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污點」證人谷開來必須出庭作證 (原創)
對薄熙來的三項指控:貪污,受賄,濫用職權,都與谷開來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沒有谷開來的這些證詞,對薄熙來的指控都不存在。
昨天是庭審的第二天,谷開來的視頻證詞貌似重磅炸彈。但是分析了一下,竟然是一個不值一駁的演戲視頻。
首先,作為一個法庭的重要證據,連視頻是哪一年製作的都沒有表明。根據法律規定,所有這次審判的證據都必須在宣布審判之前完成,所以2013年8月10日顯然是不可能的,那麼,這個視頻一定是2012年8月10日製作的。也就是在審判谷開來的第二天,宣布判決的前十日 (薄谷開來案:8月9日上午,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案在合肥開庭審理,薄谷開來對案件事實表示接受,8月20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作為一個正在等候判決的谷開來,很快被要求對薄熙來案作證,這在司法界很少聽說,我不是律師,不知道是否合法。最重要的是,她的心理和思維是否如同正常人那樣作證?她有沒有為了爭取減刑及免死罪而作偽證?她患有嚴重憂鬱症,正在服用精神病的藥物,她在作證時,有沒有作醫療鑒定,鑒定她可以作證?
第二.這個視頻既然作為法庭上的證詞,就應該讓取證人和谷開來都露面,核實各自的身份,但奇怪的是,取證的高檢部的人卻不能見陽光,豈不是笑話?
第三.也許大家挺熟悉國外的司法程序,前總統柯林頓的外遇事件,不但有當事人的電話錄音,還有DNA的證據。這個視頻只是谷開來對十年前,在家裡的談話回憶,而且不確定,只說是「應該是。。。」這樣的視頻能作為庭審的證詞嗎?
既然這樣的證據,不能作為庭審證詞,而且薄熙來也要求谷開來出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谷開來必須出庭作證,與薄熙來對質,真相才能大白,司法才算公正,否則谷開來的所有書面和視頻證詞都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