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給中國政府的一條司法建議

作者:新手登陸  於 2011-12-4 23:1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中國的法律|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8評論

關鍵詞:

目前,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貪污腐敗行為發展勢頭兇猛,而政府對遏制貪腐似乎有些力不從心,拋開諸多方面的因素,我發現其中有一條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取證十分困難。據個例子說:A是行賄方,B是受賄方,一旦事發東窗時,A和B都是死抗到底,因為說的越多,罪惡越大,判刑越重。如果解決了這個難題,中國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將會大幅提高。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的建議是:一旦發現貪腐行為並進入調查階段時,A和B誰先坦白交待,先交待的一方本應該得到的刑期的一部分,將轉到后交待一方身上。這個計劃非常適合行賄、受賄和賣淫、嫖娼案件。這個政策將會使行賄、受賄、賣淫、嫖娼的人爭先恐後的搶先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這樣一來,打擊這類犯罪行為的效率將會大幅度的提高,並使那些行賄、受賄、賣淫、嫖娼的人在犯案之前就會相互猜疑。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3

支持
2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5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8 個評論)

回復 人間的盒子 2011-12-4 23:51
美國好象有類似的說法,積極協作的可以免疫,只是以後就沒人再理你了,也算有損失。
回復 yuxin_9605 2011-12-5 01:07
類似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回復 kissmyass 2011-12-5 04:31
吊毛用, 在該國的法律還是外在權利控制的情況下, 神馬司法都是 扯淡
回復 亦云 2011-12-5 05:42
似乎有如此說法:坦白太寬,牢底坐穿;抗拒不談,回家過年!   
回復 綱舉目張 2011-12-5 05:50
可以試試香港經驗.立下某一法定日子,在次之前貪污以後不在貪,就不算重新犯罪.在此之前貪污所得,全部沒收.貪污現金,實物全部上繳.私自窩藏非法所得按重新犯罪處理;國家沒收一切來歷不明所得,銀行存款無法說出合法來源的,全部收為國有.窩藏,轉移犯罪證據給與嚴懲.無期徒刑增設終生不得保釋刑罰.取消"雙規",司法部門直接調查領導幹部犯罪.
回復 老君岩 2011-12-5 05:59
這個在博弈論裡面有討論到:
http://en.wikipedia.org/wiki/Prisoner%27s_dilemma
回復 nsa130 2011-12-5 09:19
沒用的。法院,紀監,貪污和賄賂都是一幫人。
回復 yulinw 2011-12-5 17:06
nsa130: 沒用的。法院,紀監,貪污和賄賂都是一幫人。
   是~~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16 17:42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