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判斷嫌疑人無罪的經歷
多年前的一天,我接到通知要求我作為陪審員候選人於下周前往法院報到. 當我星期一步入法院的大廳時,己有數百名候選人等侯於此。不久有一法官出來講了一些陪審員的程序和規則,接著他問是否有人因不得己的重要事項不能參加此次陪審團工作。很快有十來人排成一行,逐個向大廳法官陳述不能參加此次陪審工作的理由,我大概是最後一名,我說我的英浯不好,做陪審員恐怕不大合適. 法官說這又不是要你當律師, 這只是做陪審員. 他又說,你閱讀沒有問題吧,案卷和法官的指導意見是列印出來的。我說本專業的還可以,但是對於非專業的如法律, 植物的名詞,我很多都看不懂。法官說, 我允許你攜帶字典。 於是我只好等著叫號去某法庭了。
不久,我和其它五十來名候選陪審員並召集到了一個法庭。法官助理向我們作了簡單介紹,此法庭將審理一宗刑事案,該案發生於交通廳某駕照辦理處,一人在辦理駕照過程中把一公務人員毆 打至傷。此為一複審案件,上次因陪審員無法就檢方指控達成一致意見而流審。可能少數陪審員不同意定罪吧, 政府申請了再審。
接著該庭法官通過問卷和對話把一些有利益衝突需要迴避的人從陪審員侯選人名單中剔除. 原告(政府檢察院)律師和被告律師也建議排除一些候選人. 最後由十一個白人和一個亞卅人(本人) 組成此案的陪審團.
第二天就是升堂會審了,
法官向陪審團和雙方律師簡述了一些常規注意事項后. 代表原告出陣的律師是一助理檢察官,她使用投影儀介紹了案情, 還傳喚了幾個駕照辦理處的工作人員和保安來作證.
原告的故事大致如下: 半年前, 嫌疑人陪同其剛從亞卅某國移民來美的女兒前往該處申請學車執照 (Learners
Permit). 工作人員看了他女兒的護照,發現其並無正式綠卡. 故告知其女兒把綠卡帶來方可辦照.
但嫌疑人非要在當時辦理,並與辦事員發生了爭執. 保安見狀把嫌疑人叫到保安辦公室. 但他卻在保安辦公室內毆打了保安. 該處快速報警將其拘捕. 保安著重指出他被打后相當疼痛並需要持續治療多日。最後控方律師強調被告先無理取鬧,后打人至傷,一定要繩之於法。
我打量了一下被告。他五十開外,身材瘦小。再看看保安,三十歲左右,膀大腰圓,體重大約相當於被告的兩倍。 大概是被告得了類似李小龍的真傳,否則何以去撼動年輕力壯的保安。
因為家中並不富裕, 被告使用公共律師作為其辯護律師, 被告方指出,被告女兒的護照上移民局的印章顯示移民局己批准其獲得綠卡。但要等待數周後方可接到正式綠卡,辦事人員故意刁難為此事的導火索。被告並作證說他只是據理力爭,在保安要抓他時他推託了一下,但從來沒有打過保安。最後辯方律師強調被告女兒實際上已有獲得綠卡的證明,被告要求辦照合情合理,
他也沒有打過保安,應判為無罪.
似乎是第三天就聽完了法庭雙方的舉證。第四天在律師們作了結束陳述后,我們來到了陪審員工作室。大家先重溫陪審員指南,選舉其中一人擔任陪審團主席,
然後開始了審議(deliberation). 很快就你一言我一語展開了討論。 有一陪審員說」 被告先是無理取鬧, 然後動手打人, 應該治一治」.
一人馬上反駁 」
被告女兒的護照顯示移民局己批准其獲得綠卡, 駕照辦理處工作人員應為其女兒辦理學車執照.. 被告和辦事員爭執情有可原」 另一人則說」
規定上明文要有綠卡才能辦理, 當時被告女兒無正式綠卡, 辦事員也只能照章辦事. 「 但是他們誰也說服不了誰。
開頭本人對他們的辯論聽的不是很全。但是再聽下去也就明白了。由於本人語言能力比較差,
恐怕表達不清, 開頭一直只是默默地聽. 坐在我身邊的是個中學英語女教師,為人很好,進來時就對我說,你有什麼聽不懂的, 我可以慢慢對你解釋。現在她又對我說,你也說說你的意見,我可以幫你重複。
於是 我發言道: 」 其實外國人在美國辦理駕照並非需要擁有綠卡才行. 只要有合法居留證明即可. 我剛來美國時並沒有綠卡, 就憑合法居留證明辦理了駕照.
現在我的一些朋友尚未辦好綠卡, 也是憑合法居留證明辦理駕照的. 此案控辯雙方都承認其女兒當時有合法居住證件, 故我認為辦事員應為其女兒辦理學車執照.」.
英語女教師小聲和我交換了若干不大清楚的詞,我就把它們寫了出來。然後她把我的話用字正腔圓的英語重複了一遍,當然她也在語言方面潤色了不少,但是表達的是同樣的意思。說完後有些人點了點頭。有一人接著說」
我們大學的留學生都有車, 看來也是憑合法居留證件辦理駕照的.」
但是有理也不能犯法打人啊!
有人說, 「被告看來是打了人. 除了保安外,
其它幾個人也作證他打了保安.」 另一人則說」 他們都是該處的同事, 說話當然偏向保安.
再說, 當時是保安和被告獨處一室. 其他人只是作證說聽到保安室」Bong」
的一聲響便跑過去,看見保安和被告扭在一起, 於是他們協助保安抓住了被告.
但不能表明被告先打了保安 」. 有人說」如果有錄像或錄音就好了」. 討論來討論去,
最後大家分成了兩派. 一派認為原告證據不足, 而另一派則認為原告有那麼多的人證,
可判被告有罪. 有人提議進行表決, 結果是6票有罪, 6票無罪.
於是大家又坐下來討論了好長時間。 這時我說,保安作證他被打后相當疼痛並持續多日. 如果我們能看看他的病歷及醫生對他當時受傷的描述,
也許有所邦助. 英語女教師又把我的話字正腔圓重複了一遍。大家檢查案卷后,確實沒有該方面的證據。又討論了一下,一致同意向法庭索取這方面的信息,因此遞了一個要求給法官.
不久, 法官遞進一個紙條作為回復「請根據你們己知的證據作決定.「
由於控方連當時對這個傷勢描述的記錄都沒有,
形勢一下子起了很大的變化. 大家說因為打人經過是突發事件, 沒有物證尚情有可原.
但被打后的傷情應該有醫生或其它緊急救助人員檢查和治療的紀錄. 又有人提議表決,此次表決為11人傾向於證據不足。
但是 有一人尚在猶豫不決中. 她說為什麼我要相信被告之詞而不是原告之詞呢?說不定原告有這方面證據但忘記呈上了.
有人為此與她討論: 控方在刑事案中負責舉證
, 既然控方未能出示必要的證據, 我們也只能認為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 最後一輪表決時, 她也下決心和其它陪審員一道作出無罪判決 (注: 刑事案要全體一致方可判決有罪或無罪).
接著我們一起回到法庭, 由陪審團主席向法庭遞交了無罪判決. 判決宣布后, 法官當場釋放了被告. 事後,
法官和陪審員們就此案進行了坐談. 由於我當時只想旱點回家,
對坐談己無多大印象. 只記得他祝賀我們很快就作出了判決. 並說上次那個陪審團拆騰了好長一段時間。
現在回想起來,因為法院在上陪審團之前已經決定了那幾條指控可以進行和有否可能的事實根據,陪審團成員其實並不需要什麼法律知識,只需按照法官的指示,根據常識來決定這些事實是否足以支持指控的罪名。從統計學來說,像該案的情況不多。有人統計了2000年以來聯邦起訴的刑事案例,被判有罪的超過90%,絕大多數是通過檢辯交易決定的。
在此之後, 我看到一些美國法律教科書談到單憑證人證詞並不怎麼可靠, 有部分是由於有意作偽證. 但部分是因為記憶不清. 然而對於突發案件物證不好找時,
只好倚重於證詞。 隨著科學技術 如DNA 檢測技術的發展,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法院的同意,對過去收集的物件進行重新檢測, 己發現數百名一直不肯認罪的強姦或殺人犯並未犯下被判決的罪行。
我內心一直非常感謝大廳法官,由於他的堅持,使我參與了一個終生難忘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