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能把人往好處想呢?》——點點星河
關於給貝克夫婦捐款與否的爭論已經持續一周了,絕大多數認為不應該捐的人都認為貝克夫婦就是「出於自私的心理」,「奪人所愛」,「強佔小賀梅」,迄今為止,我尚未看到支持上述說法的任何證據。這些都是大家從「貝克夫婦拒絕賀氏夫婦去探望賀梅」,「貝克夫婦拒絕把賀梅還給賀氏夫婦撫養」等眾所周知的事實中得到的結論,認為他們是「咎由自取」「自做自受」。
在得到了上面的結論后就不難得出不應該捐錢給貝克夫婦的決定了。
但是,我們能不能換種思維方式呢?
假設貝克夫婦完全是出於無私的愛,完全是出於大義,才「拒絕賀氏夫婦去探望賀梅」,「貝克夫婦拒絕把賀梅還給賀氏夫婦撫養」呢?這樣的假設我認為完全是可以成立的。
在此我完全不想評論賀氏與貝克夫婦的為人,正因為網上已經有了很多貝克夫婦是「奪人所愛」的壞人這樣一種說法,只就網上所傳的事實來分析一下貝克是否也有是好人的一絲可能。
最開始的時候,因為賀不太確定賀梅是他的親生女兒,加上官司纏身經濟窘迫,通過教會的安排,把襁褓中的女兒暫交貝克夫婦代為撫養。既然說好了是暫時的,在這個時候,貝克夫婦應該是沒有收養賀梅的想法。而且在那時作為陌生人的貝克夫婦應該對這個孩子還不會有什麼感情的。在毫無關聯,毫無感情的情況下花錢,耗時,費力,勞心,擔責任來替別人照顧孩子,這是一種什麼行為?是自私嗎?是奪人所愛嗎?我認為不是!正相反,我認為這是一種救人所急,無私奉獻的大愛大義之舉。
再說後來,貝克夫婦主動提出把賀梅交還個賀氏夫婦撫養,但這時賀氏夫婦以經濟條件不好,「孩子在貝克家可以得到更好的醫療保險」等理由拒絕了,並且找來律師和翻譯,簽署了法律文件,把賀梅的監護權(無限期)移交給貝克夫婦。
從此以後,賀氏夫婦與貝克夫婦之間關於賀梅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多次鬧上法庭。從賀氏夫婦的角度來看,貝克夫婦似乎毫無道理的「霸佔」了賀梅,「奪人所愛」。但我們是否也能從貝克夫婦的角度來看此事呢?試想,貝克夫婦出於幫助別人的好意,照顧了這個小女孩三個月,三個月期滿決定把孩子還給人家,但孩子的父母拒絕了,理由是還沒有那個經濟能力。那麼從貝克夫婦勢必要有一個名正言順的理由來繼續照顧這個孩子,所以就有了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不定的監護權移交。這期間,賀氏夫婦可以定期去見孩子,後來想帶孩子單獨出去的羅秦被貝克夫婦叫來了警察從家裡趕走,並不許她再單獨來探望賀梅。從道義上講,羅秦的所做所為是人之常情,完全可以理解,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羅秦已經沒有權利去貝克夫婦家要求單獨帶賀梅出去了。
貝克夫婦這樣的做法是出於自私嗎?我認為不,我認為他們這樣做是基於賀梅的利益。因為這時的賀梅已經開始懂事了,可以想見每次羅秦見孩子時的親熱舉動與告別時的萬般不舍,可這些帶給賀梅的只能是迷惑不解甚至痛苦。既然貝克夫婦有了法律的保護,羅秦的舉止就是不恰當的,儘管她是孩子的母親,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她與孩子的聯繫已經被切斷了,這就是法律,本人不見得贊同,但法律就是法律,幸與不幸,法律的健全,這才是這個國家的偉大所在之處。(後來的賀梅法案出台不正是因為發現了這方面的法律有漏洞馬上就填補上了嗎?)貝克夫婦給賀梅染了頭髮並告訴她時墨西哥人就是想和那個「舉止不當的」羅秦劃清界線,也就不難理解了。
再來看看貝克夫婦拒絕交還賀梅的撫養權。
在一次警察告訴賀氏夫婦不許再去貝克家之後,賀氏夫婦就沒有再去探望孩子,直到下次對簿公堂。據賀自己說,他誤以為警察說他們以後都不許再去探望孩子了而不是實際的不許情緒激動的他們當天再回貝克夫婦家了。對於貝克夫婦來說,賀氏夫婦不再來探望孩子了,不再表示關心了,他們並不知道這一切都是因為語言障礙造成的誤會。試想,事已至此,每一個負責任的人都會懷疑賀氏夫婦有意願及能力照顧好這個孩子,更不要說,這時貝克夫婦早以把賀梅視為己出了。
文章到此,我沒有在說貝克夫婦就是好人,只是在做這樣的一個假設,毀城容易建城難,而一個人的名譽,就像這城一樣也是毀之容易建之難的。
就像眾所周知的傑克遜孌童案,在得知傑克遜與被告私下和解賠款后,當時的傑克遜被千夫所指,但就有以玉婆伊莉莎白泰勒為首的一部分人堅決地站在傑克遜一邊,始終認為傑克遜氏清白的,私下的和解是為了繼續他的音樂事業,而不是他自認有罪。傑克遜英年早逝的第二天,原告錢德勒就站出來承認孌童案是他父親一手策劃的,其目的就是要在傑克遜那搞點錢花。這次的事實證明,多數人選擇相信了那家原告,選擇了相信傑克遜是個無恥的孌童變態狂。而事實恰恰說明,這些人都錯了,被多數人唾罵的傑克遜是清白的!但是已經晚了。傑克遜沒等到洗清冤情的那天。
毀人榮譽易,恢復榮譽難。每個人的行事方法不同,每個人看問題的側重點和立場也不同,但在涉及到一個人的名譽時,在沒有確鑿證據前,我們能不能慎重再慎重些,不要輕易去給別人扣上這樣強盜那樣惡棍的大帽子,我們為什麼不能把人也往好處想想呢?
歡迎理智的討論,亂扣帽子及罵人者恕不奉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