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的僱用和解僱
我們這些從中國來的移民,常常看到對某某部長突然的被總統解僱,而從來沒有看到這些部長會因為被解僱而打官司要求回歸原職的. 但是我們也看到某些低些級別的公務員被開除后,打官司又恢復了原職的。這是為什麼兩者不同呢?這是因為我們在中國所熟悉的公務員定義和美國公務員的定義有所不同,那些部長們在美國不屬於公務員。
美國為四級政府:聯邦, 州, 縣, 市. 各級行政當局都有自己的僱員. 政府僱員由政治任命的官員(political
appointees),公務員 (Civil Service) ,和非公務員 (non-Civil Service) 等部分組成。
以聯邦政府為例, 政治任命的官員或稱政務官, 大多是由總統直接任命的,有不少人必須通過參議院同意才能上崗,政務官是保證總統政策得以執行的官員。按照法律,政務官不屬於公務員,因此不受公務員法保護。總統不需要任何理由可以隨時要求政務官辭職或隨時解僱政務官.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某某部長突然被總統解僱或被總統要求辭職。這實際上是美國政府運作的一種方式。如果另一個總統上台,許多原總統手下的政務官也就各奔前程了。
公務員和政務官不同。公務員沒有義務去宣傳總統的政治主張。 哈奇法案(Hatch Act of 1939)規定公務員上班時只能從事本職工作, 並特彆強調公務員在上班時間不得從事任何政治和其它團體的活動. 但是政府是無權干涉他們下班后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 公務員的職業一般不會因為總統的更換而改變。
部分公務員會進入管理層服務,或稱高級公務員。 因為他們不屬於政治任命的官員, 所以他們的職位也受公務員法的保護. 但是由於他們被定義為管理人員,因此他們是不能參加公務員工會的。
大多數公務員為普通公務員,他們可以組織或加入了公務員工會, 如果和管理層發生矛盾,他們可以去找工會幫助說理甚至訴訟. 因此, 工會做的公務員的統計數據往往不包括政務官和高級公務員. 例如一般說的聯邦公務員工資有15個職等, 那指的是普通公務員的.
如果公務員通過了試用期轉為正式公務員, 從此就會受到公務員法的保護.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在 Cleveland Board of Education v. Loudermill, 470 U.S. 532 (1985) 案例中的裁定,假如政府要開除公務員, 政府必須在解僱前的專門會議上列出足以開除的正當理由
(例如重大過失) 並把證據對當事人作出解釋, 以讓公務員在解僱前有機會為自己申辯. 在解僱后才讓公務員知道的證據將被視為無效證據。
政府對每個公務員的職位都有崗位描述。公務員在申請該職位時必須確定自己的工作能力能夠達到這些描述的要求。TA的主管也必須按照崗位描述來評價TA的業績。如果該公務員對本職工作做得一塌糊塗,故意不幹。或者多管閑事,做了不屬於這個崗位描述的工作。那政府就有了正當理由來解僱TA。
聯邦公務員被處分后,可以到聯邦業績系統保護委員會(MSPB)去上訴。在一個MSPB的案例中,一上訴人被指責不服從命令完成本職工作反而威脅主管而被開除。作出決定的官員在MSPB聽證會上作證說,他除了檢查了上訴人直接主管的證據外,還考慮了其它主管和員工的陳述,事實證明上訴人沒有能力作好該本職工作,這才做出了解僱上訴人的決定的。MSPB決定政府的證據成立,維持撤職的決定。
但是上訴人又繼續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說在決定開除之前,政府沒有把其它人員的有關證據提供給他,這違反了法律上的正當程序。然後,聯邦巡迴法院撤銷了MSPB的決定。它指出,如果決策官員接觸到影響其決定的其它信息,他們必須在作出決定之前把這些信息告知該員工, 並讓他在被撤職前有機會為自己辯護。同時政府也必須在決定中考慮到這些抗辯。因此政府的撤職決定是違反程序的。Ward v. U.S. Postal Service, 634 F.3d 1274, 1279 (Fed. Cir.
2011).
並非所有的政府僱員都是公務員。 某些政府也雇傭一些非公務員,他們和公司僱員一樣,不受公務員法保護.
州, 縣, 市的公務員的法律制度和聯邦公務員的法律制度大同小異. 但是在薪水福利上沒有統一的標準, 例如聯邦政府在1980s早就對公務員的退休年金制度(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進行了改革,換為獨特的401K和1%年金混合一體的聯邦僱員退休系統(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但是不少州仍然保持有比較高的公務員退休年金制度,例如加州公務員為每工作一年增加2.5%的退休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