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看到了希望

作者:fanlaifuqu  於 2016-3-16 02:0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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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形勢左轉的做法激起海外同聲譴責,國內居然死水一潭?不!請看:
                         網管新規違憲,不呼喊我們將窒息而死
2016-03-15 顏雪明 大雪冷飲

對《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提請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本人認為,《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信息化部5號令)違反憲法和法律,損害公民出版自由,妨害網際網路新媒體的發展,依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第九條,特向貴辦提出審查建議。

 一、非法限制憲法保障的出版自由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條,「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首先強調要符合憲法。

《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出版作為憲法保護的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要限制憲法賦予的權利,只能制定法律。臭名昭著的「收審」、「勞教」、「收容遣送」等法規,就是因為抵觸憲法,非法限制公民權利,沒有法律依據,遭到社會正義之士的強烈批判,終於先後廢止。

出版自由的重要性,絲毫不遜於人身自由,這是由人民主權原則決定的基本政治權利,關係到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與社會管理,絕非一個部門規章可以隨意限制甚至剝奪的。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網規》)第1條列明的制定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兩者均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行政法規為依據的部門規章,限制憲法保障的政治權利,如同一個未成年人要管束自己的父母,在法理上荒誕不經。

這個規章其實提到了憲法,第3條說,「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這就是說,老百姓的行為要遵守憲法,而行政機關制定限制出版自由的規章,可以無視憲法,這是什麼邏輯?這就是將憲法當成工具,只約束老百姓,而自己則可以超然法外,這就完全背離了法治精神。

《網規》的關鍵有三點:一是誰有出版的權利,政府說了算(設定出版資格許可);二是出版物說什麼,也要符合政府的意思(「堅持XX方向,弘揚XX價值觀」);三是政府隨時有權禁止出版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嫌違法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這三點,都沒有憲法與法律的依據。出版權利是憲法保障的,政府設立許可,實際上就是限制、排除一部分人的出版權利。出版物的內容有益還是有害,應當由讀者去判斷,而不能由一個行政機關去把關,否則,就會出現鉗制思想、限制言論的行為。

至於出版物中涉及違法甚至犯罪,這就如同食品涉及違法犯罪一樣,依法追究責任即可,刑法早有明文規定。因此,《網規》的制定,沒有積極意義,對「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不會起什麼推動作用。

這樣的制度,不僅與現代社會的政治文明格格不入,就是在古代專制社會,稍開明一點的政府,也都沒有這樣做。孔子、屈原、司馬遷、李白、蘇軾、羅貫中、曹雪芹,這些文化巨人,對當時的社會現實,都有深刻的批判。他們能在人類文明史上享有一席之地,就是因為他們的創作與發表的權利沒有被完全禁錮。按照今天出版當局的觀念,他們的作品都不能出版。我們不能想象失去這些作家的中國,還是不是中國。同樣的道理,今天對言論與出版的禁錮,對中國的損害,在一百年、一千年之後看,無異於秦的焚書坑儒、清的文字獄。

二、違法設立行政許可

《網規》的管理手段就是審批。第七條規定,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經過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雖然從形式上,《網規》設立行政許可有上位法《出版管理條例》的授權,但從法治的基本原則上看,從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來看,這個行政許可是不正當的

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由此可見,盡量減少行政許可,是立法的原則




新一屆中央政府一直在簡化行政管理、清理行政許可。數以萬計的行政許可被廢止。最近正在徵求意見的《中醫藥法草案》,連舉辦中醫診所,都無須行政機關審批,無須醫生護士數量資質,無須檢查診療場地設備,只須「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醫療是關係生命健康安全的,尚且可以不審批,網際網路出版服務就更沒有審批的必要。

《網規》的管理範圍大得驚人:「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誰提供?沒有說,那就包含了一切個人與單位。而它說的「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包括「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這就把一切網路參與者和所有的網路信息一網打盡,包括經營性的與非經營性的,專業出版機構與個人的博客、微博、微信、QQ,這麼大的範圍,都要管起來,難道它是一個神仙,能把五湖四海統統收入它的葫蘆?

網路是全新的信息途徑,打破了時間與空間,推動了人類歷史上又一次產業革命。網際網路產生20多年來,對中國的進步產生了巨大的推動。網路上奔流的,是海量的信息、知識,這樣一個汪洋大海,怎麼可能私設一個閘門來約束?

 有名言說,「讓人家說話,天塌不下來」。40年前的中國,最大的弊端就是不讓人說話。遇羅克、張志新、王申酉就是因言論而犧牲的。如今看當年的政府對他們言論自由的鉗制,何等殘酷與反動。吸取歷史教訓,我們必須警惕用國家力量控制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

《網規》設立網路出版許可,其本質就是用行政權力限制憲法權利,是逆改革潮流而動,事實上也不可能達到目的。

 三、無邊的公權力與無助的公民權利

我國的立法活動,基本上被行政機關主導。立法的出發點,多數是為了強化行政管理,立法的過程,也就變成主管機關為擴張權力,而與相關部門展開的討價還價。為了約束主管行政機關,保護在立法過程中根本無法參與的社會公眾,國務院制定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這部「管立法的法」確立了一個很好的原則:「制定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第4條)也就是說,你在要求公民履行義務的時候,先要保障他的權利。

然而《網規》是如何落實的?

(一)《網規》對網路出版服務的主體,設定了大量義務

 1.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須提出申請,經地方審核,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2.要具備確定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範圍;有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有符合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其中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職業資格。

 4.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5.有內容審校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6.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7.不準擅自與涉外企業及境外組織與個人合作。

 8.《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應於60日前重新申請。

 9.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按初審程序審批。

 10.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

 11.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12.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不準擅自出版。

(二)相比具體義務,對權利的保障極為抽象

 形式上,專設了一章《保障與獎勵》,雖然有五個條文,但全是諸如「對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國家保護網路出版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網路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等空洞條文,並無具體措施。對現實中極為普遍、民憤極大、嚴重損害言論出版自由的封號、刪貼、五毛騷擾等違法行為,究竟如何制裁?受侵害的公民、組織如何尋求救濟?一個字都沒有提。

(三)行政主管機關的鐵爪鋼牙與公民的紙鎧甲

《網規》對行政主管機關的權力規定得非常具體而明確。有許可證的審批權;檢查權與扣押權;審讀權與考核權;年度核驗權;獎勵權;制止權;警示通報、責令公開檢討、責令刪除違法內容權;取締與關閉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權;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權;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權。

而如何監督行政主管機關,如何制裁違規違法的政府工作人員,《網規》竟然付之闕如。兩相比較,可以明顯看出,《網規》對公民、組織的要求嚴苛,可以做到說誰違法誰就違法,想罰誰就罰誰的程度,而對行政機關,沒有任何有效的約束。它給行政機關裝備了一副鋼牙,而公民的憲法權利,在這裡成了畫在紙上的鎧甲。

 四、其它錯誤

《網規》除上述錯誤外,還存在許多邏輯上、文字上、法理上的明顯錯誤。

(一)濫用「國家」概念,違反同一律

《網規》共61個條文,其中「國家」出現了20處(不含主管機關名稱中的國家),而這20個「國家」的概念,意義並不相同

 1.「危害國家統一、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第24條)。這裡所稱的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地理國家。

 2.「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國家鼓勵組建網路出版服務行業協會」(第6條),這裡所說的國家,代表統治者意志,是政治國家。

 3.「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第9條)、「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第12條)、「國家對網路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第29);「網路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第30條),「國家關於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第44條),這些場合出現的「國家」,其實就是各種主管行政機關,甚至就是發布機關自己

在一部規章中出現的「國家」,含義各不相同,這就違反了形式邏輯最基本的規律「同一律」。

國家是法律概念,有確定的、特指的、莊嚴的含義,不可隨意張冠李戴。有點行政權力,就以「國家」自居,這是「朕即國家」思想的遺毒。立法是莊嚴、神聖的活動,法規應有嚴謹的邏輯,不能允許濫用「國家」名義。

(二)行政規章豈能規定民事責任

第28條規定,「網路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網路言論侵權,是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我國民法早有規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應由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判決,根本不應由部門規章來規定,規定了也沒用。《網規》的這個條文,犯了低級錯誤。

(三)概念模糊,有利於行政機關任意解釋

 1.「倡導網路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第6條),這些都不是法律語言。何為健康有益,何為不良有害,以何為標準?從言論出版自由的角度,只要法無禁止,就是合法的,不應允許任何機構或個人,以法律之外的任何標準來評價有益有害,限制出版自由。

 2.「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第26條)何為「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只能由主管機關來任意解釋。這條規定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任意劃定選題禁區,限制出版自由。

 3.「網路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第28條),什麼叫「不真實或不公正」?《西遊記》真實嗎?《三國演義》公正嗎?拿新聞報道的標準要求所有的網路出版物,拿司法或者行政文書的標準要求網路作品,這本身就很不公正,甚至很滑稽。

以上說明,《網規》不僅在法理上難以成立,在邏輯上、文字上也相當粗糙,經不起推敲。以這樣的規章去管理生機勃勃、日新月異的網路出版活動,必然造成極大的混亂,對社會發展造成阻礙。

綜上,《網規》違法限制公民憲法權利,自我擴張行政職權,違反法治基本原則,背離改革大方向,不符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建議貴辦依法審查,予以糾正。

       致最崇高的敬意。

公民   顏雪明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也看得出,還是在你的框架下說話,否則就更犀利,更符合普世價值--中共一貫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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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0 個評論)

回復 8288 2016-3-16 02:25
國內政治氣氛越來超差
回復 xqw63 2016-3-16 02:25
法大還是黨大?
回復 dwqdaniel 2016-3-16 02:28
妄議,感覺套子收的越來越緊,沒人敢說真話了,黨國就強大了?集中力量辦大事兒,也能集中力量辦壞事兒。那麼多不公平的事情他們不去解決,倒讓說三道四的人閉嘴,胸懷還不如大辮子的清朝,人家還有御史言官呢
回復 穿鞋的蜻蜓 2016-3-16 02:29
越捂壓力越大
回復 亦云 2016-3-16 03:20
也許是最後的瘋狂
回復 fanlaifuqu 2016-3-16 03:24
亦云: 也許是最後的瘋狂
也有這感覺!
回復 ryu 2016-3-16 04:12
自信的否定❗
回復 圖森破 2016-3-16 04:44
最好笑的是中醫的自由和言論的對比
回復 法道濟 2016-3-16 04:46
原來號稱鋼鐵般的習大,地位是如此脆弱,中宣部幾篇文章,一封呼籲辭職書,就把習近平打回原形,自扇嘴巴,左右不是,尷尬異常,威望大損;而對方只是動了動嘴,還沒有使用什麼強力手段。
回復 徐福男兒 2016-3-16 04:49
想起了崇禎。
回復 fanlaifuqu 2016-3-16 04:51
徐福男兒: 想起了崇禎。
還有煤山嗎?
回復 Monalisa 2016-3-16 04:56
不明白為啥權利就那麼你死我活?文明世界發展到如今,怎麼就不能協商甚至是競爭呢?
川普當不上總統也是好樣的,能為觀點政建發聲過。
回復 北京的大平 2016-3-16 05:39
法就是黨哄著老百姓玩的幌子。
回復 舌尖上的世界 2016-3-16 07:30
翻老大大的樂觀主義者啊!您看見瓶子里有一滴水,就覺得那離滿不遠了?哈哈哈。

恕罪恕罪!不是調侃您的意思啊。只是我是個悲觀主義者。中國那裡這樣的終歸是形影單隻,成不了氣候的。咱們不必為他們瞎操心,操心都是瞎操。遠離才是正道。
回復 總裁判 2016-3-16 08:26
與虎謀皮,就這點希望。
回復 看得開 2016-3-16 09:06
搞個人崇拜和壓抑言論就是沒有自信的表演。
回復 海外思華 2016-3-16 09:43
    
回復 蘭黛 2016-3-16 09:57
文明進步的國家,應該開放、包容、接納、有選擇性地學習其中好的地方。
回復 foxxfam 2016-3-16 13:22
憲法頂了個球。
回復 ryu 2016-3-16 21:14
再次逐段閱讀,依舊捏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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