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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章瑩穎案被告方的承認談起

作者:yunmu  於 2019-6-23 00:4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已有9評論

章瑩穎案被告方的承認談起

        章瑩穎案庭審檢方的呈堂供證已經結束。被告克里斯滕森的律師承認章瑩穎被克里斯滕森殺害,同時在被告女友錄下的錄音中,克里斯滕森承認自己使章瑩穎窒息致死,並將其砍頭。 被告卧室地毯血跡與章瑩穎的DNA高度吻合,被告球棒上的DNA取樣,也與章的DNA有一定程度的吻合。 下面要看被告律師如何辯護和原告檢方如何反駁了。

        本網對本案出現不同聲音,一種認為,章穎穎被預謀殺害死亡已經證據確鑿,證明無疑, proven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在法律上, admission is the best evidence,只要沒有能夠證明與嫌犯承認的事實相反的證據,法庭就必須採納這個承認的殺人事實。

        本人在網上查了一下, 在美國法律上, 對方承認確實是最好的證據。在民事法中, 那是毫無疑問的. 在刑事案中, 94%的州案和97%的聯邦案例是通過檢辯交易(Plea bargain)來認罪的. 也就是通過承認來定罪. 真正走到陪審團或法官判決的為極少數.

        例如, 美國中文網綜合2017年報道,醫師楊浩華和肯德爾郡(Kendall County)法院法官麥肯恩(Timothy McCann)、州檢察官藍肯(Lorinda Lamken)、及辯護律師莫塔(Alison Motta)及等人協商后,同意接受檢方放棄所有26項性侵、性騷擾 的所有指控,僅承認三項最高判處180天徒刑的加重攻擊罪」(aggravated battery) ,由於楊在獄中服 刑的時間已遠遠超過了180天,因此楊浩華被當庭釋放

       在宣判后,楊浩華髮表聲明稱,我認罪不是因為我有 罪,而是因為打這些官司的壓力太過沈重。楊浩華律師莫塔星期二向華媒表示,這項認罪協議,是經過與楊浩華討論后的決定,她說,基本上檢方 多少已經察覺控方存在著一些問題,加上醫療專家主張楊浩華所做的檢查過程合乎醫療需求與標準 各方面都支持顯示楊浩華無罪,但因檢方表示,如果官司繼續,由於還有幾件相關控訴,還是會繼續排 期審理,最後全案會拖延多久無法預知。 莫塔說,現年53歲楊浩華非常想要證明清白,而他更考慮母親年歲已大,身體健康欠佳,很擔心繼續待 在監獄,會失去見母親的機會,加上官司控訴使他經濟負擔龐大,幾經考慮最後才會同意接受檢方提出 的認罪協議

         但是, 無論如何, 在法律上被告是自己承認的.

           有網友提出不同意見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哪個國家都是這樣啥,他說自己殺了人,你就信以為真,要是他說他是總統,你就要送他去白宮上班嗎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在刑事審判期間,政府和法院均不得強迫被告作證,也不得強迫被告提供可能導致其有罪的證據

           但是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作為你的呈堂證供」.  可見口供承認在美國是可以用於定罪的. 至於法院重不重視這個口供,我想大多數華裔都和法官無親無故, 如果法官能夠依律行事, 那就是我們的福氣了.

         最後, 是被告克里斯滕森的律師承認章瑩穎被克里斯滕森殺害, 而被告克里斯滕森似乎並沒有在訴訟過程中親口承認. 如果被告被判了極刑, 會不會被告以他並沒有承認上訴而拖上好些年. 這也是民事和刑事不同的地方. 本人就看過數起案例被判決后, 被告解僱原律師, 向法院說原律師不當表述, 並以此要求重審.

 

主要參考文獻

https://criminal.findlaw.com/criminal-rights/fifth-amendment-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html

https://big5.backchina.com/blog/296198/article-307948.html

http://news./society/201711/00423682.htm

https://theoutline.com/post/2066/most-criminal-cases-end-in-plea-bargains-not-trials?zd=1&zi=cycqr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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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9 個評論)

回復 fighter8 2019-6-23 04:40
好文章!為博主點贊。好像是個法律專業人士,至少是接近的專業。看到了我完全忽略的法律一面。

我正在為我上篇文章沒有置頂不滿,這下明白了,可能小編以及網友都對我的積極態度表示懷疑。。。於此,博主這篇文章真的是補缺了我的法律空白。法律科普很重要。

剛才找了博主說的相反論點的博文看了,還有我在其他罈子上遇到的那些包括真格律師在內的反方。。。我最大的感受是,又一個小黃人被砍頭肢解了,白人司法系統要為她主持正義,小黃人還想不通,不幹了。。。怎麼就不擔心自己的孩子會是下一個?好像沒有一種人類最基本的同類聯想的智力?是不是章的慘案正是體現了這樣一種中國人性格決定命運的必然?我正在寫這篇文章。
回復 fighter8 2019-6-23 05:27
博主有一個小事實錯誤:克里斯滕森承認自己使章瑩穎窒息致死,並將其砍頭?

請再去查一下庭審報道。藤森掐了章脖子十分鐘,然後自己都奇怪為什麼她還沒有死。然後帶她去浴室殺了她的。
回復 fighter8 2019-6-23 05:29
貼上我的博文,蹭樓主置頂帖 -

庭審檢方的呈堂供證已經結束。章穎穎被預謀殺害死亡已經證據確鑿,證明無疑, proven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藤森原本計劃要殺人脫罪的,為什麼自己主動承認殺了章?要知道在法律上, admission is the best evidence,只要沒有能夠證明與嫌犯承認的事實相反的證據,法庭就必須採納這個承認的殺人事實。看完檢方證據,才知道他不承認也枉然,檢方證據確鑿,即使沒有屍體,根據美國案例法,這些證據已經能夠充分證明他謀殺致死了章。先看以下這個案例,非常接近章案。兩個人謀殺了同事,扔了屍體找不到。警方根據目擊者證詞和法醫證據,這個法醫證據是這兩人的車上的一個座位上有失蹤者足夠的血跡證明如果他沒有得到及時救治的話就只能是已經死亡了。

In 2000, prosecutors in Orange County, New York, secured that jurisdiction's first-ever bodyless murder conviction. Gregory Chrysler and Lawrence Weygant were found guilty of beating Dominick Pendino, a coworker they mistakenly believed had given police the tip that had led to their arrest on drug-dealing charges, to death with a baseball bat and disposing of his body. They relied on eyewitness testimony from a former girlfriend and police informant, as well as forensic evidence showing that enough of Pendino's blood stained a car seat for him to have died without immediate medical attention.[18] Neither the body nor the bat have been discovered: Chrysler and Weygant remain in prison and have rebuffed efforts to elicit the body's location from them.

再看章案,法醫在藤森的浴室里,房間里床墊上還有車上都發現章的DNA和大量血跡。有的是沒有被洗乾淨的血跡,如床墊上的,有的是被清洗過的但是被用一種化學製劑驗出來的血跡。這種化學實驗是被司法系統認可的可靠證據方式。所有這些血跡加起來可不僅僅是stained a car seat
那麼一點點,而是這麼大量大面積,一個人出血到這個程度必死無疑,且是基本當場死亡的。

而且這些證據恰好coraborate了藤森對他女朋友的殺人過程自述--他是先在房間強暴了章然後帶她去浴室在那裡用棒球棍打擊她的頭,最後砍下她的頭的。浴室牆上的血跡顯示,這不是呈點滴狀濺出來的小量血,而是象水龍頭那樣噴射出來的血,大面積到覆蓋了牆壁。他是在章還活著時砍下她的頭顱的,只有活人的血才可能這樣噴射出來。藤森自己說的也是他在章還活著時砍下她的頭的。他對女朋友說他先在房間里掐她脖子,可是他奇怪怎麼掐了十分鐘都沒死,就帶她到浴室去殺。(那時候他頭腦還相當清醒,想到在浴室砍殺血跡容易清洗。)然後他用棒球棍打她的頭還沒死,他就把頭砍下來了,對女朋友說到此他還居然笑起來了。。。沒有人性恐怖的魔鬼。

林俊在加拿大被白人罪犯砍頭分屍,當時就有加拿大法醫專科網友評論說,根據視頻,林俊的頭在被砍下5分鐘后還活著。章妹妹呢?一個中國的花季女孩就這麼看著自己被這麼殘忍地殺死了。。。那個時刻會是怎樣的恐懼和絕望。

所以根據案例法,藤森謀殺致死章已經被承認和被證明,鐵證如山beyong reasonable doubt. 現在恐怕他努力的目標是免予死刑。我呼籲所有華人,加強關注和輿論力度。如果他得到輕判,下一個可能就是你們家的李穎穎王穎穎了。。。

以下是另外一個案例,某人殺了女朋友,沒有找到屍體,僅憑她女朋友的血跡大量發現在他的床墊上,他就被判謀殺罪了。

In 2007 in Omaha, Nebraska, Christopher Edwards was convicted of murdering his girlfriend Jessica O'Grady, whose body has never been found. His mattress was soaked with her blood.

In 2008, Hans Reiser was convicted of first degree murder of his wife, Nina Reiser. After conviction and before sentencing, Reiser pleaded guilty to the lesser charge of second degree murder in exchange for disclosing the location of his wife's body.[22]
回復 fighter8 2019-6-23 05:35
另外博主說:是被告克里斯滕森的律師承認章瑩穎被克里斯滕森殺害, 而被告克里斯滕森似乎並沒有在訴訟過程中親口承認. 如果被告被判了極刑, 會不會被告以他並沒有承認上訴而拖上好些年. 這也是民事和刑事不同的地方. 本人就看過數起案例被判決后, 被告解僱原律師, 向法院說原律師不當表述, 並以此要求重審.

對此我的看法是不太可能。因為律師這次庭審說的如果沒有代表他知道的,他已經有很多機會和時間來糾正。但是他已經拒絕作證,也就是他已經完全認同了律師的各種陳詞。現在據說他可能要糾纏的是自己作案動機問題。可能會以精神病一類來辯護。但是他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我們絕不能接受他被判一級謀殺無罪。
回復 fighter8 2019-6-23 08:28
西方法律的一個principle原則即為:

Similarly situated must be similarly treated.

- 情況相似的必須被相似地對待。

「情況相似」這是個事實問題,而事實問題一樣必須遵守規則,參照其它情況相似的案例,這就是這
個原則的要求。而有的所謂華人律師的意思是案例法不可引用,隨便陪審團怎麼判都有理?

陪審團裁決之前法官要對陪審團做direction,告訴他們依據有關法律條文有關案例法
,這個案子他們應該判有罪還是無罪等等。

要像那個野雞律師說的那樣,陪審團都成了皇帝,隨便根據什麼莫須有的理由就可以得出莫須有的
判決了?忽悠中國老百姓啊。
回復 yunmu 2019-6-23 11:28
fighter8: 博主有一個小事實錯誤:克里斯滕森承認自己使章瑩穎窒息致死,並將其砍頭?

請再去查一下庭審報道。藤森掐了章脖子十分鐘,然後自己都奇怪為什麼她還沒有死。然
各個報道略有不同,你的寫得比較準確詳細。謝謝。
回復 yunmu 2019-6-23 11:38
fighter8: 另外博主說:是被告克里斯滕森的律師承認章瑩穎被克里斯滕森殺害, 而被告克里斯滕森似乎並沒有在訴訟過程中親口承認. 如果被告被判了極刑, 會不會被告以他並沒有
同意被告現在的傾向於以精神病一類來辯護。 我寫本博時還沒有看到他拒絕作證的報道。但是我看到過一個案例,被告也是拒絕作證,被判後向法院說原律師不當表述, 並以此要求重審. 甚至說拒絕作證也是受了律師的誤導。也搞了好幾年時間
回復 fighter8 2019-6-23 12:54
yunmu: 各個報道略有不同,你的寫得比較準確詳細。謝謝。
今天最新報道藤森的殺人過程:

克里斯滕森說:「她比我見過的任何人都要勇敢……她比我遇到的任何受害者都要堅強。」

  在浴缸中,克里斯滕森掐住了章瑩穎的脖子達10分鐘。「但她居然沒有死。」隨後,克里斯滕森用棒球棒用力擊打了章瑩穎的頭部,「我不能確定她是否真的死了,所以我又用刀刺傷了她的脖子」,「她居然還活著」,「她反而用手抓住了我……」隨後,克里斯滕森將章瑩穎斬首。
回復 fighter8 2019-6-23 12:57
yunmu: 同意被告現在的傾向於以精神病一類來辯護。 我寫本博時還沒有看到他拒絕作證的報道。但是我看到過一個案例,被告也是拒絕作證,被判後向法院說原律師不當表述,
那最後如果他以精神病什麼的辯護失敗,還真有可能這麼耍無賴。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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