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我的同事,也是死對頭,發現了早期癌症。按公司規定,請三天以上病假,需要醫生證明;或者,提供由保險公司認可的短期喪失工作能力證明,六個星期不用上班,她可以拿到全薪;以後的二十六個星期,可以拿70%的薪水。除此之外,她還有總共29天的帶薪假期和病事假。
2010年,整整一年,工作閑時,她準時來上班了;工作開始忙了,她又病了。但是,她不來,工作誰做? 都是我代做的,但公司沒多給我一分錢,也從沒打算請臨時工。
2011年初又開始忙了,她又不來了。我已經忍了一年了,但是,在今天老闆又讓我代做她的工作時,我終於提出,事可以做,但要加薪。老闆很驚訝,這麼多年我一直都是一個埋頭苦幹的人,今天居然敢提出要求了。他先說,我不該在別人生病時提出這樣的要求,然後說我的工作量不大,應該做得下來。最後,他有點威脅地說,你要考慮一下自己的處境,他會找人事部門談的。
我盯著他的眼睛說,嚇唬我嗎?
加薪的事,我自己不提出來,誰會提出來? 她半年不上班不工作,一分錢不少,享受公司福利;我一年內要做二個人的工作,不多拿一分錢, 這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