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2012年6月29日實施「協助自願返國暨重建計劃」以來,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已訪查過508名尋求政治庇護(避難)的失敗人士,並將其中294人推薦給在國外處理上述協助計劃相關執行細節的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IOM),最後有128人被列入協助名單,另外有10人在得知無法獲得協助后即自行返國。
加拿大一直用難民牌提高國際形象(當然,美國也一樣)。加拿大作為《日內瓦難民公約》(1950年10月21日)的簽字國之一,每年「進口」難民人數高達2萬5;再加上其它形式的難民,佔世界總難民數的10%。很多本不是難民的「難民」,就利用了加拿大的難民政策。但對於「有心尋求政治庇護(避難)的人士」來講,這個「協助與遣返」制度,引起更多的人對「免費機票、2000元現金以及後續的持續資助」感興趣。納稅人的錢就這樣白白流掉了(誇張了些),難怪財政赤字高達250億加元(美國政府的財政赤字近1.3萬億美元)!
各國移民法對於難民問題的處理方法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時候,會採取「原居地遣返」或給予「政治庇護(避難)」。根據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
可見,聯合國所定義的「難民(Refugee)」,並不完全都是經濟上的「窮光蛋」,其中很多人士就是所謂的「精神難民」。
精神難民,並非「有精神疾病的難民」,而是在精神、思想、言論等意識形態領域已經受到,或可能會受到壓抑或迫害,或者對某種生存空間或環境有恐懼感的人士,都可能成為精神難民。很多人覺得這個就是「政治庇護(避難)」或「政治難民」,其實,精神難民的範圍要比這個大很多。比如,擔心環境污染或食品污染對自己或孩子造成危害;擔心某些特殊職業的工作或生存而產生的壓力或恐懼;擔心受到當地的社會團體、種族糾紛或法律的歧視;擔心宗教自由、生育自由或學術自由等而產生的壓力或恐懼等。至於只否可以獲得移民資格,完全憑移民局的一張紙。
難民,其實質就是為了移民他國。如果說存在上述種種「精神難民」的現象,而自己並不想移民,或者沒有獲得移民許可,這類人士不是精神難民,只不過是「精神抑鬱(或壓抑)人士」。當然,即使是真正的精神難民,也是同樣具有精神抑鬱(或壓抑)的。
從哲學或宗教的角度來分析,無論是精神難民還是精神抑鬱(或壓抑)人士,都只不過是為了更好地生存而已,即使他們也說過很多違背自己道德底線的言論,多數人無非只是想移民他國。這就是相對自由與生存法則所產生的社會問題。
很多所謂的精神難民到達新的國度,仍舊會存在精神抑鬱(或壓抑),因為他們沒有從根本上消除自己對於這個社會的偏見,或者說沒有能夠看清「紅塵」,亦或不能通過找到正確的思維方式來化解自己的「心病」。如果能夠找到一種精神上的寄託,很可能是一種較好的解決辦法。皈依基督的柴玲,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