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中央政府一直在簡化行政管理、清理行政許可。數以萬計的行政許可被廢止。最近正在徵求意見的《中醫藥法草案》,連舉辦中醫診所,都無須行政機關審批,無須醫生護士數量資質,無須檢查診療場地設備,只須「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醫療是關係生命健康安全的,尚且可以不審批,網際網路出版服務就更沒有審批的必要。
《網規》的管理範圍大得驚人:「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誰提供?沒有說,那就包含了一切個人與單位。而它說的「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包括「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這就把一切網路參與者和所有的網路信息一網打盡,包括經營性的與非經營性的,專業出版機構與個人的博客、微博、微信、QQ,這麼大的範圍,都要管起來,難道它是一個神仙,能把五湖四海統統收入它的葫蘆?
網路是全新的信息途徑,打破了時間與空間,推動了人類歷史上又一次產業革命。網際網路產生20多年來,對中國的進步產生了巨大的推動。網路上奔流的,是海量的信息、知識,這樣一個汪洋大海,怎麼可能私設一個閘門來約束?
有名言說,「讓人家說話,天塌不下來」。40年前的中國,最大的弊端就是不讓人說話。遇羅克、張志新、王申酉就是因言論而犧牲的。如今看當年的政府對他們言論自由的鉗制,何等殘酷與反動。吸取歷史教訓,我們必須警惕用國家力量控制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
《網規》設立網路出版許可,其本質就是用行政權力限制憲法權利,是逆改革潮流而動,事實上也不可能達到目的。
三、無邊的公權力與無助的公民權利
我國的立法活動,基本上被行政機關主導。立法的出發點,多數是為了強化行政管理,立法的過程,也就變成主管機關為擴張權力,而與相關部門展開的討價還價。為了約束主管行政機關,保護在立法過程中根本無法參與的社會公眾,國務院制定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這部「管立法的法」確立了一個很好的原則:「制定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第4條)也就是說,你在要求公民履行義務的時候,先要保障他的權利。
然而《網規》是如何落實的?
(一)《網規》對網路出版服務的主體,設定了大量義務
1.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須提出申請,經地方審核,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2.要具備確定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範圍;有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有符合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其中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職業資格。
4.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5.有內容審校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6.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7.不準擅自與涉外企業及境外組織與個人合作。
8.《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應於60日前重新申請。
9.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按初審程序審批。
10.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
11.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12.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不準擅自出版。
(二)相比具體義務,對權利的保障極為抽象
形式上,專設了一章《保障與獎勵》,雖然有五個條文,但全是諸如「對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國家保護網路出版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網路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等空洞條文,並無具體措施。對現實中極為普遍、民憤極大、嚴重損害言論出版自由的封號、刪貼、五毛騷擾等違法行為,究竟如何制裁?受侵害的公民、組織如何尋求救濟?一個字都沒有提。
(三)行政主管機關的鐵爪鋼牙與公民的紙鎧甲
《網規》對行政主管機關的權力規定得非常具體而明確。有許可證的審批權;檢查權與扣押權;審讀權與考核權;年度核驗權;獎勵權;制止權;警示通報、責令公開檢討、責令刪除違法內容權;取締與關閉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權;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權;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權。
而如何監督行政主管機關,如何制裁違規違法的政府工作人員,《網規》竟然付之闕如。兩相比較,可以明顯看出,《網規》對公民、組織的要求嚴苛,可以做到說誰違法誰就違法,想罰誰就罰誰的程度,而對行政機關,沒有任何有效的約束。它給行政機關裝備了一副鋼牙,而公民的憲法權利,在這裡成了畫在紙上的鎧甲。
四、其它錯誤
《網規》除上述錯誤外,還存在許多邏輯上、文字上、法理上的明顯錯誤。
(一)濫用「國家」概念,違反同一律
《網規》共61個條文,其中「國家」出現了20處(不含主管機關名稱中的國家),而這20個「國家」的概念,意義並不相同。
1.「危害國家統一、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第24條)。這裡所稱的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地理國家。
2.「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國家鼓勵組建網路出版服務行業協會」(第6條),這裡所說的國家,代表統治者意志,是政治國家。
3.「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第9條)、「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第12條)、「國家對網路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第29);「網路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第30條),「國家關於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第44條),這些場合出現的「國家」,其實就是各種主管行政機關,甚至就是發布機關自己。
在一部規章中出現的「國家」,含義各不相同,這就違反了形式邏輯最基本的規律「同一律」。
國家是法律概念,有確定的、特指的、莊嚴的含義,不可隨意張冠李戴。有點行政權力,就以「國家」自居,這是「朕即國家」思想的遺毒。立法是莊嚴、神聖的活動,法規應有嚴謹的邏輯,不能允許濫用「國家」名義。
(二)行政規章豈能規定民事責任
第28條規定,「網路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網路言論侵權,是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我國民法早有規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應由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判決,根本不應由部門規章來規定,規定了也沒用。《網規》的這個條文,犯了低級錯誤。
(三)概念模糊,有利於行政機關任意解釋
1.「倡導網路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第6條),這些都不是法律語言。何為健康有益,何為不良有害,以何為標準?從言論出版自由的角度,只要法無禁止,就是合法的,不應允許任何機構或個人,以法律之外的任何標準來評價有益有害,限制出版自由。
2.「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第26條)何為「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只能由主管機關來任意解釋。這條規定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任意劃定選題禁區,限制出版自由。
3.「網路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第28條),什麼叫「不真實或不公正」?《西遊記》真實嗎?《三國演義》公正嗎?拿新聞報道的標準要求所有的網路出版物,拿司法或者行政文書的標準要求網路作品,這本身就很不公正,甚至很滑稽。
以上說明,《網規》不僅在法理上難以成立,在邏輯上、文字上也相當粗糙,經不起推敲。以這樣的規章去管理生機勃勃、日新月異的網路出版活動,必然造成極大的混亂,對社會發展造成阻礙。
綜上,《網規》違法限制公民憲法權利,自我擴張行政職權,違反法治基本原則,背離改革大方向,不符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建議貴辦依法審查,予以糾正。
致最崇高的敬意。
公民 顏雪明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也看得出,還是在你的框架下說話,否則就更犀利,更符合普世價值--中共一貫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