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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忽悠鄧玉嬌了

作者:吳鉤  於 2009-5-23 10:0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39評論

關鍵詞:

別再忽悠鄧玉嬌了
 
(吳鉤, 5-22-2009)
 
我勸有些人別再在這裡用"鄧玉嬌"忽悠人了. 媒體越起勁忽悠鄧玉嬌, 對鄧玉嬌會越不利. 我就對此非常反感.
 
總有一些人,不管啥事都要往中國政府腐敗上扯,要把中國政府改革開放以來的巨大成就徹底抹殺, 用心其實很險惡....................
 
須記, 殺人事實就是殺人事實, 真相必然早晚會大白.
 
推薦兩篇文章:
"富人和官員一定是奸商和貪官嗎?"
 
"警方稱鄧玉嬌遭強姦失實"
http://news.backchina.com/2009/5/23/41912.html
警方稱鄧玉嬌遭強姦失實
連日來,公安機關採取得力措施,加緊偵辦「鄧玉嬌案」。公安機關以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涉嫌色情服務,於22日對雄風賓館經理賀德紅進行了依法傳喚。經警方找鄧玉嬌、有關證人進一步調查和現場勘察,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

  通報還說,鄧玉嬌及其母親和其他親屬對受委託律師不顧事實向外散布「鄧玉嬌被強姦」一事感到非常憤慨。目前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聲明與受委託律師解除委託關係。原因是受委託律師未履行好職責,沒有對委託人提供實質上的法律幫助,偏離了委託的方向。

  通報稱,公眾關注的「鄧玉嬌案」中「第三人」系巴東縣野三關鎮財經所轉制分流人員鄧中佳,公安機關認定其沒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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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9 個評論)

回復 lfeich 2009-5-23 10:20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則國家幸甚,人民幸甚!
回復 吳鉤 2009-5-23 10:25
lfeich: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則國家幸甚,人民幸甚!
lfeich老師一言九鼎! 就按此三條執行, 其餘廢話都滾開,  包括我自己
回復 八年 2009-5-23 10:29
估計鄧玉嬌的確是受侮辱啦,不過有人說她有點抑鬱症,估計頂多判個死緩吧,律師在美國估計都知道,別管官司贏不贏,他是肯定有錢拿的,所以這個律師無非想藉此出名罷啦,這種人多啦,那些記者好多天沒新聞啦,碰到啦,還不好好炒炒!各懷鬼胎,世風日下,有人去顧及當事人的感受沒有?
回復 吳鉤 2009-5-23 10:43
八年: 估計鄧玉嬌的確是受侮辱啦,不過有人說她有點抑鬱症,估計頂多判個死緩吧,律師在美國估計都知道,別管官司贏不贏,他是肯定有錢拿的,所以這個律師無非想藉此出
同意. 受害者針對鄧玉嬌的行為是明顯的酒後尋釁滋事和無事生非, 確是對鄧玉嬌的某種程度的侮辱; 但如果就此就可殺人, 殺人無罪, 殺人有理, 那麼將來後果將不堪設想, 很多無辜者都有可能怨死刀下。假設一下, 那怕是戀愛關係, 如果一旦男女因故有矛盾激化, 女方就可奮而殺之, 再告其侮辱強姦就可了.
回復 nnyycc 2009-5-23 11:03
吳兄,我也不喜歡國內的炒作,但我也感覺你有點走極端了。這一句:

「......過激防衛行為就是過激防衛行為, 殺人事實就是殺人事實......」

就不是你我該說的。否則也不需要審判了。

消消火。
回復 吳鉤 2009-5-23 11:04
nnyycc: 吳兄,我也不喜歡國內的炒作,但我也感覺你有點走極端了。這一句:

「......過激防衛行為就是過激防衛行為, 殺人事實就是殺人事實......」

就不是你我該說的。
哈哈, 也是, 拿下來. 謝謝!
回復 八年 2009-5-23 11:06
吳鉤: 同意. 受害者針對鄧玉嬌的行為是明顯的酒後尋釁滋事和無事生非, 確是對鄧玉嬌的某種程度的侮辱; 但如果就此就可殺人, 殺人無罪, 殺人有理, 那麼將來後果將不堪設
吳兄,我覺得那些法官,警察也不可能不去調查,就下結論吧,你那假設,不是不可能沒有,冤案肯定是有,但是法律絕對不會允許亂殺人,但是很多情況下的殺人,要根據每個案子來評判的,不可能不去調查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法律是很詳細的!我覺得你有些過慮啦,其實中國十幾億人口,每天有多少兇殺案發生,又有多少人被叛死刑,我覺得這個是拿出來炒啦,我們看到得只是個案!關心一個案子,沒必要這麼敏感!要想不讓你我這樣的老百姓去擔心這樣的案子,必須做的就是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當然必須杜絕司法腐敗!
辛普森殺妻案,就是美國司法的一個體現,美國都有不公正,當然這是個別現象,更別說發展中的中國!
回復 醜女多做怪 2009-5-23 11:14
在這樣一個事件中沒有贏家 沒有什麼比生命寶貴的 沒有什麼比尊嚴值得珍惜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 這是個悲劇 兩個家庭因此而承受痛苦和煎熬這是令人痛惜的
人是社會的一個元素,因此無論誰的行為都會受到規範和制約,無論做什麼都不能不記後果這是無庸質疑的 生命是有尊嚴的,因此我同意樓主的觀點不能隨便就以生命為代價來行事。
對於已經發生的事情,法律會對真相予以一個認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行為會有一個基於法律意義上的評價,而事件雙方也會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起責任,這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是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這也不是大家懷著各自的好惡做出的判斷,畢竟法律是衡量人們行為的準繩,生活在任何一個國度的人都不可能逍遙法外,高懸在人們頭頂的達摩克里斯神劍不是一個擺設。沒有誰懷疑法律的權威性的

其實,這件事情至今 在我看來是基本事實的認定 如果事實清楚了 案件的定性也就明晰了 案件定性了 那誰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 但死去的人不能復活 所以悲劇是註定的啦  因此,我更多的在想:悲劇能不能不再發生?
回復 nnyycc 2009-5-23 11:21
吳鉤: 哈哈, 也是, 拿下來. 謝謝!
多謝!你很謙虛。讓人欣賞!
回復 吳鉤 2009-5-23 11:23
八年: 吳兄,我覺得那些法官,警察也不可能不去調查,就下結論吧,你那假設,不是不可能沒有,冤案肯定是有,但是法律絕對不會允許亂殺人,但是很多情況下的殺人,要根
謝謝衷腸之言. 甚是. 我基本上不想再過問了, 只是剛開始那種排山倒海一邊倒的輿論導向, 讓我感到有必要跑出來唱兩句反調.
回復 八年 2009-5-23 11:29
吳鉤: 謝謝衷腸之言. 甚是. 我基本上不再過問了, 只是剛開始那種排山倒海一邊倒的輿論導向, 讓我感到有必要跑出來唱兩句反調.
哈哈,其實我還是挺喜歡來你這裡做客的,看看你的東西,挺好,我還要謝謝你寫了那麼多文章給大家看呢!
回復 吳鉤 2009-5-23 11:32
醜女多做怪: 在這樣一個事件中沒有贏家 沒有什麼比生命寶貴的 沒有什麼比尊嚴值得珍惜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 這是個悲劇 兩個家庭因此而承受痛苦和煎熬這是令人痛惜的
人是社會的
謝謝美女的評論, 所言極是, 死去的人不能復活, 還是多想想怎樣防止不再發生類似的悲劇.
回復 吳鉤 2009-5-23 11:33
nnyycc: 多謝!你很謙虛。讓人欣賞!
回復 吳鉤 2009-5-23 11:42
八年: 哈哈,其實我還是挺喜歡來你這裡做客的,看看你的東西,挺好,我還要謝謝你寫了那麼多文章給大家看呢!
歡迎, 歡迎常來做客
回復 宜修 2009-5-23 12:41
吳鉤: 哈哈, 也是, 拿下來. 謝謝!
大氣!從善如流。
回復 遙祝 2009-5-23 13:28
過來看看大家的評論
回復 絳紫湮 2009-5-23 13:39
糊塗呀 ,那也頂!!
回復 sam333 2009-5-23 13:48
等著看究竟是防衛過當,還是傷害致死,應該可以重現現場[模似]而定吧。
回復 homepeace 2009-5-23 15:06
讓司法規司法
回復 hr8888hr 2009-5-23 18:40
我看案件從一開始就有炒作之嫌, 有藉以說事的,有搏出名的, 還有做SHOW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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