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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交通燈遐想

作者:謝盛友  於 2012-6-6 13:2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流水日記|已有5評論

關鍵詞:交通燈

謝盛友:交通燈遐想

作者:謝盛友

1886年1月29日,卡爾•賓士發明了第一輛汽車,德國到處都在慶祝和紀念人類發明汽車125周年。大學圖書館旁邊的十字路口,有紅黃綠交通燈。1807年的一天,身材矮小的拿破崙騎著高頭大馬,趾高氣揚地從此經過。

紅燈亮時,在十字路口等待,看著對面的巨幅汽車文明廣告,我在想,當年拿破崙騎馬,那時應該沒有交通燈吧。人類為什麼要有汽車?如果沒有汽車,就不用設立這交通燈了。

我在交通燈前等待,覺得它們在為難我。我要橫過馬路,它偏偏轉成「紅燈」,把我留在行人路上,不能過去。等著等著,看到車子飛快地渡過,好像看著自己的「時間」被車子帶走一樣。

我忽然覺醒。所謂「為難」,只是我停頓下來才想到的。實際上,它並沒有刻意為難我,只是因為我停頓,生起思考,才想到它為難我。但當我沒有停頓,不用思考,就忘記了交通燈給予我的方便。我不知道,別人是否也很自私。我知道,我自己很自私。當綠燈給我便利時,我從來沒有感謝過它我的好處;只有紅燈時,才想到它的「壞處」。頓時,我在紅燈的照亮下,顯得十分十分渺小。

在人類沒有汽車之前,馬路沒有交通燈,因為那時候很少有交通事故發生。有汽車文明后,交通繁忙起來,人們也變得聰明,在交通事故頻繁的地點,設立交通燈,以維護交通秩序。

在一條沒有交通燈的馬路,你怎樣過馬路,都不犯法。立了交通燈,其實就是立法。

西西近視眼,騎自行車不慎,闖紅燈過馬路,被汽車撞倒,單車壓壞,幸虧人只受輕傷,送到醫院急救后,回家療傷。畢竟是一場交通事故,西西和肇事司機都必須到警察局錄口供,這樣的交通刑事案,要麼私了,要麼委任律師公了,要麼爭執,雙方只好尋求法院法官來判決。

有一次我急迫要趕回家,管不了那麼多,闖紅燈時,僥倖沒有發生事故,但被一個小學生看見。我走在馬路的中間,那小女孩指著我說:「大人闖紅燈,不對!」頓時,我無地自容。

漢斯晚上走路回家,半路上遇到我,我們到達紅燈時,其實沒有任何汽車也沒有什麼其他人,我說:「我們過馬路吧!」漢斯說:「等綠燈」。當時我不理解,沒人沒車,漢斯讓我跟他在那裡傻乎乎地等待戈多?

後來我慢慢明白了,闖紅燈,不管被不被別人看見,不管有沒有闖禍,都是一種罪過。漢斯這位老德,闖紅燈時,他在乎天上的神有否看見;我這位老中,闖紅燈時,在乎地上的人有否看見。

西西犯了交通刑事罪,違背了法律;我闖紅燈,犯了道德罪,違背了良心;漢斯不願意犯形而上學罪,因為他敬畏上帝。

康德,他一生「有兩件事物越思考就越覺得震撼與敬畏,那便是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準則。它們共同向我印證,上帝既存在我頭頂上的天空,也存在於我的內心。」

漢斯是一個大工程師,看來他也是一個小康德。

汽車文明也改寫了德語字典,「交通參與者」(Verkehrsteilnehmer),這個詞在汽車發明之前,肯定不存在,它指的是「有權利和義務使用公共道路或公共場所者」,包括人、車輛、動物。

這個詞很中性,但它卻具豐富的內涵,視交通為公共事務,有權利和義務者參與進去。德國的「交通參與者」中,行人最大,騎自行車者次之,開汽車者最小。也就是說,汽車讓單車,單車讓行人。現在還多了一樣,行人讓動物,也就是說,動物是交通參與者的「王中王」。所以,在德國的交通公共事務中,開車不僅要讓人,而且要學會讓路上的松鼠、小鴨子、小鹿、小狗等小動物,停下來,讓它們先走。行人看見受傷的動物,會打電話找獸醫,就像遇到交通事故,看見別人受傷時,主動找救護車一樣。


(文章來源:海外校園雜誌歐洲版總第29期,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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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5 個評論)

回復 病枕軛 2012-6-6 22:59
非常好的文章~~感謝lz
人生的許多「頓悟「~~往往就在綠轉紅」難為「一刻!!!
自詡高大、聰明地人類,應該經常停下來想一想」靜思一會「!!!
回復 穿鞋的蜻蜓 2012-6-6 22:59
對文明的生動詮釋。
回復 小百合嗎 2012-6-6 23:01
行人闖紅燈也要被警察罰款的,也屬違法。
回復 ahsungzee 2012-6-6 23:19
小頓悟大道理!好!
回復 nierdaye 2012-6-8 07:45
grea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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