的第二個撤訴動議。2011年7月25日是原告對兩個動 議的抗訴截止期。
5.在最後一次修改之後,又發現了與莫虎代理的被告有關的新證據。莫虎在撤訴動議中說,說薛偉森的宣誓證詞表明薛不是美國公民。他在2002年放棄了美國 公民並移居中國香港。據此,原告主動把被告薛從訴狀中撤除,並得到了沙法官的批准。原告還主動撤除了AOL,也同樣得到沙法官的批准。
6.最後的修改沒有增加任何新的指控,僅僅是終止了對AOL和薛的指控,並撤銷了莫虎動議中挑戰的與性侵、迫害相關的指控(這也是一個合理辯護)。莫虎不應該反對這些改變。
7. 由於最後的修改沒有增加新的指控,原告只是在修辭上做了一些潤色,這些被告是應該了解的。
8.除了主動撤訴之外i,所有修改只與莫虎代理的被告有關。
9.規則規定,「leave shall be freely given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原告有撤訴和改狀得自由?),不容許修改訴狀是侵權行為(註:大致如此)。
10.訴狀提出之後,如果有新的發現便可以修改訴狀,這是法庭賦予的權利。
11.如果修改是在較晚階段發生的,可能對對方不夠公平。但是目前沒有任何被告提出異議。莫虎的撤訴動議不是這種異議,因此對訴狀的修改和潤色並沒有侵犯對方的權益。

因此,我們謹請批准本動議的所有要求(註:沒看出海明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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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海明回復驢唇不對馬嘴,他自己也不知道要說什麼,但是這都不重要,甚至這就是他想要的。那就是法官打回這個回復,這樣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就都落到桑蘭自 己宣誓簽字的另外一個回復上了。海明不蠢。只是法庭和莫虎都不會認可他的這個金蟬脫殼只計,最後事實清楚之後,桑蘭也不會同意,如果她不愚蠢之極的話。誰 知道,也許最後會演繹一出癱女捨身救情哥的愛情絕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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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神馬都是浮雲 2011-7-23 23:20
mgzww999
四兩撥千斤,海明把被懲罰的千斤撥給了誰?

海明提交了對莫虎撤訴和懲罰兩個動議的回應之後,發表博文說他是四兩撥千斤,然而大家看到的卻是蚍蜉撼大樹和驢唇不對馬嘴。

反對撤訴動議的回應了無新意,雖然沒有看到21頁的證據,但是也可以肯定沒有任何新東西,更沒有對莫虎的撤訴動議進行正面回答。它只是重複了訴狀中的剩餘項目的全部內容,海明驢唇不對馬嘴嗎?不是,這正是海明的真實目的。

海明對莫虎懲罰動議的回應簡直就是笑話。莫虎要求的懲罰是針對海明在處理整個案件的行為而來的,海明的回答卻是他最後一次對訴狀的修改,又一個驢唇不對馬嘴。海明真的這麼愚蠢無知嗎?真的不知道莫虎動議是針對什麼而發的?真的不知道應該如何回應莫虎的兩個動議嗎?真的就以為他的回應是四兩撥千斤嗎?當然不是。海明無論如何也是一個有執照的律師,對法律不可能錯解到連我們一般人都不如的程度。那麼我們就要問,為什麼海明搞了這樣兩個不倫不類、驢唇不對馬嘴的回應呢?他的目的很明確,那就是逃脫責任,把一切欺騙法庭、亂訴的責任都推給桑蘭。以下是我的分析:

先看他對懲罰動議的回復,我已經指出,海明回復的一個基本假設是,由於莫虎的動議是在他最後一次修改訴狀之後提出來的,所以莫虎懲罰動議針對的只是他對訴狀最後的修訂,而對以前的版本莫虎是接受了的。因此他給出了四個理由作為回應,指出莫虎的懲罰動議是沒有道理的。這四個理由是:1. 他的修改沒有程序錯誤,而且法庭已經接受了他的修改。2. 新的修改中唯一與莫虎的代理人有關的,是撤出了對薛的起訴,而莫虎也是同意的(這是一個有意義的回應)。3. 在最後的版本中,與莫虎代理人有關的內容沒有任何實質改變,只是修辭上的潤色而已。4. 按照法律條文,他有權對訴狀進行修改。海明再愚蠢也不可能犯這樣明顯的邏輯錯誤,認為莫虎的懲罰動議僅僅是針對他最後的修改而來的。因此他除了渾水摸魚的狡辯之外,還有更深一層的目的,就是為自己開脫。當然,僅僅從這一點還不能完全看出海明的真實目的,但是如果結合另外一個回應一起看,海明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

另外一個回應非常有意思,不,應該說非常非常有深意。他給桑蘭設了一個大全套。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有,這個回應不僅僅是對撤訴動議的回應,也是對懲罰動議的回應。它一開始就明確說明:「我,該案件的原告,桑蘭自願而正式的宣布,這是我在宣誓之後提交的證詞,它是對被告撤訴動議和懲罰動議的回應。」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它只是桑蘭一個人的證詞,而且是在宣誓之後的證詞,海明沒有參與,這在後面的簽字中也可以看出來。第二,這個文件回應的不僅僅是撤訴動議,而且還有懲罰動議。如果說撤訴動議由原告一個人回應還說得過去,因為撤訴的最終決定權在原告手中。但是懲罰動議明確是針對海明和桑蘭兩個人的,而這個回應卻只有桑蘭一個人宣誓並簽字。海明在這裡把責任已經完全推給桑蘭了。

如果上面的分析還不足以證明這一點的話,再結合海明的另外一個對懲罰動議的回應,就完全沒有任何疑問了。海明自己的回應至少有三個目的,一是表明他的最後版本與最初版本沒有內容上的變化,對起訴書中的內容的真實性他也沒有責任,因為在桑蘭一個人的宣誓證詞中已經再次、正式宣布她對訴狀中的內容負全部責任。二是表明,桑蘭原來說她手中有新的證證據,海明最初是在相信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才代理起訴的。但是在桑蘭來美國之後並沒有提供任何新的證據,這就是他反覆強調在桑蘭來美國之後的最後修改中並沒有實質內容的改變。因此,海明對起訴書中的事實沒有偽證的責任,頂多是不夠細心、沒經調查就盲目的相信了桑蘭。第三個目的最陰險,海明知道他這種驢唇不對馬嘴的辯護一定會被法庭打回作廢,而這正是海明的目的。他的這個回應被打回之後,剩下的就只有桑蘭一個人簽字並宣誓提供的證詞了,它不但是對兩個動議的回應,而且是在宣誓之後承擔了與之相關的一切法律責任。這樣,海明就與偽證和懲罰沒有任何關係了。

海明的確是四兩撥了千斤,但不是撥掉了莫虎的千斤,而是把偽證和懲罰的千斤責任全都撥到桑蘭一個人身上了。桑蘭用她自己一個人簽字並宣誓的證詞在法律上把所有責任攬在自己身上了。但是法庭會容許海明金蟬脫殼嗎?如果桑蘭能夠證明是海明騙了她,她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一個人提供了這樣的證詞,海明還是難逃責任,而且又加了一個欺騙代理人的罪狀,這一條所面對的懲罰可能更嚴重,就算他逃避了法律的懲罰,誰還會情一個給自己代理人下圈套的律師。但是以桑蘭的自負和無知,她一定會說,至少在法庭判決懲罰前會說,海明沒有騙她,一切都是她自己的決定。莫虎說桑蘭要摔在法律上,現在桑蘭不但要摔在法律上,而且是在海明已經把墊子撤走之後,重重的大頭朝下摔在了法庭的水泥地上。

四兩撥千斤。千斤重擔壓桑蘭。圖窮匕首見,匕首直至心口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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