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章瑩穎案被告方的承認談起
章瑩穎案庭審檢方的呈堂供證已經結束。被告克里斯滕森的律師承認章瑩穎被克里斯滕森殺害,同時在被告女友錄下的錄音中,克里斯滕森承認自己使章瑩穎窒息致死,並將其砍頭。 被告卧室地毯血跡與章瑩穎的DNA高度吻合,被告球棒上的DNA取樣,也與章的DNA有一定程度的吻合。 下面要看被告律師如何辯護和原告檢方如何反駁了。
本網對本案出現不同聲音,一種認為, 「章穎穎被預謀殺害死亡已經證據確鑿,證明無疑, proven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在法律上, admission is the best evidence,只要沒有能夠證明與嫌犯承認的事實相反的證據,法庭就必須採納這個承認的殺人事實。」
本人在網上查了一下, 在美國法律上, 對方承認確實是最好的證據。在民事法中, 那是毫無疑問的. 在刑事案中, 94%的州案和97%的聯邦案例是通過檢辯交易(Plea bargain)來認罪的. 也就是通過承認來定罪. 真正走到陪審團或法官判決的為極少數.
例如, 美國中文網綜合2017年報道,」醫師楊浩華和肯德爾郡(Kendall
County)法院法官麥肯恩(Timothy McCann)、州檢察官藍肯(Lorinda
Lamken)、及辯護律師莫塔(Alison Motta)及等人協商后,同意接受檢方放棄所有26項性侵、性騷擾
的所有指控,僅承認三項最高判處180天徒刑的「加重攻擊罪」(aggravated
battery) ,由於楊在獄中服 刑的時間已遠遠超過了180天,因此楊浩華被當庭釋放」。
在宣判后,楊浩華髮表聲明稱,「我認罪不是因為我有 罪,而是因為打這些官司的壓力太過沈重。」 楊浩華律師莫塔星期二向華媒表示,這項認罪協議,是經過與楊浩華討論后的決定,她說,基本上檢方 多少已經察覺控方存在著一些問題,加上醫療專家主張楊浩華所做的檢查「過程合乎醫療需求與標準」, 各方面都支持顯示楊浩華無罪,但因檢方表示,如果官司繼續,由於還有幾件相關控訴,還是會繼續排 期審理,最後全案會拖延多久無法預知。 莫塔說,現年53歲楊浩華非常想要證明清白,而他更考慮母親年歲已大,身體健康欠佳,很擔心繼續待 在監獄,會失去見母親的機會,加上官司控訴使他經濟負擔龐大,幾經考慮最後才會同意接受檢方提出 的認罪協議」。
但是, 無論如何, 在法律上被告是自己承認的.
有網友提出不同意見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哪個國家都是這樣啥,他說自己殺了人,你就信以為真,要是他說他是總統,你就要送他去白宮上班嗎?」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在刑事審判期間,政府和法院均不得強迫被告作證,也不得強迫被告提供可能導致其有罪的證據」。
但是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作為你的呈堂證供」. 可見口供承認在美國是可以用於定罪的. 至於法院重不重視這個口供,我想大多數華裔都和法官無親無故, 如果法官能夠依律行事, 那就是我們的福氣了.
最後, 是被告克里斯滕森的律師承認章瑩穎被克里斯滕森殺害, 而被告克里斯滕森似乎並沒有在訴訟過程中親口承認. 如果被告被判了極刑, 會不會被告以他並沒有承認上訴而拖上好些年. 這也是民事和刑事不同的地方. 本人就看過數起案例被判決后, 被告解僱原律師, 向法院說原律師不當表述, 並以此要求重審.
主要參考文獻
https://criminal.findlaw.com/criminal-rights/fifth-amendment-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html
https://big5.backchina.com/blog/296198/article-307948.html
http://news./society/201711/00423682.htm
https://theoutline.com/post/2066/most-criminal-cases-end-in-plea-bargains-not-trials?zd=1&zi=cycqrs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