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海明的回復,法律語言不嚴謹,請專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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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持有紐約州律師執照以及南郡聯邦執照的律師,正式確認以下幾點:
1. 我是海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此案被告的代理。我完全熟知此案的文件和處理程序以及相關的事實。
2. 原告在2011年4月28日提起訴訟,在2011年5月13日做過一次as of
right(不知道法律專業如何翻譯,好像是不用申請就有的修改權利)修改。大約在2011年6月8日,原告提出一個修改動議,在被告不反對的情況下得到
批准。至今為止,除了美國體操協會之外,所有的被告都進入此案。(註:除保險公司外,其它被撤訴的被告也沒有進入此案,而美國體操協會的沒有進入,證明了
他們與美國體操協會達成秘密平反協議是假的)。
3.此案的所有被告中沒有任何一家對修改提出抗訴和回應。
4.我們同意了三家保險公司把回復延期至2011年7月29日的請求,並通過談判與其達成了和解協議。莫虎律師是被告劉謝莫的代理。莫虎提出了一個基於
failure to state a
claim(註:不知道法律專業翻譯,意思大概是起訴理由不足)的撤訴動議以及一個基於沒有管轄權的第二個撤訴動議。2011年7月25日是原告對兩個動
議的抗訴截止期。
5.在最後一次修改之後,又發現了與莫虎代理的被告有關的新證據。莫虎在撤訴動議中說,說薛偉森的宣誓證詞表明薛不是美國公民。他在2002年放棄了美國
公民並移居中國香港。據此,原告主動把被告薛從訴狀中撤除,並得到了沙法官的批准。原告還主動撤除了AOL,也同樣得到沙法官的批准。
6.最後的修改沒有增加任何新的指控,僅僅是終止了對AOL和薛的指控,並撤銷了莫虎動議中挑戰的與性侵、迫害相關的指控(這也是一個合理辯護)。莫虎不應該反對這些改變。
7. 由於最後的修改沒有增加新的指控,原告只是在修辭上做了一些潤色,這些被告是應該了解的。
8.除了主動撤訴之外i,所有修改只與莫虎代理的被告有關。
9.規則規定,「leave shall be freely given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原告有撤訴和改狀得自由?),不容許修改訴狀是侵權行為(註:大致如此)。
10.訴狀提出之後,如果有新的發現便可以修改訴狀,這是法庭賦予的權利。
11.如果修改是在較晚階段發生的,可能對對方不夠公平。但是目前沒有任何被告提出異議。莫虎的撤訴動議不是這種異議,因此對訴狀的修改和潤色並沒有侵犯對方的權益。
因此,我們謹請批准本動議的所有要求(註:沒看出海明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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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海明回復驢唇不對馬嘴,他自己也不知道要說什麼,但是這都不重要,甚至這就是他想要的。那就是法官打回這個回復,這樣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就都落到桑蘭自
己宣誓簽字的另外一個回復上了。海明不蠢。只是法庭和莫虎都不會認可他的這個金蟬脫殼只計,最後事實清楚之後,桑蘭也不會同意,如果她不愚蠢之極的話。誰
知道,也許最後會演繹一出癱女捨身救情哥的愛情絕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